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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A股最大造假案”看上市公司舞弊情况丨星瀚反舞弊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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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康美药业这位曾经的“药业大佬”随着一审判决书的公开重回公众视线。首先,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

2018年10月15日晚,网上陆续出现文章,质疑康美药业货币资金真实性,指出可能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

2018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向康美药业发布《调查通知书》;

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2019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通报调差进展,称已初步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

2019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作出处罚及禁入决定;

2020年7月,康美药业原实际控制人马某某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021年11月1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马兴田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康美药业股份公司须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将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17日,康美药业原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其他责任人员11人,因参与相关证券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此,这例A股最大造假案暂告一个段落。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无疑是资本市场中一起标志性案件,不仅创下金额最大、人数最多,也开启了首例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的先例。这在打开今后投资者维权新格局的同时,也让大家将目光放到了上市企业的舞弊现状上。本文将结合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出品的《2020年度中国企业员工舞弊犯罪司法裁判大数据报告》,与读者一同探讨上市企业反舞弊现状。(说明:根据裁判文书的公开进度,每年第二季度可基本获悉上一年度的公开案例,因此,《2021年度中国企业员工舞弊犯罪司法裁判大数据报告》拟于今年9月发布。)

上市公司舞弊案件总体情

2020年度,在涉及舞弊案件的企业中,上市公司共243个,占比为6.13%。2019年度的数据为上市公司144个,占比4.52%。

2020年度,经司法查处的舞弊案件共给上市公司造成4.13亿元损失,其中数额最大的案件涉及职务侵占1.64亿元人民币,发生在金融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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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舞弊案件具体罪名分布

职务侵占罪共170例,挪用资金罪共22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3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8例。在统计的案例中,并未有在上市公司中查处的计算机舞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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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各项罪名中,职务侵占行为给上市公司平均造成损失214万元,上市(控股)公司平均造成损失137.34万元,非上市公司平均损失122.94万元。挪用资金罪中,上市公司平均损失154.9万元,上市(控股)公司的平均涉案金额为167.10万元,非上市公司的平均涉案金额为330.3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上市公司员工的平均受贿金额为58.57万元,非上市公司员工的平均受贿金额为78.51万元。

中高层人员涉嫌舞弊数量占比上升

2020年度,在与上市(控股)公司有关的舞弊刑事案件中,一般员工有138人,占比58.23%;中层员工有82人,占比34.6%;高层人员有17人,占比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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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缺陷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由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不是强制的,这就导致了企业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主。

上市公司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

1. 信息披露形式的合规性,包括:未能应披尽披、未在指定渠道披露独立报告、披露内容要素不完整、信息不一致;

2. 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包括:评价报告内容不详实、评价报告与审计报告结论逻辑不一致、缺陷信息披露;

3.内控体系的建设与执行,包括:事前标准设计不健全不合理、事中措施执行不到位、事后评估实施不主动、缺陷整改不到位。

从导致重大缺陷和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来看,上市公司资金被实际控制人侵占、未按行政处罚要求及时更正会计差错(重述报表)、缺乏有效资产管控、违规担保等问题,仍是上市公司需努力提升内部控制的重点领域。其中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出现缺陷居于榜首。[1]

在这起A股历史上最大造假案公开之前,对上市企业内控监管大多还是以采取警示或者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为主,像康美药业这样面临行、民、刑处罚“大满贯”的情形并不多见,但可以预见,今后对上市企业的监管会越来越严格。

从上市公司自身来看,应当加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认识,自觉承担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压实主体责任,增强其责任意识;明确内控自我评价的责任主体并强化内控自我评价的各级责任,从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从监管层面来说,应当尽快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将披露范围扩大至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整合、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并且针对频频爆发的内控重灾区问题强化监督与问责,提升内控监管的效果。

结语: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讲真话、做真账,维护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康美药业的例子值得所有企业、从业者引以为戒。星瀚企业内控与反舞弊法律中心也会持续关注上市企业的舞弊情况,致力于理论研究与实务分析,揭示舞弊人员以及舞弊犯罪的特征及特点,为完善企业治理机制、内控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和调查员工舞弊行为,促进上市企业良性健康发展提供参考意见。

[1] 参考《上市公司2019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蓝皮书》。

作者: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企业内控与反舞弊法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