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的概念和验收流程
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与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
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必须掩盖,其验收与工程最后的整体验收不同。首先,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后自行检查,自检无误后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检查实际上就是对于隐蔽工程的前提部分验收,这一过程中形成的验收文书具有确认隐蔽工程质量无误的最高效力。一旦发包人确认隐蔽工程质量无问题,发包人未提出任何其他异议,承包人就应当将工程隐蔽。
但是,如果通知-检查过程中,承包人未通知自行掩盖,发包人未仔细检查要求掩盖,都将会导致后续棘手的纠纷。围绕一个已经被掩盖的工程,无法观测或观测成本极高的情况下,双方的纠纷将陷入泥泞。
本文将围绕发包人向承包人就隐蔽工程质量问题索赔展开讨论发包人的证明责任、发包人主张隐蔽工程不符合设计标准的质量索赔、质量问题显露时发包人的质量索赔。
隐蔽工程质量纠纷中的举证问题
由于隐蔽工程具有不可复原,隐蔽后难以查看的特点,隐蔽流程出现任何问题都将导致双方的纠纷失去事后调查取证的可能性,或者大大增加了取证的难度。隐蔽工程的纠纷问题实际上举证责任的问题,是证据问题。
法定的通知——检查流程推定了一个被隐蔽的工程是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工程。因此,任何一个围绕隐蔽工程的纠纷都在隐蔽工程质量是合格的基础上展开。而在围绕隐蔽工程发生的所有纠纷中关于隐蔽工程的质量索赔是最为困难的。
在这一过程中,主张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发包人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在承包人追讨工程款时,发包人主张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减少工程款或反诉索赔;或者发包人发现了工程的质量问题后,主动起诉要求承包人维修或赔偿。在上述两种可能的诉讼语境下,发包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证据,不是初步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证明有存在质量问题的可能,而是推翻发包人自身明确作出的工程没有质量问题的验收文书,并指出实际的质量问题以及质量问题对应的实际损失。
鉴定在工程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当事人几乎以鉴定作为举证的王牌手段。而大部分的隐蔽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发包人失去了鉴定的武器和手段。依据《建设工程解释一》第三十一条,鉴定启动的前提为双方对事实有争议,或者双方就鉴定达成合意。但是,推定的前提是质量合格,双方没有争议,有双方验收的书面证据为证。在发包人推翻这一推定前,无法启动鉴定,而鉴定又是举证的重要手段。因此,这种情况下,几乎所有案件,法院均未同意发包人的鉴定请求。发包人陷入了极其困难的境地。
未发生质量问题,主张不符合图纸设计的不能索赔
实践中有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施工的隐蔽工程不符合图纸设计的情况,本文认为如未实际发生质量问题,仅主张施工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的不能索赔。
第一,发包人同意验收的意思表示变更了原先的设计要求。原图纸设计要求为A,实际施工情况为B要求。在验收时,发包人知道或者其同意验收意味着其应当知道以B要求施工,在此情况下仍同意验收,在后的意思覆盖了在前的意思,属于变更了设计要求。除非其证明验收后,工程隐蔽前,双方再次变更的设计标准,否则不存在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设计要求的问题。
第二,即便不认可上述观点,在未发生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发包人主张施工不符合图纸要求也不可能得到支持。首先发包人就要证明目前的实际施工情况,而隐蔽工程是不能查看的,发包人就要申请鉴定。而这种情况法院不会同意鉴定,因此发包人无法证明目前的设计标准,遑论比较目前的设计标准与约定的设计标准存在不符。经过发包人验收的隐蔽工程应当推定是符合发包人设计要求的。
第三,仅存在设计标准的差异,而未实际发生质量问题,发包人难以证明损失的实际情况,无法提出索赔金额。针对这样的情况,法官也难以酌定。
如(2018)宁民终25号案例中,法院认为:“依据《管道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单》记载,冠X公司委托的监理单位签署了”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同意隐蔽验收”的意见,证实该监理单位认可五X公司施工的取暖管铺设长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同意验收,且依据2010年12月22日竣工验收备案表记载,经冠X公司及各验收单位对案涉房屋验收后,一致认为五X公司施工的工程合格,即证实了冠X公司亦认可案涉房屋包括取暖管铺设长度施工合格。一审据此作出认定并无不当,故冠X公司以案涉房屋取暖管铺设长度与图纸设计不一致,要求建X集团和五X公司承担返工重做或支付返工费并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类似的案例还有(2022)鲁1721民初4577号、(2022)鲁10民终1450号、(2023)辽10民终761号。
因此,除非质量损害实际发生,否则发包人几无防患于未然的救济途径。这也体现了隐蔽工程中发包人的检查验收义务的重要性。
质量问题显露,推翻验收推定
免于鉴定、免于寻求任何其他举证途径的唯一路径就是等待质量问题不再隐蔽,防水工程渗水、地基工程塌陷等。除非发包人伤敌一百自损三千,拆除隐蔽,主动显露,不过损失可能比索赔金额更大。
有鉴定请求采取的鉴定手段是取样,即既不破坏全部隐蔽工程,取其中之一,证一以证其全,不过法院没有同意其鉴定请求。在(2015)安中民三初字第00011-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场区回填工程属于隐蔽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在咸阳建X公司实施场区回填工程时,安X分公司并未对回填物质提出异议,工程已隐蔽进入下一个工作流程并全部施工完毕,其现主张采用钻心取样方式对场区回填物质进行地勘并确定工程价款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质量问题自行浮出水面,或者承包人承认并形成文书证据推翻验收的推定效力。如(2022)浙0109民初18044号案例,法院认为:“关于损失造成的原因,邯郸建X在2010年5月14日的会议纪要中承认现在桩基础存在三个问题:钢筋笼上浮、桩偏位、注浆问题,对存在问题给予认可,我方将按照设计给出的整改方案彻底整改,直到满足设计要求为止。故可以据此认定邯郸建X应对工程停工损失承担直接责任。庭审中,邯郸建X辩称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然本案中双方并未办理最终结算,故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邯郸建X辩称桩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检测合格,然桩基工程属于隐蔽工程,即使通过竣工验收,其后又发现质量问题的,仍应由施工人承担责任,且邯郸建X在会议纪要中也承认存在问题。”
质量问题自行浮出水面,如隐蔽的管道堵塞,推翻了验收的推定效力,此时发包人证明责任到位,可以启动鉴定程序进一步证明实际损失情况。如(2023)鲁06民终1408号案例,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红房屋内的物品受损系因其房屋所在单元楼的主下水管道堵塞引起,而主下水管道被杂物堵塞又是因管道破裂、泥土下沉等原因所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经鉴定不能确定涉案下水管道损坏的直接原因是由谁造成的,但该鉴定意见已确认被损坏管道所在区域建设施工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管道损坏与201号房屋返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招X置业公司关于其施工的涉案楼房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多年和被告悦X物业公司关于涉案下水管道属于隐蔽工程,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等辩解理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结语
由于隐蔽工程经过验收即推定工程合格,发包人事后主张索赔负担极重的举证责任。隐蔽工程掩盖后只能通过破坏性鉴定,证明存在质量问题。除非特殊情况下, 桩基毁损严重,掩埋的管道堵塞等隐蔽问题浮出水面,发包人证明责任得释,方可索赔。因此,发包人在验收隐蔽工程时应当高度慎重和重视。
作者:沈奇、陈子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