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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由章丨你的职务发明、设计的奖励和报酬制度更新了吗?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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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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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7日修订的专利法,对原有法条做出了较大的调整,但是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一直到2023年12月11日才公布,并于2024年1月20日生效。《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设计的奖励和报酬规定做了重大的变更。笔者曾在此前整理过专利奖励和实施报酬相关的问题(点击阅读:《你的职务发明、设计的奖励和报酬给足了吗?》),鉴于《实施细则》做出了重大变化,本文将对修改部分进行梳理,提请大家关注这些变化对实务管理的影响。


职务发明、设计的奖励和报酬的支付原则变化:


2023年版《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同时新增了内容: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职务发明、设计专利的授权奖励标准变化:


2023年版《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


发明专利的奖金标准由不少于3000元,提高到4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


职务发明、设计专利的实施报酬标准变化:


实施报酬的变化最为重大,2010年版《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标准被删除,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成果转化法》中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约定为:


第四十五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成果转化法》中专利实施报酬支付的标准和方式有重大变化,具体为:



法律修改在实务操作中的几点思考:


01

是否将奖励、报酬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技术成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版)中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成果转化法》适用的范围包括了多种技术成果,因此奖励和报酬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各类技术成果。《实施细则》仅规定了专利这种技术成果的奖励和报酬标准,对于专利之外的其它技术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则适用成果转化法。


02

是否对各类技术成果约定统一的报酬和奖励标准?


《成果转化法》与《实施细则》存在一定的竞合,就专利的奖励和报酬而言,如果研发单位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与研发、设计人员达成协议的,授权奖励将适用实施细则的法定标准,专利实施报酬将适用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对于非专利的其它技术成果的奖励和报酬则同样看情况,如果研发单位没有规章制度或者与研发人员达成协议的,将直接适用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对研发单位而言,如果能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或者约定统一标准,则可以统一所有技术成果的奖励和报酬标准,减少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也给员工相对清晰的预期。


反之,如果未能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专利实施报酬和技术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计算考虑因素众多,严格执行成果转化法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制定统一的技术成果实施报酬标准是最优解。


03

是否可以将专利实施的报酬约定为一次性?


在2010年版《实施细则》中,对于研发单位自己实施专利的报酬可以约定一次性报酬。有研发单位为了计算方便,在协议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了一次性报酬。这样的约定,在新的实施细则实施后,可能面临无效风险。因为在成果转化法中,没有类似可以约定一次性报酬的条款。


04

报酬怎么制定更合理、合规?


如果研发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和协议约定的报酬偏低,研发人员是否可以主张无效?这个问题,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判断标准。总体上,法院会根据报酬标准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研发人员是否知情同意来综合判断。因此,建议研发单位规定和约定的报酬时,应当做到程序合法,同时公示相关标准,并让研发人员书面确认。


在(2018)沪73民初499号中,对于单位制定的报酬,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职务发明报酬应优先适用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的约定或者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如以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确定职务发明报酬,则该规章制度应系依法制定,且该规章制度规定的报酬应系合理的报酬。本案中,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公司《有关发明奖励和报酬的规定》系依法制定,且该规定所涉职务发明报酬金额与专利实施效益并无关联,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标准亦存在较大差距,不能认为其规定的报酬金额系合理的报酬,故被告主张依据该规定确定本案职务发明报酬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这个判例也提醒我们在报酬确定过程中要注意报酬的计算与专利实施的效益进行关联。如果设定固定金额的报酬,不考虑专利实施的效益,那么很有可能认为不合理。鉴于专利实施的计算如果严格按照营业利润计算,那将给研发单位专利管理难以承受的工作量。在德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优秀研发单位中,每年的实施报酬计算都占用专利管理部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笔者建议可以按照销售额设定阶梯式固定报酬,可以实现报酬与专利实施成果挂钩也简化了计算。


05

是否要对已经制定的专利实施报酬标准进行调整?


对于参考2010版《实施细则》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约定报酬标准的,从合规角度,专利实施报酬应当根据成果转化法的标准做调整。尤其是对于实施细则中未规定的投资作价时的报酬支付标准。


另外,在《成果转化法》中不再区分专利的类型,也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报酬奖励标准是一致的。这和2010年版的实施细则有重大变化,研发单位应该根据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REC


总之,2023版《实施细则》对专利实施的报酬做出了较大的变化,将专利的实施报酬和其它技术成果的转化奖励和报酬进行了协调统一,减少了研发人员与研发单位就技术成果的奖励和报酬支付的争议。但是因为报酬的计算涉及到很多因素,为了减少研发人员和单位的纠纷,最好的办法是制定统一适用于各类技术成果的奖励和报酬标准。


作者:左由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