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满心雀跃到怅然若失,不过是四小时的距离。
这大概是很多梦龙乐队歌迷4月12日的心情。4月12日、13日,梦龙乐队原定连续两晚在上海国际赛车场举办2025年巡回演唱会上海场演出。然而,就在当天中午,上海中心气象台将大风蓝色预警升级为黄色预警。随后,在距离演唱会还剩不到4小时左右的时间,本次演唱会主办正式发布《取消公告》,表示因受极端大风天气影响,上海两场演唱会均被迫取消。公告明确表示,已购票观众无需进行任何操作,购票平台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额退款。与此同时,票务方也通过短信方式向购票用户同步了取消信息。
与以往演出略有不同的是,本次演唱会设立了站立区,不少观众为了获得相对比较好的观演位置,在公告发布前就已经到达现场排队。除此之外,也有不少外地观众提前预订了机票和酒店。因此,公告一经发布,立刻引发各界关注和购票观众的不满。即便主办方和票务方在公告中已事先明确表示演出票将全额退款,但依然有不少购票观众认为还应当赔偿机票酒店等费用。事件发生后,不少观众也开始通过消协投诉、黑猫投诉甚至司法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
这场由演唱会取消引发的风波,已然从一场娱乐事件上升为涉及法律与商业层面的复杂问题。结合本次事件,我们将简要分析此类营业性演出活动中主办方临时取消演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此类演出活动中的舆情风险与应对。
本篇内容将先对演唱会临时取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视频内容请点击:2分钟法律解码:梦龙演唱会临时取消!观众损失主办方要担责吗?」。
PART.01天气因素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本次梦龙演唱会所遭遇的大风天气为例。首先,关于不能预见,本次梦龙演唱会上海场的官宣时间大约是在3月13日,开票时间为3月27日,与实际演出日有一定的距离。而本次出现的极端大风天气虽然从演出前几日就初现端倪,但当时预警程度并不高,且天气变化莫测,主办方无法准确预测演出当日的实际情况。演出当日13时左右,上海中心气象台将大风蓝色预警更新为黄色预警,且风级也将逐渐增强,通常属于不能预见的突发情况。
其次,关于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因本次演唱会系室外举办,在大风黄色预警天气下,如继续举办演唱会,可能会因为演出设施设备倒塌损坏导致演出嘉宾及观众出现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安全隐患。通过演出开始前网友分享的照片也可以看到,演出现场的部分音响设备已经出现了损坏,“随风摇曳”。因此,当时现场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为属于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虽天气的突发变化情况主办方难以准确预见,但因本次演出是在室外,相较于其他演出活动,主办方更应当提前关注天气这一直接影响演出活动能否正常举办的核心因素,提前采取措施、制定应急方案,避免观众损失进一步扩大。
PART.02演唱会取消未妥善处理应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2023年9月12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包括本次演唱会在内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然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演出举办单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主办方承担责任。事实上,主办方在整个演出活动中起到统筹、组织、管理等核心工作,对演出活动有管理及控制的责任和能力,因此通常为第一责任方。
当然,实践中可能会存在购票观众第一时间找到票务方维权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可向服务提供方或产品提供方主张权利。因此,票务方根据与消费者达成的买卖合同也会先行处理或赔付,但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可能还将是活动主办方,或根据主办方与其他承办方、票务方之间的过错/约定进行分配。
PART.03主办方还有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01
对消费者的退票与赔偿义务
本次梦龙演唱会事件中,主办方与消费者之间的主要争议点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演出取消之后主办方是否应该全额退票;其二,主办方是否应该赔偿外地消费者的差旅费用。
1. 关于退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在演唱会项目中,消费者解除合同后最直接的效果为“恢复原状”。即此次演唱会因不可抗力取消,观众有权主张退票。主办方也已明确表示,已购票观众无需任何操作,平台将在7个工作日内自动完成无手续费全额退款。
2. 关于差旅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虽然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演出取消,但如果主办方未尽到合理的通知义务,或者在预警响应、通知时效和场地规划上可能存在不足,导致观众产生了不必要的差旅费用损失,观众可以要求主办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差旅费损失。但需要强调的是,主办方向消费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评估消费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与演唱会取消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比如,有些消费者确实支付了机酒费用,但可能本次上海之行除了看演唱会,还有其他游玩目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主办方全额退还机酒费用显然有失公允。
此外,本次演唱会的购票页面上也提示“若演出受不可抗力影响延期或取消,大麦将对演出票订单按照项目官方通知方案进行处理,其他因观演发生的费用需由您自行承担。”此类条款属于《民法典》中的格式条款,一方面仍需看购票页面对该条款是否已经以弹窗、加粗、高亮等显著方式向消费者进行了提示说明;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规定,如该等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排除、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形,本身也存有无效风险,实践中应尽可能避免。
02
与合作方的责任划分及协议约定
1. 演出嘉宾
实践中,演出费用通常是需要在实际演出之前部分或全部支付给经纪公司或艺人方的,而因不可抗力属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突发情况,在此情况下要求经纪公司或艺人方全额返还已支付费用不合理且可操作性较低。因此,需要事先在演出协议中明确不可抗力事由出现时的解决方案。常见的约定方式包括:提前约定备用档期、明确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一定期限内重新安排演出(可能涉及演出费用调整)、明确因嘉宾档期原因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安排演出的责任划分等。
2. 投资/赞助方
如前文所述,因不可抗力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因此要求主办方返还投资款或免除出资义务显然缺乏公平性及合理性,实践中,可以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成本费用经双方事先确认后计入项目成本,对于已经实际发生支出或损失双方各自承担。对赞助而言,如演唱会后续仍将择期举办,通常不会影响到赞助方的商务权益,前期在合同中简单明确即可。
3. 场地方
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时,需要与场地方事先明确的内容涉及两个方面:其一,原定演出时间调整后的优先租赁权;其二,如场地方还涉及现场设施设备的提供、安装,当天气原因导致场地硬件设施或现场设施设备损坏时,需要明确各方的权责以及场地方的修缮义务。
4. 票务方
票务方作为消费者与演出活动的链接桥梁,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时往往是消费者第一时间找到的责任方。因此,在主办方与票务方签署的协议中,应特别明确要求票务方妥善处理消费者退票、投诉需求,积极提供售后服务,避免售后沟通问题给主办方带来“二次伤害”。
03
行政审批
除向消费者及各合作方事先明确权责外,如演出时间、演出人员、演出内容等发生变化,主办方还应根据法律规定重新向文旅部门提交演出内容审批,同时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更新演出情况。
PART.04结语
本次梦龙演唱会取消事件折射出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法律与舆情层面的综合性与复杂性。从法律角度看,不可抗力虽为演出取消提供免责依据,但主办方仍需在风险预判、通知义务履行、损失赔偿界定等环节谨慎作为,尤其需完善与多方合作的权责条款,规避法律风险。下篇文章中,我们将针对营业性演出活动可能存在的舆情风险及应对策略进行分析,敬请期待!
作者:李凤翔、田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