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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商业化合作中权利归属的法律界定与风险防范策略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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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年来,随着文化娱乐产业的快速发展,IP(知识产权)授权与开发已成为驱动行业创新的核心引擎。从热门影视到经典动漫,从畅销小说到爆款游戏,二次创作在赋予经典IP新生机的同时,也显著提升了其商业价值与市场影响力。然而,这一发展过程中,原创作者与二次创作者的权利边界、权属认定争议频发。本文,我们将解析原创与二次创作作品的权利分野,探讨如何在保护原创与鼓励创意衍生间找到平衡。(本篇文章由李凤翔律师在“IP商业化浪潮下,如何实现法律合规赋能商业增长?”主题活动中分享内容转化而成)


权利归属的概念及价值

什么是权利归属?


在IP行业中,权利归属指明确作品/产品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在著作权领域,它聚焦原始权利与衍生权利两大核心问题。原始权利指原始作品著作权的初始归属,通常涉及作者、委托方、受托方或其他主体的认定;衍生权利则探讨基于原作品的改编、翻译等二次创作成果的权利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表明原作者对原始表达形式拥有完整著作权,而二次创作者虽对衍生作品享有独立著作权,但必须基于合法授权,且不得侵害原作品权益。


权利归属的价值


权利归属至关重要,其价值体现在合法性验证、商业风险规避与市场信任建立多个层面。在合法性验证方面,授权方需证实自身具备合法授权资格,如作为原创作者或经合规流程的权利受让人,被授权方也需严格核查对方权利来源的合规性;从商业风险角度来看,权利归属若模糊不清,极有可能致使合作项目被迫终止、相关产品紧急下架,甚至面临高额赔偿;而清晰明确的权利归属,能够有效增强合作双方的信任感,为长期稳定的商业合作奠定坚实基础,成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要素。 



原创作品与二创作品的权利区分

在IP合作中,权利归属不清往往成为纠纷的导火索。例如,改编作品与原作品的权利边界不清晰,或授权链条中多主体权利交叉,均可能引发纠纷。下面我们将结合案例来做具体探讨:


改编作品的权属争议——当小说变成漫画,权利归谁?


1. 基本案情:


《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漫画由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信合公司”)基于原著作者杨某的同名故事书委托创作,该公司为该系列漫画的著作权人。


2018年2月,信合公司从中关村图书大厦购得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与时代传媒出版发行的同系列图书,发现内容与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致。信合公司认为此举侵犯了其对该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遂将杨某、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同时指控中关村图书大厦作为销售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因大量销售、储存涉案图书构成侵权。


信合公司指出,其曾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书》,授权该社出版发行该系列漫画,出版社亦陆续合法出版。2017年3月24日,信合公司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原著作者共同签署《解除协议》,明确上述出版合同解除。此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与时代传媒公司在杨某授权下,未经信合公司许可继续出版该系列漫画且数量庞大。信合公司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740余万元。


2. 法院判决:


经审理后,北京海淀法院对信合公司起诉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等未经许可出版、发行、销售《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图书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连带赔偿1100余万元。据悉,该案是当时北京法院图书侵权类案件单案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件。


3. 案例评析:


信合公司基于委托创作合同的约定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虽然涉案作品的署名为杨某,但涉案漫画作品是在《淘气包马小跳》文字作品基础上改编形成的新的作品,基于该改编作品亦产生新的著作权和著作权人。在就改编作品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原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当然享有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故四被告主张杨某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原作的著作权人而言,这警示原作著作权人若委托他人创作改编作品,需关注委托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也避免自身后续因约定不明或权利行使不当而产生争议。


转授权链条复杂——能否认定侵权?


1. 基本案情:


2004 年 11 月 5 日,英国某娱乐公司经某艾斯公司转让取得了美术作品“小猪佩奇”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的财产权,双方各占有 50%的份额。


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3月24日,广州某文化公司在广州某投资公司多媒体展区开办“小猪佩奇过大年”的主题活动,并在活动中销售、展示被控侵权的“小猪佩奇”毛绒玩具,展销印有“小猪佩奇”形象的油画棒、版画等产品。因而,英国某娱乐公司与某艾斯公司将广州某文化公司、广州某投资公司以及活动策划公司广州某策划公司等诉至法院。


该案中,广州某文化公司、广州某投资公司与广州某策划公司辩称自己参与和举办相关活动的合法性源于上海某文化公司拥有使用“小猪佩奇”形象的合法授权。上海某文化公司辩称,其参与和举办相关活动的权利基础源于以某授权宝(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具体载体为涉案《快闪店合作协议》等。其所销售商品均具有合法来源,有关被控侵权产品均从英国某娱乐公司、某艾斯公司授权生产商处购买,且在洽谈合作时已与两原告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权利链条完整。


2. 法院判决:


基于各被告开展的活动有完整的授权链条,而两原告对此并未提出相反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两原告据此上诉,二审法院则再次对案涉授权协议进行了审查,最终在认定合同合法有效的基础上,维持了一审判决。 


3. 案例评析:


本案中,外国著作权权利人与境内授权方分属不同主体,中国被告实施的被诉行为已获得境内授权方的合法许可。上海某文化公司经英国某娱乐公司及某艾斯公司的中国授权方许可,开展 “小猪佩奇” IP 快闪活动,并通过合法渠道采购系列 IP 商品用于活动。然而,却因外国著作权权利人与其中国授权方的信息交流问题遭到恶意打击。因此确认权利链条的完整性至关重要,各方需在信任基础上明确权责、留痕管理、动态协同,从源头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实现“授权 - 使用 - 监管”全链条的可追溯与可验证。


如何确定权利归属、防止纠纷?

在二创合作中,IP 需求方与提供方需对被授权内容此前完成的权利链条履行审查义务,通过双向合规操作筑牢权利归属的法律根基。


IP需求方


需要建立“授权三查”机制:一查链条完整性,要求提供方完整披露原始权利证明及历史授权文件,重点核查从原始权利人到当前提供方的授权链条是否连续,是否存在权利主体变更或权利分割的情形;二查转授权合法性,需穿透审查前手合同中是否存在“禁止转授权”“地域限制”“期限切割”等条款,避免接受超范围授权、为后续的IP使用/开发埋下隐患;三查权利匹配度,应结合自身二创需求细化需要取得的具体权项以及使用场景,防止因授权范围模糊导致后续商业使用受限。


IP提供方


对于IP提供方来说,一方面要明确新作品归属,在授权合同中需清晰界定二创成果的权利分配规则,对于基于原 IP 衍生的新作品,避免出现“授权改编但未约定新作品归属”的法律盲区;另一方面应自查转授权权限,如提供方的权利系通过第三方/原始权利人转授权而取得,需回溯自身从第三方/原始权利人原始权利人处取得的授权范围,确认是否有权对外转授权,防止因超越自身授权范围引发违约风险。


END


权利归属是IP商业化的基石,它既是法律问题,更是商业逻辑的起点。唯有将权属的“模糊地带”变为“清晰坐标”,才能让创意真正转化为价值。然而,确认权利归属只是第一步,下期我们将解析如何在复杂的IP合作中,界定授权内容与范围,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