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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非终点!破产管理人如何通过衍生诉讼之"对外追收债权"追回破产企业财产?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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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解散—清算—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必经之路,是市场主体完整生命的最后一环。然而,部分市场主体因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或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通过或等不到通过自行清算走完最后一公里。此时,由司法机关等第三方介入的强制清算及破产程序(含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就成了相关利益主体最后的选择和救济方式。本专栏聚焦前述机制,由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的破产管理人团队结合实务经验,以问答形式对相关程序的常见疑问作出解答,旨在协助市场主体合规退出市场或重获新生,助力债权人追回债权、投资人顺利退出,各利益主体通过参与司法程序实现自身权益最大化。


“破产衍生诉讼”,是指以破产企业或破产管理人为案件一方当事人,就破产企业相关权利义务展开的诉讼活动,相关诉讼结果通常会影响破产企业可供分配的财产范围或财产分配对象等破产程序中各方的实体权利义务。前文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常见的破产衍生诉讼类型、破产案件管辖、案件收费等诉讼相关问题,并从四个最常见的问题入手,解构了三种最常见的衍生诉讼案由之一即“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本篇将聚焦“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即管理人在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代表破产企业通过诉讼形式追收企业享有的对外债权,以充实破产企业财产、增加受偿比例、维护债权人利益。


对外追收债权的追收对象是谁?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前者拒绝清偿或者交付的,管理人有权通过诉讼形式向其追偿。


“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即对破产企业负担债务的人,该债务既可以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也可以是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既可以是已到期的,也可以是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债务人的身份不限,既可以是破产企业的股东、高管,也可以是破产企业外部的其他第三人。


“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则是指一切持有破产企业财产但未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人,该财产既可以是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合法持有,也可以是因其他原因无权占有。也即,只要进入破产程序,财产持有人即需要向管理人返还财产,以便管理人公平处置后进行平等清偿。


被追收的债务主体是否可以主张以其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抵消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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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可以,如债务主体(即上图A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无论其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标的是否相同、是否已届清偿期限,也无论债权债务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只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则均可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抵消其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但也有例外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下列情形不得抵销:


(1)A公司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是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取得的;


(2)A公司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A公司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1.诉讼时效中断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而中断后的诉讼时效从何时重新计算,实践中则有不同观点。部分案例认定应从破产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如(2021)鲁06民终716号案件;另一部分案例则认定应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如(2022)皖民终60号案件。为避免发生时效经过的情况,建议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及时行权。


2.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可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规定通过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方式来解决债务人消极放弃债权的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