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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当破产管理人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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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解散—清算—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必经之路,是市场主体完整生命的最后一环。然而,部分市场主体因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或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通过或等不到通过自行清算走完最后一公里。此时,由司法机关等第三方介入的强制清算及破产程序(含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就成了相关利益主体最后的选择和救济方式。


基于此,星瀚微法苑特别设立「星说破产」专栏,聚焦前述机制,由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的破产管理人团队结合实务经验,以问答形式对相关程序的常见疑问作出解答,旨在协助市场主体合规退出市场或重获新生,助力债权人追回债权、投资人顺利退出,各利益主体通过参与司法程序实现自身权益最大化。


上文我们介绍了破产管理人这一破产流程中的重要角色,作为法院指定负责推动执行破产事务的第三方机构(含组织、个人),为确保履职的质量及效率,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资质及能力也有着较高要求,本文我们关注哪类组织或个人可以申请成为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类型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个人也可以担任管理人,但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及法院要求的职业资格。

在我国,担任破产管理人最多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其次为会计师事务所,其余主体如破产清算事务所、个人以及其他中介机构之和的占比不到百分之十。由于破产案件涉及债权审核、财产管理、催收资产以及代理诉讼等工作,律师事务所通常是破产管理人的最佳选择,而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擅长企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以及财务账册的审计工作,所以也是常见的破产管理人类型。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管理人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而管理人名册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的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综合确定。也就是说,想要成为破产管理人,首先得进入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

在上海,破产管理人名册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机构或个人要想进入名册,需要向上海高院提交申请文件以及一系列材料,法院会对申请人进行三轮审核,第一轮审核从申请人的执业年限、团队人数、专业资质、业务经验等多个角度进行初步资质考察,第二轮审核则需要管理人团队全员参加笔试,笔试内容为破产相关知识,第三轮审核则以面试或书面评审为考核方式,重点考核履职意愿、内部制度及专业能力。最终通过三轮审核分数的综合成绩进行排名,选拔排名在前的申请人并经公示复核后纳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管理人名册编制完成后,法院会定期组织对管理人进行资质考核,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从名册中除名或进行降级处理,管理人也可以申请级别晋升。

上海高院及司法局于2022年11月发布了最新版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完整名册),其中一级管理人共15家,二级管理人共40家,三级管理人共35家,机构管理人共计90家,多为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另有自然人管理人共10名,自然人管理人自前述机构管理人中产生,本次选出的自然人管理人均在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职。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及企业规模、资本金额等要素选择管理人的级别,并由上海高院以随机摇号的方式在对应级别管理人中进行指定,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可以处理最复杂的破产案件,自然人管理人均属于三级管理人。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经考核入选为上海市二级管理人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经过层层选拔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成为二级管理人。破产&强清业务是星瀚的重点法律服务产品之一,星瀚的业务经验涵盖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三无”僵尸企业处置、破产衍生诉讼、破产与反舞弊、并购重组等方面,律所在人员配置、制度保障等方面均给予重点支持。星瀚的破产清算业务团队兼顾统筹决策的合伙人、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具体执行的骨干力量;有擅长公司法、破产法的商事律师,具备税务稽查工作经验的税法律师,也有破产涉刑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率、专业化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