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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发布后,“AI虚拟主播”的合规要点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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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在今年的8月15日正式施行,留给从业者的只有短短半个月的时间。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web3.0产品小组”将结合业内各个领域的实际需求,对于包括虚拟主播、AI研发企业、游戏等行业相关的合规、投融资、争议解决中与暂行办法相关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从业者发展提供协助。

什么是虚拟主播?“谁”在控制虚拟主播?

“虚拟主播”,即以非真实人类形象出镜,在各个平台进行直播活动的虚拟人物。虚拟主播并不是在有了AIGC之后才存在的产业,但在Chat GPT3.5及后续大量AIGC技术推出之后,虚拟主播具有了更大的发展前景;虚拟主播也是最早将AIGC应用到实际使用场景的行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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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播电视台旗下虚拟新闻主播“申小雅”(超写实数字人版)】

虚拟主播从驱动方式上,分为由真人驱动和由AI技术进行驱动两种。“真人驱动”,指的就是在最终平台上展示的虚拟主播,它的语言、表情、动作的来源,是靠真人佩戴相应的采集工具采集后,虚拟主播真实反映出该真人的全部语言、表情、动作的形式。该真人也被称为是虚拟主播的“中之人”,中之人形式是虚拟主播的最初形态。

与之相对的是“AI驱动”,这也是本文重点讨论的对象的虚拟主播,AIGC能赋予它的是什么呢?

AIGC能为虚拟主播做什么?AI虚拟主播的优势?

不同于传统的“中之人”,AI驱动的虚拟主播,除了需要事先为虚拟主播生成固定的形象(包括面部五官、身材体态、衣着等),并提供一定的固定直播脚本以外,以下的几个环节均由AIGC技术自动进行:

文转音:将文字脚本转换为虚拟主播的直播语音;

文转口型:根据文字脚本及转换后的直播语音,生成虚拟主播配套、自然的说话口型;

文转表情:根据文字脚本,自动形成虚拟主播合适的表情;

文转肢体动作:根据文字脚本,配合主播表情,自动生成对应的肢体动作;

自动抓取用户问题,并生成回答:AIGC技术会定时(如1小时抓取1次)从观众的留言中抓取用户问题,直接通过AIGC技术生成答复,并将答复通过上述文转音、文转口型、文转表情、文转肢体动作的技术,转化成虚拟主播在直播中的一系列行为。

不难看出,除了基本的一些文字脚本需要事先进行拟定,其他虚拟主播的行为均可以通过AIGC技术进行自动生成,无需人工进行干预;相较于通过真人和中之人进行直播,无论是运营难度和运营成本,AI驱动的虚拟主播均具有极大的优势;更何况,AI驱动的虚拟主播可以24小时全年无休的进行直播,这也是真人和中之人直播难以企及的。

部分平台对于AI虚拟主播的管理现状

B站:根据B站发布的《虚拟主播皮肤形象设计规则》(2021年4月28日发布),其定义的虚拟主播,是指“中之人扮演的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开展直播活动的虚拟人物”。主播皮肤可设定一定的动态预设动作,即主播皮肤在无中之人操作状态下,预设的动作、表情等。

而在《【3D虚拟主播】分期直播内容规范》(2022年9月14日发布)中,B站对于3D虚拟主播的直播规定为:须是基于一定的动作捕捉技术或能够模拟动作的AI动作演算技术,能以3D虚拟形象为主体完成直播互动,不得是循环播放预制好的动作或MMD动画、或使用游戏画面里的角色为主体、或使用静态图或GIF动图等。

同时,B站建立了虚拟主播、虚拟up主的专区,通过专区的方式建立了虚拟主播与真人主播的“硬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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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可在“哔哩哔哩直播姬”内自定义虚拟主播形象)

抖音:抖音平台在《抖音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平台规范暨行业倡议》中常见问题5的答复中,明确了平台对于AI驱动的虚拟主播的态度:使用虚拟人进行直播,或创建以虚拟人为人设的账号,必须对相应的虚拟人形象在平台注册。虚拟人背后的真人使用者,必须进行实名注册和认证。使用已注册的虚拟人形象进行直播时,必须由真人驱动进行实时互动,不允许完全由人工智能驱动进行互动。

淘宝:淘宝直播平台基于阿里云技术提出了“智能直播间产品”,是一款应用于淘宝直播平台的虚拟数字人智能产品。产品由智能技术驱动,虚拟数字人在前台实现接近真人的自动化开播、商品介绍推荐、观众互动等功能。旨在实现7*24小时无人直播,虚拟主播的直播话术及内容,由大数据智能技术获取匹配并自动生成。

此外,淘宝商家也可自主选择第三方虚拟主播,但仅可使用私域开播功能进行直播,如在公域开播,则可能被平台认定为录播进行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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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为商家提供不同类型的虚拟主播形象)

从B站及抖音发布的规则可以看出,随着AI驱动虚拟主播的技术的完善,平台对于AI驱动虚拟主播的认可度也在逐步提升。但由于AIGC技术的固有局限性,部分平台对于完全由AI驱动的虚拟主播的实时互动仍存在一定的限制。而淘宝则依靠关联公司的自有AIGC技术,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AIGC输出的结果的合规性;但对于第三方虚拟主播则仍进行了严格限制。

暂行办法对于AI虚拟主播运营方的新要求

1、对使用AIGC技术生成的图片、视频等进行标识

B站、抖音、快手等平台规则均要求用户及上传者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然而笔者浏览了各个平台的AIGC内容,却很难见到AIGC内容进行标注的现象。AI驱动的虚拟主播虽然从表现形式上比较容易与真人进行区别,但无疑也是属于需要标注的内容,因此我们建议AI虚拟主播的运营方根据各个平台的要求,合规进行AIGC内容的标注。

2、了解、梳理AIGC使用的基础模型及训练数据的来源

正如前文分析的,AI驱动的虚拟主播的大量行为均是通过不同的AIGC技术生成,每一个环节的基础模型均不一致。建议AI虚拟主播的运营方在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前,向AIGC技术的提供者了解、梳理每一个环节所使用的AIGC技术的基础模型及训练数据来源,包括是否适用来源于境外的AIGC技术?于境内采集的数据是否会跨境传输?训练数据的来源是否涉及侵犯第三人的在先权属?训练数据是否包含个人信息?是否对于训练数据进行人工标注等。如发现AIGC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存在侵权、违规情形的,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3、与AIGC服务提供者签署合理的服务协议

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AIGC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根据实务经验,目前大量的AIGC服务提供者普遍采用SaaS、BaaS的方式向使用者交付产品。作为AIGC服务的使用者,运营方需特别注意SaaS、BaaS的合同对于交付的AIGC系统的侵权责任划分、用户信息保护、训练数据的合规合法性等方面是否进行了合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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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博物馆虚拟数智人“艾雯雯”由腾讯、凡拓数创提供技术支持;图源:国家博物馆官方宣传视频)

4、加强对于生成内容的自我监管

AI驱动的虚拟主播虽然不像真人主播、中之人主播一样,反映出某一个真实存在的自然人的语言、动作,但运营方同样要为该虚拟主播的行为承担责任。各个平台也对于虚拟主播制定了“行为规范”。

同时,由于技术的固有缺陷,目前的AIGC生成内容还会存在“幻言”、文不对题等瑕疵,甚至可能出现生成内容违反规定的情形。我们建议为了避免纠纷以及可能产生的处罚,AI驱动的虚拟主播的运营方应当加强对于生成内容的留存与自我监管,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对于基础模型进行调整与优化。

作者:陈欣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