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瀚文娱法律中心编制的《2024-2025 星瀚文娱产业观察报告丨音乐篇》,就音乐行业涵盖的核心业态进行了重点关注,即:数字音乐、音乐演出、版权经纪与管理三大部分。
其中,数字音乐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创作、传播、消费的音乐服务形态总和,可进一步划分为在线音乐、音乐短视频与音乐直播。音乐演出则是音乐内容的线下实体呈现形式,包括Livehouse、演唱会、音乐节三大核心类型,其本质是通过空间聚集效应实现音乐价值的现场转化。版权经纪与管理是音乐产业的基础性服务环节,主要提供音乐作品版权的代理授权(对接流媒体平台、影视游戏等使用方)、收益分配(基于版权协议进行版税计算与分发)、维权监测(追踪盗版使用并采取法律措施)等专业化服务,是连接内容创作与商业变现的关键纽带。本文将从产业趋势、政策影响以及司法动态三个方面对音乐行业的核心部分进行解读分析。
01
产业趋势:数字音乐与演出市场推动音乐产业扩张
根据《2025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总报告》显示,2024年,中国音乐产业总规模达到4929.15亿元,较2023年的4695.62亿元实现4.97%的增长。与音乐图书、音像出版以及音乐教育培训等传统板块下行的态势形成对比,数字音乐和演出市场正成为推动产业扩张的核心板块。前者受益于版权环境改善与付费模式成熟;后者则借助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及线下演艺活动的强势复苏,呈现出供需两旺的局面。其中数字音乐部分同比增长15%,远高于去年全球流媒体音乐收入7.3%的增速。
整体来看,音乐产业呈现出两方面趋势特征:其一,数字音乐产业版权环境逐步改善且收入结构升级。在线音乐、音乐短视频、音乐直播及直播间音乐授权等多元业态协同发力,推动产业规模持续扩张。数字音乐产业正在由依赖下载和单一订阅的盈利模式,向以订阅收入为基础,叠加广告、版权授权与多场景消费的多元化结构转型,产业链条在“内容生产 - 传播 - 消费”各环节实现优化升级;其二,新技术推动生态重构。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重塑数字音乐产业生态。推荐算法优化提升用户粘性、平台加速向智能设备与线下场景延伸,共同推动产业由“听音乐”向“体验音乐”转型。从数据来看,AIGC的音乐生成工具在国内应用率已达35%,为数字音乐市场贡献超150亿元新增产值。
02
政策影响:版权治理持续,数字音乐领域受到关注
自2015年,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这一通知在业内被称作“最严版权令”。十年来,“最严版权令”彻底改变中国音乐产业生态。正版化率从2012年的1%跃升至2018年的96%,中国在全球录制音乐市场排名也从第19位升至第12位。中国音乐市场已从盗版横行走向秩序重塑与良性竞争。与之对应的,国家版权局对于音乐版权的管理在持续迭代完善。今年7月,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影响包括:
立法层面,《意见》明确要求通过修订和完善著作权相关法规制度,健全短视频、直播、舞台艺术等新兴业态的版权保护制度,为音乐作品在数字化传播和多元化使用场景中提供更明确、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执法层面,《意见》强调将进一步强化版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持续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规范重点网站平台版权秩序,完善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有助于提升音乐版权保护力度并降低维权成本;
版权社会服务层面,《意见》明确表示将统一数字化版权登记与交易体系,推动版权金融创新,强化集体管理组织监管和行业协会服务,提升音乐版权确权、流通和资本化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国际合作层面,《意见》倡导积极参与国际版权规则制定与双多边合作,健全海外维权和风险防控机制,拓展音乐版权国际传播渠道,提升中国音乐产业的国际话语权与竞争力
整体看,《意见》将推动音乐行业在法律保护更健全、执法监管更有力、服务体系更完善、国际化更深入的格局下实现高质量发展。
而在数字音乐广受关注的时代背景下,今年1月,国家版权局约谈主要唱片公司、词曲版权公司和数字音乐平台等,要求数字音乐产业各方协力维护数字音乐版权秩序,构建数字音乐版权良好生态。约谈中,国家版权局强调各唱片公司、词曲版权公司、数字音乐平台应采取符合音乐传播规律、公平合理原则和国际惯例规则的授权模式,尽可能通过保底金加实际使用量分成模式结算;完善内部版权管理制度,授权音乐作品应当明确曲库目录、确保版权权属清晰,维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数字音乐产业各方之间的版权纠纷;积极探索新场景、新业态音乐作品授权使用机制;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数字音乐版权运营模式。
03
司法动态:抄袭、侵权、AI成为案例关键词
《2024-2025星瀚文娱产业观察报告丨音乐篇》精选的案例中,核心关键词包括:抄袭、侵权、AI。
以《无价之姐》一案为例,此前,作曲家林莫樵对李宇春演唱的歌曲《无价之姐》提出侵权指控,称其作品与自己创作的作品在旋律上存在相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对争议旋律部分进行五线谱与简谱比对,认定两首作品虽在部分音符与旋律上存在相似,但《无价之姐》在具体处理上有所变化,使旋律表达呈现明显差异。结合整体情感表达及听觉效果,法院认为两首作品差异较大,争议副歌部分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法院裁定难以认定《无价之姐》构成抄袭。本案体现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中“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法院在认定抄袭时不仅关注音符组合或局部旋律的相似性,还需综合作品的整体情感表达、旋律处理及听觉效果。这为音乐作品侵权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提醒创作者和权利人,在维权时需充分准备技术性对比分析,法院裁判将综合专业意见与整体艺术表现进行判断。
以音著协诉“酷我音乐”侵权案为例,音著协针对“酷我音乐”在其平台上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行为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主张“酷我音乐”侵犯其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最终音著协胜诉,获得赔偿近12万元人民币。此案彰显了音乐作品版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保护力度,明确在线音乐平台未经许可传播作品将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同时,本案对其他集体管理组织及音乐作品权利人具有示范作用,提示平台经营者在数字音乐运营中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合理取得使用许可,防止侵权风险。
此外,随着AI技术的发展,AI在音乐领域的应用也导致相关案例受到司法界瞩目。以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为例,本案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师,从事配音、播音工作多年。其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一款名为“魔音工坊”的APP上以“魔小璇”的名义对外出售,这一声音产品出现在多个短视频平台的用户作品中。2024年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这一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作为配音师的原告,其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被告方使用原告声音、开发案涉AI文本转语音产品未获得合法授权,构成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元。可见,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不断发展,AI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由AI技术引发的侵害人格权纠纷日渐增多,通过该类裁判,为新业态、新技术划定应用边界,并一以贯之地亮明兼顾保护人格权益与引导技术向善的司法态度。
04
结语
未来,随着AI技术的持续渗透,以及版权保护体系与国际合作机制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中国音乐产业将进一步突破传统业态的局限,在“内容生产-传播-消费”全链条实现效率提升与价值扩容。同时,产业也需平衡创新与合规的关系——在拥抱技术红利的同时,严守版权底线,最终构建起兼具增长韧性、创新活力与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音乐产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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