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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线上教育培训机构,必须知道的四件事丨星瀚教育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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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很多线下教育培训机构纷纷转型线上,开展了直播课、录播课等在线教育活动。相比于对场地、举办者资质、消防验收等有严格要求的线下教育培训机构而言,很多人会认为,开展线上教育培训的人力成本和租金成本更低,且开设门槛不高,经营风险也较为可控,似乎百利而无一害。但实际上,在线教育机构亦有其特定的法律风险。 

取得必要的资质

一般来说,开展营利性线下教育培训活动,除了对举办者、办学规模、办学经营、办学场所、教学设施设备等方面有一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取得的核心资质文件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倘若转型线上的话,根据业务形态的不同,教育培训机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证照。 

目前而言,在线教育主要的业务模式分为两种——自营模式和入驻模式,在这两种模式下,又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变形。 

对于资金有限的培训机构而言,入驻第三方平台参与线上经营的方式较为常见,相应的也免去了办理开展互联网经营所需的证照要求,但与第三方合作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平台入驻费、技术服务费或需与第三方进行在线销售额的分成。因此,本身资金实力较为雄厚或已经取得大额融资的企业往往会选择自行开发平台,在此情形下,核心问题就在于开展线上教育活动相关经营资质的取得,具体如下: 

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通过互联网向学员提供课件或课件——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通过互联网将课件、课程制作成音视频产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学员进行收费点播(经营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通过互联网提供录播课或直播课——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审查教师资格

教育培训机构除了应取得符合自身经营模式的相关资质和许可外,其对平台内的培训老师资质亦有审查的义务。 

对于与自身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而言,《关于规范校外在线培训的实施意见》要求:“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老师资格证等信息”,因此教育培训机构有必要核实授课老师信息的真实性并予以披露。对于外籍老师,在线教育公司还应当为其办理合法的工作签证、外国人在华工作证等证件。

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

线下教学和线上教学都属于教育培训的形式,在退费、退课等争议方面会有一定的共性;但由于经营模式、组织结构的差异,也会产生差异化的法律风险。比如,基于互联网可复制、可隐藏等特点,在线教育中会出现大量的图书著作权、远程面授课件、网校课件、图片使用等侵权行为,之所以会产生此类现象,其背后的原因包括: 

第一,老师跳槽率高,缺乏有效内控制度。教育培训机构属于典型的知识密集型产业,老师往往是培训机构最主要的资产,其中又有较高比例的老师仅为兼职老师。不同的机构之间互相挖老师或老师跳槽后自行创业的情况相当普遍,很多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就核心课程、系统、排课方式、教育理念等均缺乏有效内控措施。 

第二,调查取证难、持续时间长、侵权主体难判定、判赔金额低,促使侵权人敢于冒险。部分投机人士会通过QQ群、百度网盘形式进行非法出售课件、讲义等教学材料,由于互联网“无形”的特点,在未进行实名认证的情况下,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体有隐蔽性,甚至还需要通过起诉平台的方式才获得实际侵权人的主体信息。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信息存储和流转痕迹也可以删除,因此,在证据搜集方面也存在较大难度。 

第三,在线教育课程制作周期长、成本高,促使权利主体勇于维权。优质课件的研发,往往是教学团队基于受众长时期研究后开发的,亦或是通过海外公司授权的方式获取的,对于在线教育培训机构而言,均是一大笔的研发或授权费用。同时,优质课件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教育培训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作为权利主体的教育培训机构,往往具有较高的维权动力,这也导致了相关诉讼较多。 

由此可见,在展业之初即设立有效的内控制度保护自身知识产权至关重要。我们建议:

一方面,合理设计条款,妥善处理与授课老师、技术服务提供方之间的关系。以网络直播课为例,授课老师是否具有作者身份或表演者身份进而享有著作权或邻接权?制片人或录制者制作的到底属于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是否对课程画面享有著作权或领接权?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归属。鉴于教育培训行业兼职率高、跳槽率高的特点,有必要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访问和授权政策、保密协议等规避自身员工离职带走商业秘密的风险。同时亦有必要在员工入职之初,即在劳务/劳动/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该员工承诺不存在侵犯前公司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行为,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以尽可能避免后续或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另一方面,发现侵权行为后应立即进行证据保全,申请诉前禁令,避免损失扩大。对于他人侵犯自身合法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关的教育培训机构亦应当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实现对侵权证据的证据保全。同时,倘若发现相对方持续的侵权行为正在不断给自己造成严重损害(例如招生季严重影响己方招生等),亦可考虑在诉讼前即向法院申请对相对方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禁止对方实施被控侵权行为。 

妥善处理消费者维权问题

本月月初,有新闻爆出在线教育公司“明兮大语文”轰然倒塌,公司资金金链断裂、已报名的学员无法退费。其实,这并非第一家倒闭的在线教育公司,此前,上海理优、学霸1对1也早已出现“暴雷”、“跑路”现象,虚假宣传、虚假承诺、退费难、无证经营、教育贷等都是常见的导致纠纷的事由。 

相较于传统的线下教育,在线教育由于普遍没有校址场地,老师与学员往往又分散在全国各地,相应的,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更高、维权难度也越大。以在线教育机构“明兮大语文”为例,明兮大语文品牌方为北京有师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资金链断裂暴雷后,众多家长以纷纷以公司实控人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报案。与此同时,亦有部分家长向北京有师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了民事立案。然而,对于并不在北京地区的学员而言,跨区域现场立案的成本与合同履行利益以及可期待的维权获益相比,是不合算的。因此,在线教育培训合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的维权是实践中的难点。 

对于在线教育培训机构而言,在《线下培训暂停,如何妥善处理在线授课和退费要求》一文中,我们已对于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比如,在教育培训合同合理设计退费条款,明确退费计算依据、抵扣基数等;对于严重影响学员权利的条款以加粗、加下划线的方式予以明确提示,避免因格式条款无效等。另,上文中所述的相关资质、证照的取得也能为后续避免消费者投诉等做好准备。 

在此,我们也额外提醒对于因在线教育履行障碍拟进行维权的家长,在通过刑事或民事途径追究在线教育培训公司法律责任之前,可先向教育、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向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投诉、或关注微信公众号“网购投诉平台”在线投诉、向新浪微博“电商维权顾问”反映求助。前述路径均无效果时,基于在线教育培训合同在线签约、履行行为亦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特点,如被告所在地存有互联网法院(北京、广州、杭州),可尝试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相关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或会以教育培训合同不属于互联网服务合同为由,驳回立案申请;但广州互联网法院则明确了在线教育培训、在线会议、在线医疗、远程办公等网络服务产生的纠纷,其具有管辖权。同时,鉴于此类案件通常具有群体性多发的特点,建议有关维权群体推选出1至2位诉讼代表人,高效处理相应的群体性纠纷。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教育机构几乎都在“裸奔”,很多机构并未取得符合其经营模式要求的资质,亦有很多的互联网教育机构未设置其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内控制度。日常运营中存在的诸多管理漏洞,为该机构后续的扩大化发展埋下了一颗颗定时炸弹。 

我们认为,随着在线教育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关立法及执法的强度必将上升。在因疫情转型的当下,把握窗口期,结合自身开展业务的特点,申请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建立起配套的内控制度,可有效避免后续自身因无证经营而被处罚、或陷入侵权/维权泥潭。

作者:赵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