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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获新生还是彻底出局?详解困境企业的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

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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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解散—清算—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必经之路,是市场主体完整生命的最后一环。然而,部分市场主体因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或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通过或等不到通过自行清算走完最后一公里。此时,由司法机关等第三方介入的强制清算及破产程序就成了相关利益主体最后的选择和救济方式。在2023年星瀚微法苑设立了「星说破产」专栏,聚焦前述机制,由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的破产管理人团队结合实务经验,以问答形式对相关程序的常见疑问作出解答。今天我们介绍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组以及三者的区别。在后续文章中,我们将继续整理星说破产的研究成果,分享给各企业及从业者以供参考。


01
破产清算全流程


破产清算是指当企业法人(下称“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由司法机关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而后利用变价所得的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制度。宣告破产的标准为债务人资不抵债,即债务人的资产确实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后最终退出市场、归于消灭。也就是说,破产清算程序解决的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问题。相比债权人分别追债,破产清算作为集体性程序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统一处理,减少了单个债权人为追债分别支出的成本,而债权人则需要在这个程序中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分配债务人剩余的财产,在债务人资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无法足额清偿的剩余债务将被免除。


02
破产重整适用性及流程


破产重整是指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即重整价值)的企业(下称“债务人”),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03
如何利用破产和解降低破产成本?


破产和解是指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下称“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交由法院认可,用于解决债权债务关系,保留债务人主体资格,继续进行营业的破产预防程序。


04

清算、重整及和解能够互相转化吗?

破产程序的根本目的都是解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如何公平清偿债务的问题,为发挥债务人最大价值、减少对其他利益主体的影响、节省程序成本,《企业破产法》根据债务人不同的运营情况、经营规模及资产负债构成设计了三类破产程序。三类程序承担着不同的功能,也因此在申请主体、申请条件、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实践操作中,因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适用条件较高,两类程序在进行中可能因债务人不再满足适用条件、方案未获通过等原因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最终归于消灭。后者亦有可能在流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转化为前两类程序,债务人最终得以持续运营。


结语: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是现代经济体系健康运行不可或缺的环节。当企业因内部机制失灵或陷入财务困境,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完成生命周期的“最后一公里”时,由司法程序保障的强制清算与破产制度,便成为维护市场秩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优化资源配置的关键机制。理解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三大程序的适用条件、核心流程与相互关联,才有助于市场主体在危机时刻做出更明智的选择,有效降低退出成本,最大化各方权益,并最终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盘活。


星瀚破产&强清业务介绍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成为二级管理人。破产&强清业务是星瀚的重点法律服务产品之一,星瀚的业务经验涵盖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三无”僵尸企业处置、破产衍生诉讼、破产与反舞弊、并购重组等方面,律所在人员配置、制度保障等方面均给予重点支持。星瀚的破产清算业务团队兼顾统筹决策的合伙人、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具体执行的骨干力量;有擅长公司法、破产法的商事律师,具备税务稽查工作经验的税法律师,也有破产涉刑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率、专业化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