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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选择加速到期后,逾期利息计算是否应扣除承租人的期限利益?丨星瀚融资租赁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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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融资租赁合同下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选择加速到期无疑是出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最常使用的方法之一。但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并不仅仅是“宣布合同全部到期、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如此简单,毕竟除租金外,承租人往往还需要支付逾期利息(或逾期违约金)。那么,加速到期后,承租人的逾期利息计算应该是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还是以合同约定的届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承租人的逾期利息计算有哪些注意要点?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对加速到期情形下承租人逾期利息的计算进行系统梳理。

一、出租人通常会向承租人主张“两部分”的逾期利息

我们可以把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后承租人应承担的逾期利息分为两个部分。以加速到期日为时间节点,一部分是加速到期日之前,因为承租人对已到期租金的逾期支付行为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另一部分是加速到期日之后,由于承租人并未履行加速到期后的租金支付行为而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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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已届期未付租金产生的逾期利息

根据《合同法》:“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中也对出租人行使加速到期的权利进行了明确,并指明:“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出租人选择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不影响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向承租人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及违约金。

02 加速到期后因未支付租金而产生的“逾期”利息

如前所述,加速到期必然产生在承租人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之后。出租人行使加速到期的权利后,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届期”和未“届期”的。对于未“届期”的部分,承租人如果履行了支付义务则不会有任何争议。但如果在加速到期日之后,承租人仍未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的,对于这部分未“届期”的租金,出租人仍会向承租人主张逾期利息。表面上看,这两部分利息似乎并不存在差异——都是因为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义务所产生的。但对未“届期”租金计算的逾期利息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二、加速到期之后,未“届期”租金的逾期利息是否应当支持?

对未“届期”的这部分租金是否还可以计算逾期利息,各地法院判决不一。一派认为,加速到期制度导致承租人已经丧失了未“届期”租金的“期限利益”,因此不应当支持对该部分再计收“逾期”利息。另一派认为,加速到期制度本身就是法律额外赋予出租人的在承租人违约时的一种救济方式,如果承租人未根据加速到期及时支付,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期限利益”,应当基于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支持对该部分“未届期租金”再计收“逾期”利息。

01 什么是承租人的“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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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支持“期限利益”的观点认为,由于出租人行使了法律赋予的加速到期的权利,导致其原本应在每期租期届满后才可以收取的租金提前到加速到期日就可以收取了,出租人因此获得了该部分租金的期限利益,与之对应的是承租人丧失了一部分期限利益——通俗地举个例子,承租人原本在10月份才需要支付租金,由于出租人在6月份对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了,承租人的付款也因此提前了4个月,这4个月就是承租人的“期限利益”。而承租人提前支付的租金中已经含有了这4个月的资金占用成本。因此,加速到期之后如承租人还是没有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话,出租人只能够要求承租人承担“已届期”租金的逾期利息(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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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租人与出租人而言,这种观点将直接影响到双方对于加速到期日后逾期利息数额的确定。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假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每逾期1日,按照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3月30日,承租人已经有100万元的租金逾期未支付,并尚有300万元的租金未到期,此时出租人宣布双方的融资租赁合同在2020年3月30日加速到期;

则2020年3月30日,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

(1)全部未付租金400万元;以及

(2)承租人在3月30日之前,因逾期支付100万租金而产生的逾期利息。

3月30日之后,如果承租人还是未支付全部400万元的未付租金,承租人也会产生逾期利息。一般情况下,我们会以400万元为基数,计算承租人自3月30日之后逾期支付租金所产生的逾期利息。但前述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则是认为,由于加速到期,导致承租人需要提前到3月30日支付租金300万元,丧失了期限利益,所以3月30日后承租人的逾期利息只能按照已到期的租金为基数(即人民币100万元)进行计算。

假设出租人在3月30日之后经过了90日仍未支付任何租金,则按照400万元为基数,计算出的加速到期后、逾期90日部分的逾期利息为人民币18万元;但按照100万为基数,计算出的该部分逾期利息为人民币4.5万元。两种不同观点带来的结果上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哪一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呢?两种方式之外,是否还有“第三选择”呢?笔者将在下文作进一步分析。

02 承租人的“期限利益”应该扣减吗?如何扣减?

