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及新规要点
长期以来,健身房办卡后“卷款跑路”、健身卡“退卡无门”缺乏高效、廉价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消费者常常被不良经营者的销售话术所欺骗,签下诸如“宇宙卡”“终身卡”等霸王条款,一次性预付了巨额费用、承担了极高的资金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很多健身行业经营者受困于恶性竞争的行业环境,要么加入其中,要么苦苦维持。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1月13日,由上海市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办法》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将设立体育健身行业预收资金限期、限次、限额,以促进体育健身行业健康发展。“三限”标准规定:
此时,问题便转化为如何划分会籍类、课时类、储值类体育健身预付凭证?笔者个人认为,排除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后,涉及健身指导人员的课时类成人私教类的健身预付凭证大概率属于课时类凭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使用健身器材、体育设施的健身预付凭证则很可能属于会籍类凭证;而储值类凭证则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兜底分类。当然如果经营者既约定了服务兑付期限、又约定了兑付次数上限,此类预付凭证该如何分类?又或者,对于一定期限内不限次数的成人健身指导的预付凭证,又该如何分类?这些问题均有待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予以解答。
此外,经营者还应与消费者签订享有7天冷静期的示范合同文本,并在经营服务场所和网络经营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体育健身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经营场所租凭期限、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标识。
本次“三限”规则落地,目的是加强体育行业经营风险控制,从“销售导向”回归“服务优先”,引导经营者提供小额、短期预付式消费服务,同时将做好专款账户监管。从短期看,可以恢复消费者的信心;从长期看,有利于维护整个体育行业的生态发展。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卫新律师,同时也担任上海市体育局政府法律顾问、上海律协体育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体能协会监事长,参与了此次《实施办法》立法的建言献策。在1月14日《实施办法》媒体通气会上,卫新律师作为体育法律师出席并做专业分享。
出台过程及难点
01 “三限”从何而来?
此次《实施办法》是得到了上海市体育领域首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特别授权。《实施办法》的明星条款“三限”更是直接来源于《条例》的同一条款。
“第六十三条 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以预收费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经营风险控制的原则,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合理设定预收金额和可兑付的服务期限、次数。具体规定由市体育部门会同市商务、文化旅游、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制定。”
02 为何设置“三限”?
星瀚主任卫新律师及其团队成员也作为课题组的成员全程参与了《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起草工作,对于第六十三条的起草、修订、论证等工作记忆犹新。
长期以来,上海体育健身行业遭受不良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困扰。因此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包括星瀚律师在内的课题组的所有成员都有一个共同的想法,希望能够通过《条例》遏制这一不良经营业态、将其引导至健康发展的轨道,解决上海市体育产业面临的实际问题。
在这一共识的指导下,课题组需要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上海过去的监管实践以及域内外相关领域监管规定的调研,课题组很快明确了信息公示、书面告知、书面合同、资金存管与风险警示、行业自律等综合性的监管措施。
然而,课题组还希望从交易源头控制预付式消费模式带来的资金风险。因此,包括卫新律师在内的很多专家都提出是否可以限制此类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期限。这一思路经过反复论证、打磨,逐步形成了现在大家见到的“三限”,即对于预收金额、可对付服务的期限与次数的限制。
03 “三限”如何合法化?
限期的思路虽然美好,但是一直面临着《立法法》与《民法典》两部核心大法给到的合法性压力。《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在《民法典》《体育法》都没有规定限制合同期限的情况下,限期的思路很容易被认定超出了《立法法》给到的立法权限。
此外,课题组遍览全国相关立法文件,除了体育类校外培训活动外,几乎没有发现有地方立法明确规定限制体育健身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期限。后来,课题组在《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这一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第十一条发现了新的思路,即限制预收资金的期限:
“第十一条 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不得长于场地租赁期限,且不得早于预付卡服务期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思路打开后,课题组继续从健身行业起步较早的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法律规定入手,发现追求自由、讲究意思自治的国度也纷纷对此类健身合同设置了预付期限、金额的限制。比如美国纽约州的《纽约健康俱乐部服务法》将健身房合同限制在3年内,并规定了每年3,600美元的限额,其中特别严禁了终身会员卡,规定“任何此类合同的期限不得以买方的生命作为期限”。此外,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公平交易规范(适用守则——健身业)》也对健身行业的会员协议期限、预付款收取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若会员协议期限超过一年的,供应商不得收取超过12个月的预付款;健身中心开业前,供应商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客户在冷静期内有权终止会员协议等。
最终在扎实的调研成果基础上,经过行政法、民商法的众多专家的合力论证,“三限”规定最终通过了必要性与合法性的论证,成为了《条例》的正式条文内容,并拓展为《实施办法》中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