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一共8个条文,修改了7个罪名。相较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内容涉及到20余个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稿涉及到40余个罪名而言,本次《草案》涉及到的《刑法》条款并不多,但却全部都是与舞弊行为相关的罪名,且进行了非常大的调整,值得业内所有人的重视。
因草案尚处征求公开意见阶段,正式的修正案内容仍有可能微调(《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出台后较之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有非常多的变化),且日后必然还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本文仅结合目前《草案》的内容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草案》中涉及到对7个罪名的调整,从调整方向来看,可分为两类:第1-3条的内容反映国家扩大对民营企业内部舞弊行为的刑事打击范围,第4-7条则体现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草案》反映国家扩大对民营企业内部舞弊行为的刑事打击范围,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 首先,我们看下《草案》前三个条款涉及的三个罪名,现行《刑法》条文和《草案》调整后的相关规定: 这三个罪名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章节,系在1997年《刑法》初次修订时候就规定在《刑法》中,至今已有26年。在这26年中,这三个罪名的条文没有进行过任何改动,常年以来,就这三个罪名,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在于: 1、国家对不同性质的企业保护力度不一致,因为这几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内部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之外的公司、企业,不能以本罪名认定,这就导致这几个罪名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 这在司法实务界多年来是存在异议的,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例,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学》中也指出:从立法论上来说,应当将本罪主体扩大到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并且不应当限于董事、经理,而应包括其他可能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管理者。但在司法实务中,案件办理要严格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民营企业内部出现类似行为,只能具体分析该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职务侵占、行受贿行为,考虑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交易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认定。 2、追诉量刑标准的不完善,在2010年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了这几个罪名的第一档追诉标准,但多年以来国家层面没有就第二档量刑标准明确规定,部分省市规定了本辖区范围内的第二档量刑标准。还是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例,涉案金额在10万以上则达到追诉标准,上海市检察院在《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规定了第二档量刑标准,设定为50万元以上(追诉标准金额的5倍)。 本次《草案》的亮点在于,将上述罪名的犯罪主体范围,从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扩展到包含其他公司、企业的人员,大大扩展了民营企业内部舞弊行为的范围。在以往,民营企业内部典型的职务犯罪行为无非就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挪用资金等几个典型的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也提到: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多发、易发,主要表现在侵占、挪用、受贿和背信等方面,其中背信方面反映较为集中、突出的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行为……需要与时俱进完善相应法律制度,适应保护民营企业的实践需要。 由此可见,相较于以往,国家进一步提高了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对民营企业进行了平等保护。 《草案》体现出国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草案》的第4-7条涉及的罪名都是行贿类罪名,我们先看下现行《刑法》条文和《草案》调整后的相关规定: 从《草案》上述4条的修改内容来看,体现了对相关罪名量刑适当性调整和加重: (1)这两个罪名的调整来看,降低了第一档刑期的最高刑期,使得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的第一档量刑标准同自然人受贿罪、行贿罪的第一档量刑标准基本一致,同时也将更加合理。以现行《刑法》规定来看,根据《刑法》第393条,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最高刑期是5年,根据《刑法》第164条,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这样的规定其实是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的。 (2)新增第二档刑期,使得本罪的最高刑罚由有期徒刑5年调整为有期徒刑10年。 之所以调高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也有一个原因就是它们和自然人受贿罪、行贿罪的量刑差距太大,自然人受贿罪的最高刑期可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自然人行贿罪的最高刑期可为无期徒刑,而依据现行《刑法》规定,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很多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的案件,只要行为人存在自首、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情节的,最终量刑还会更轻,基本都不会以5年量刑。例如:自然人行受贿1000万元的,法定刑都在10年以上,如果没有自首、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最低刑期也是10年;但单位行受贿1000万元的,本身法定刑期就在5年以下,实践中被判处两年以下、一年以下、甚至缓刑都是可能的。这就使得很多以单位名义完成行受贿行为的案件,与单纯的自然人行受贿案件相比,在量刑上显示极不均衡。 关于对单位行贿罪的调整理解,可以参照上述两个罪名的调整分析,不再展开分析。 根据《草案》的规定,行贿罪的量刑调整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就与受贿罪的量刑档次相互基本一致。 在现行《刑法》规定体系下,行贿罪和受贿罪的部分处罚轻重倒置,例如:受贿罪的第一档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贿罪的第一档刑期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草案》还单独指出了6种情形下,对于行贿罪是要从重处罚,也体现国家对行贿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而且这6种情形采用列举式方式,没有采取一项兜底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也提到: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的政策尺度,扭转有的执法办案人员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 结语:实际上,本次《草案》虽然涉及到的条款内容不多,但调整的都是很实质性的内容,且对于企业反舞弊行为都有所裨益。我们后续一方面要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出台后是否会再有所变动,另一方面要关注后续司法解释的规定(时间可能会比较长,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但其中调整的很多罪名的量刑标准至今仍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作者: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