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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的最新监管规定与审判口径

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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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份,上海高院、上海金融法院相继就融资租赁公司规范收取手续费、服务费的问题发布了书面意见。此前融资租赁公司无论是为了增加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收益,亦或是为了解决一些诸如贴息等费用的入账问题,均会采用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方式处理。但这部分服务费、手续费是否合规、如何收取、是否会被认定为“砍头息”,是否会被用来抵扣未付租金等一直是融资租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而近期网传的《纪要(征求意见稿)》同样涉及服务费问题。我们将结合最新的监管规定、最新公开的司法判例以及《纪要(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解读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的最新实务口径,为融资租赁公司合理化收取费用提供处理思路和建议。

一、现有司法层面上并未禁止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

2023年3月份上海高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先后发文,虽然都提到了服务费,但两个文件规范的内容存在巨大差别。上海高院在《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范的是以服务费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也就是综合计算利息后超出年化24%的任何服务费均得不到支持,“5.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严格审查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对超出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而上海金融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情况通报(2022)》中则更注重服务费收取是否提供了实质服务,“2022年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涉及服务费、咨询费的案件共31件,在诉讼中,双方就服务费抵扣租金争议较大。融资租赁公司在放款时直接扣除服务费屡见不鲜,但相比较融资金额,其占比和绝对金额均不高。相关纠纷集中在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实际提供服务、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否与收取的服务费相匹配以及服务费抵扣本金后利息如何重新计算等问题。为规范融资租赁市场经营秩序,降低直接融资成本,融资租赁行业需进一步规范服务费收取标准,进而为融资人提供优质的融物融资服务”。

由此可见,无论是上海高院还是上海金融法院均未对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进行禁止。事实上根据原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亦可以经营“(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二、监管层面上对于金租公司和商租对私业务的服务费收取合规要求更高

一方面,中银协此前针对金租公司发布过《关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服务收费的倡议书》,在《倡议书》中提到“经济咨询服务收费遵循质价相符的原则,如未能向承租人提供实质性服务、带来实质性收益或提升实质性效率,原则上不向承租人收取费用。不将本应由金融租赁公司承担的职责、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中的应有内容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承租人,不将本应自行承担的服务费用转嫁给承租人。”虽然受限于协会本身规范的范围,该文件仅系中银协发布的一个倡议文件,不具有任何强制性,但这个倡议却与网传《纪要(征求意见稿)》的观点不谋而合。

另一方面,在部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属地涉个人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规范指引中也要求,对于对私业务直接内扣服务费又未在合同中明示利率,不得将服务费计入融资总成本中计算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在计算客户融资总金额时,相关合同约定的融资金额中包含、但在实际放款时已扣除的保证金、首付款及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等服务性收费,应当从融资金额中扣除”。

三、现有公开判例中,各地法院对于服务费的审查口径存在较大差异,大部分公开判例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用,但仍有部分判例对服务费进行了调减

我们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服务费/咨询费/手续费/管理费”为条件检索近几年法院审结的公开判决,我们注意到因法院级别与承租人类型不同,审判口径差异较大,但大部分公开判例仍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用。以上海金融法院为例,2022年公示上网的相关案例共45个,涉及服务费收取的案例均最终认可了相关费用的收取。主要理由是:服务协议合法有效且经承租人确认、转账账户与出租人指定收款账户不一致且出租人否认收到相关款项或综合计算服务费后利率未超过合理范围等。

对于支持服务费用的案例,我们选取了一些法院观点,作为参考:

1、综合计算服务费后利率仍在合理范围内,未支持承租人扣减的主张。在(2022)沪74民终196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未证明实际提供过服务,但由于服务费实际发生于融资租赁过程中,故相关费用支出视为承租人的融资成本,综合计算后的利率未超过合理范围,故未支持承租人要求以服务费抵扣租金的主张。

2、承租人书面认可服务费收取,法院未支持其扣减未付租金的主张。在(2022)浙0203民初9194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承租人出具了《确认书》、《同意书》,明确认可了出租人的相关行为,故不应从剩余租金中扣除服务费用。

当然随着法院对服务费合理性的关注度逐年增加,法院的判例中也开始出现了一些不支持服务费用的案例,我们也选取了一些法院观点,作为参考:

1、手续费属于变相利息,应予以扣减。在(2022)沪0109民初723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出租人收取的手续费属于变相利息,增加被告融资成本,故应予以在租金中扣减。

2、未能证明提供实质性服务,也未能证明服务“质价相符”。在(2022)沪0101民初26102号一案中,法院也同样认为出租人未能举证证明代收服务费冲抵租赁物转让价款的合理性,因此酌情将服务费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抵扣。

3、约定的服务内容属于出租人应尽工作,不应单独计费,综合计算后年利率已超过24%,故扣减服务费。在(2020)沪民申1157号再审裁定书中,上海高院认为《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属于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应尽工作,不应单独计收服务费用。

四、从征求意见稿看将来服务费收取的合规方向

虽然实务中对于服务费的收取目前仍争议较大,但从现有监管口径和审判口径出发,事实上对公业务中目前认可服务费收取的比例仍更高,即使法院认为服务内容系出租人本应承担的缔约成本,但仍可能将其视为“承租人的融资成本”综合计算利率,仅对超过24%的部分进行扣减。但在对私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等涉及个人客户的案件中,法院否定服务费的比例则相对较高,且即便承租人未出庭答辩也存在法院主动审查服务费收取的合理性或出租人主动以已收取的服务费抵扣租金的情况。

从近期网传的《纪要(征求意见稿)》来看,其同样认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收取部分名目下的服务费,纪要列举主要集中在“推荐选定租赁物、结汇、进出口报关等与租赁物买卖合同有关的服务”。从审理思路上看,最高院倾向于认为本应由承租人负担的营业成本,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转嫁给融资租赁公司,这部分服务费收取合情、合理、合法。但融资租赁公司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就需要承担的包括“策划融资方案、业务咨询、行业竞争分析、流程优化改进、财务规划咨询、管理咨询、起草合同文本、筹集融资资金等服务”均不得转嫁承租人。如果最终征求意见稿落地将基本否定回租模式下收取服务费的可能。但由于目前《纪要(征求意见稿)》尚未定稿发文,在这种情况下,鉴于提供咨询服务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出租人一方,我们仍建议出租人尽可能留存一些服务成果。若服务费金额较高,可以另行要求承租人签署单方确认书或采取第三方支付的方式。

作者:阮霭倩、章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