笔者认为,这种直接认定承租人因加速到期丧失了期限利益,所以在加速到期日之后出租人只能以加速到期日前的已到期租金计算逾期利息的方式有些“简单粗暴”。

一方面,加速到期的制度本身是承租人拖欠租金后,出租人的一种救济方式,如果承租人不履行加速到期,出租人的利益仍然是受损的状态。在合同正常到期的情形下,如承租人没有按约支付租金,则每期租金到期后出租人都可就逾期部分要求承租人支付因此产生的逾期利息。但按照这种扣减了期限利益的做法,如承租人始终怠于支付租金,在加速到期时尚未到期的租金也会逐渐到期,对此出租人却不能主张逾期利息,丧失了任何可制约承租人的权利,也有悖于加速到期制度的立法本意。

另一方面,逾期利息本质是一种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的损失为主要目的,故认为承租人因加速到期丧失了期限利益的观点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加速到期日后,承租人未支付租金而产生的逾期利息怎样计算才更合理呢?笔者认为,加速到期后,可以考虑以已到期租金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即,加速到期日后,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如果承租人仍逾期支付、且后续租金到期后也仍未支付的,至少应保障出租人在原每期租金支付日后向承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权利。

三、承租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及后续零星还款该如何抵扣?

01 保证金的抵扣顺序?

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是融资租赁企业的惯常做法。当承租人发生违约情形时,保证金将用来抵扣承租人的逾期租金、违约金等其他承租人应承担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都会详细写明保证金的抵扣顺序,例如约定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将保证金按照出租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行政/司法文书所垫付的费用及各项开支、其他承租人应付费用、出租人的其他损失、违约金、赔偿金、未到期租金、已到期但未付租金的顺序依次抵扣。在双方进行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保证金的抵扣顺序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但如果双方并未就此进行约定的,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金的顺序进行抵扣。

02 保证金的抵扣时间?

融资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抵扣时间似乎是一个不起眼的小问题,但也会给合同双方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在双方对此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于保证金的作用是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实现债权进行的担保,主要目的是督促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支付租金,而非在承租人违约时进行违约金的抵扣。加速到期说明承租人已经产生了违约行为,如在该日之后,仍旧认定出租人仍可无偿占有该笔资金、自行决定抵扣时间,对承租人而言并不公平。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认为,在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保证金应在出租人行使加速到期权利时(即租金提前到期日)进行抵扣。

03 零星还款的抵扣

实践情形中,也常常会发生承租人在逾期后断断续续地向出租人付款的行为。此时出租人需要注意,承租人在逾期后支付的款项应当先抵扣其已经逾期的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即“逾期利息”),违约金抵扣后再抵扣逾期的租金部分。因此有时会发生承租人支付的零散款项尚不足以抵扣其已产生的违约金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剩余未付的已产生违约金不可以和未付租金一起,再重复计算承租人之后的违约金。

四、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建议

01 完善融资租赁合同条款

通过整篇文章的梳理不难发现,完善的合同约定可以大幅降低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在计算加速到期后逾期利息时可能产生的争议问题。出租人在拟定融资租赁合同时,除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加速到期的行使条件等条款外,也需要注意对保证金抵扣时间、抵扣顺序、保证金的返还等等非常细节的问题加以明确约定。

02 行使加速到期权利所应注意的问题

当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应先书面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为承租人留出一定时间的合理期限,当合理期限经过时,出租人才可行使加速到期的权利。其次,《合同法》及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当承租人逾期支付多少租金时,出租人才可行使加速到期的权利。目前有部分司法观点认为,对出租人加速到期的权利应当有适当限制。例如天津高院在2019年底审议通过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便明确,出租人加速到期的最低限度条件是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租金。

03 审慎选择是否加速到期及加速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选择行使加速到期也需要出租人进行充分的商业考量。例如实践中,有些融资租赁的合同租赁期限可能长达三年或三年以上,在这种较长期限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在承租人逾期两个月、三个月后就即刻进行加速到期,需要出租人审慎判断。其次,如果承租人在合同加速到期后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出租人也一直怠于提起诉讼,并仍主张加速到期时未“届期”租金自加速到期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的,法院在裁决时,也极有可能结合出租人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进行最终的权责考量。

结语: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后的逾期利息计算是一个看起来简单,但会牵扯到诸多合同细节的问题。而合同的种种细节约定对双方最终的利益实现往往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也提醒融资租赁企业对合同文本进行不断地完善与修正,以“防患于未然”。

作者:阮霭倩、李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