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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协处罚新疆广汇程序是否合规?——新疆广汇退出CBA事件系列法律分析(二)

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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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日的文章《篮协能否用兜底条款处罚新疆广汇——新疆广汇退出CBA事件系列法律分析(一)》中,笔者分析了中国篮球协会(“篮协”)处罚新疆广汇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新疆广汇”)的实体事实与理由。文中提及,新疆广汇在《严正声明》与《公告》中还提出了两项程序性抗辩:

1. 篮协未事先向新疆广汇说明违规事实和处罚依据,未履行告知义务。

2. 篮协未召开听证会,未保障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令人遗憾的是,新疆广汇没有依据体育法规的合理途径进行救济,而是选择了退出CBA这样一种过激方式。本文中,笔者将对新疆广汇事件涉及的法律程序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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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广汇提出两项程序抗辩是否成立?

1.篮协纪律处罚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1)根据《中国篮球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篮协纪律处罚规定》”),对于一般纪律处罚事项,基本流程如下:

① 立项调查。对于比赛运行过程中各类违规行为,相关方需要在违规、违纪事件发生48小时之内提交的证据和说明材料,纪律部门依规决定启动调查程序。对于严重的违规、违纪而未书面报告的事件,纪律部门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核实,待核实违规、违纪情况后直接作出必要的处罚。

② 处罚。一般而言,纪律部门应当于收到证据和说明材料后的72小时内做出处罚决定。若涉及听证程序,期限可以延长至召开听证会后的72小时内。若情况紧急,可以实施预防性处置。

③ 通知。处罚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印发,并在赛事官方网站或主办单位官方网站发布,处罚决定按处罚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纪律部门工作人员须通过主管赛事部门以书面、电话、传真、邮件或其他形式通告相关主体确认处罚及处理结果。

(2)根据《中国篮球协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工作办法》(“《篮协纪律委工作办法》”)的规定,对于涉及篮协纪律委专项组的特别事项,基本流程如下:

① 立项审查。篮协纪律委可以依申请(包括申诉、控告、举报)决定立项审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对可能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立项审查。

② 成立专项组。针对操纵比赛、赌球、腐败、受贿、伪造变造文件等事项,经篮协纪律委主任或副主任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成立专项组或专案组。若篮协纪律委决定以专项组形成立项调查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各方。

③ 专项组调查。专项组可以采取走访询问、调取书证、查看录像、实地查验、电子取证等方法查明案件事实,并且在调查过程中视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原则上不公开举行。举行听证会的,专项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听证会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等远程方式进行。专项组调查期限不受前述72小时限制。对于申诉类案件,审查期限自专项组成立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5日,必要时可以延长至1个月。

④ 处罚决定。专项组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经篮协纪律委讨论并经中国篮协主席办公会议核准后作出决定。

⑤ 处罚通知。决定书应由篮协纪律委主任签署或盖章印发。篮协纪律委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将处理决定告知被调查当事人,可以视情况当面宣布或以挂号邮件、电子邮件、电子传真等方式告知,也可以通过中国篮协官网或中国篮协新闻发布会公布。决定自告知或公布之日起生效。

此外,《篮协纪律处罚规定》及《篮协纪律委工作办法》等规定还对回避、申诉等工作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

2.篮协是否应当事先向新疆广汇说明违规事实和处罚依据?

根据《篮协纪律处罚规定》第10条以及《篮协纪律委工作办法》第23条至第31条的有关规定,篮协纪律委的告知义务较为有限,仅需要告知相关主体成立专项组(如适用)、举行听证会(如适用)以及处罚、处理结果、处理决定。因此,从篮协纪律委的工作程序来讲,篮协已经通过发布《中国篮球协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关于对新疆广汇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处罚通知》(“《处罚通知》”)的方式履行了告知义务。

另外笔者也注意到,新疆广汇在《公告》中披露,篮协于2月8日向新疆广汇送达“篮协字[2023]58号”通知。若该通知内容与《处罚通知》内容一致,笔者认为即使在篮协规则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篮协在事实上已经事先向新疆广汇说明了违规事实和处罚依据。

3.篮协是否应当召开听证会?

《体育法》与《中国篮球协会章程》(“《篮协章程》”)并未就单项协会的纪律处罚设置强制性的听证程序。根据《篮协纪律处罚规定》第9条以及《篮协纪律委工作办法》第25条的规定,召开听证会的启动权在于篮协纪律委专项组,而非当事人申请后强制启动。

笔者注意到,《篮协纪律委工作办法》第24条规定,“本会决定以专项组形成立项调查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各方”。《处罚通知》也明确提及“中国篮球协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立案并成立专项组对相关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此新疆广汇并未提出异议。可以推测,本次篮协的调查程序是成立了专项组,并通知了新疆广汇。在调查过程中新疆广汇进行陈述、申辩的具体情形与内容没有公开,笔者无从评价。而新疆广汇之所以如此强调需要举行听证程序,是希望有面对面的机会、场合进行充分的陈述、申辩,而这样的模式、诉求是否已经通过调查中的沟通实现,是由篮协纪律委专项组进行主观判断的。笔者认为,即使在本阶段没有举行听证,按照体育法规则,新疆广汇期待的这种面对面摆事实、讲道理的模式依然有实现的路径。

