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新规定下私募基金的关联交易认定

2024-11-25
分享到

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关联交易,其本身并不绝对违法或者违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制和禁止的仅包括那些涉及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因此,如何准确界定关联方的范围,以及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都十分关键。

关联方认定的一般原则

会计准则、公司法、税法、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都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各类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界定范围都不相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对于关联方的定义如下:“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二百六十五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私募基金关联方的认定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指引2号》)第18条的规定,管理人的关联方如下图所示。


IMG_4589.PNG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配套文件《指引2号》,对管理人的关联方范围进行了扩大,并兜底确认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落实。

IMG_4590.PNG

关联交易行为的认定

在2019年12月23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现已失效)第一条十九款对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进行了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但是,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都未对关联交易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中提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关联交易的定义进行认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基金合同应当按照《私募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定价方法、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投资前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完整、真实、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如下:“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对于关联交易,要区分正当关联交易与不正当关联交易。所谓正当关联交易是指:满足正常的经营和业务合作需要、按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交易,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董事会审议和信息披露。在公允商业条件下的关联交易是正常和合理的,有利于促进规模经营,降低交易成本,维护投资人利益和提高公司整体收益。

所谓不正当关联交易是指:违背市场交易的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交易中一方或其有利益关系的相关者,或投资人利益的行为,以调节利润、粉饰报表、转移资产、转移利润、逃税避税、逃废债务为目的。

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则

1. 内控机制

IMG_4591.PNG

2. 约束机制

IMG_4592.PNG

总结:如何正确认定私募基金关联方是判断是否构成私募基金关联交易的前提。虽然我们对私募基金的关联方认定做了总结,但鉴于实务中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因此我们建议管理人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去判断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合法合规的从事关联交易,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