4.篮协处罚程序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4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同时《行政处罚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但是,篮协此次做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结合学界观点[1],参考相关司法实践对于中国足球协会相关处罚权的界定,笔者认为,篮协此次处罚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业自律惩戒措施,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1)篮协系体育社会组织而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根据《体育法》第65条、《篮协章程》第2条之规定,篮协属于体育社会组织而非行政机关。虽然,《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且《体育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相应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制定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但相关授权较为宏观,并未明确授予中国篮协行政处罚权限,不能据此直接认定篮协获得了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参考案例:(2020)京03行终704号)相反,律师协会则得到了《律师法》第46条第(六)项的明文授权。

(2)篮协的处罚权限更多的来源于相关成员准入时作出的自我约束承诺而非行政权

根据《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第16条、第17条规定,俱乐部在首次注册时便承诺“遵守《中国篮球协会章程》,接受中国篮协的领导与管理”。同时,《篮协章程》第59条第1款规定,“本会设立纪律与道德委员会,负责处理篮球组织、人员与比赛纪律、道德等相关事项。”换言之,相关主体在准入、加入篮协时作出了相关自我约束承诺,并赋予了篮协相应的管理及处罚权限。

(3)篮协的纪律处罚种类明显区别于行政处罚

根据《篮协纪律处罚规定》第7条(处罚种类)之规定,篮协针对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包含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核减经费、取消参赛资格、限制进入比赛馆或比赛场地、收回奖项、终身禁赛、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十四项;针对组织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包含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核减和/或追缴赛事经费、扣减保证金、取消参赛资格、限制注册新运动员、在指定场地进行比赛、进行无观众比赛、取消比赛成绩并记为0:20负等十九项。与之对应,《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仅六项,两者之间也有明显的区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法理上,新疆广汇提出两项程序抗辩不能成立,篮协纪律委调查、处罚的程序合规。

新疆广汇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若新疆广汇最终未退出CBA联赛,根据现有《体育法》及篮协相关规定,其目前还有三条救济申诉渠道:

01向篮协纠纷解决委员会提起申诉

根据《篮协章程》第59条第2款之规定,篮协“设立纠纷解决委员会,负责处理具有管辖权的纠纷。”根据《中国篮球协会纠纷解决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规则》”)第5条规定,纠纷解决委员会受案范围包括“受影响人对中国篮球协会下设专项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且允许向纠纷解决委员会申请的”。

根据《工作规则》第12条规定,对专项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的,自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7日内提出申请。故本次事件中广汇篮球需在2023年2月24日前提出申请。申请后,根据《工作规则》第54条规定,对专项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的案件,合议庭应当于审理程序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

不过,本次事件中,处罚通知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而纠纷解决委员会于2023年2月22日设立,本次事件可能涉及与《中国篮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衔接适用的问题,但笔者认为该程序是可以适用的。

02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提起体育仲裁

2023年1月1日,经过修订后的《体育法》正式生效。其中,新《体育法》第91条正式规定,“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新修《体育法》通过第95条将原先单项协会下设仲裁委员会等机制定性为“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明确了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与体育仲裁委员会之间的程序衔接关系。此次篮协设立纠纷解决委员会正是呼应了《体育法》的此项新规、逐步完善行业规范体系。2月11日,体育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标志着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正式建立。因此,考虑到《处罚通知》于2月17日发布,新疆广汇因此是可以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提起体育仲裁。

虽然目前我国体育仲裁受案范围较为狭窄,但本案符合《体育法》第92条所列具体受案范围,可以提起体育仲裁。基于《体育法》第96条、《工作规则》第4条等相关规定以及“用尽内部救济”的基本原则,新疆广汇若对篮协纠纷解决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体育仲裁。若篮协纠纷解决委员会程序过分拖延,新疆广汇亦可以依据《体育法》第95条第2款、《体育仲裁规则》第14条之规定直接提起体育仲裁。

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13条规定,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纠纷处理结果之日起21日内申请体育仲裁。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55条规定,仲裁庭将于组庭后的3个月内作出裁决。

体育仲裁的仲裁庭组成兼具独立性和专业性,正好能呼应新疆广汇在声明中提出的对篮协诸多质疑,应该是本次事件比较公正合理的争议解决方案。

03法院撤裁

根据《体育法》第98条规定,若俱乐部对于体育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具体撤裁理由包括七项,分别是: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有关规定,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上述撤销理由主要是法律审、程序审,而不涉及体育领域的专业事实认定,这样既确保了法院对体育仲裁机构的监督权、充分保障了当事人权益,也对法院的审理范围做了科学合理的界定。

回顾近年来的体育纠纷,有一个“怪现象”:一些当事方一旦被处罚,不进行正常申诉抗辩,而是直接“掀桌子”、退圈不玩了。笔者认为,不仅需要对中国体育产业价值、市场主体参与意愿还不够高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思考,还要重视体育领域的规则体系建设,尤其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工作。因此,建立多元化的体育争议解决机制,是体育事业发展、体育产业进步的关键保障。

建立健全一套包含协商、调解、仲裁、裁判的多元化的体育领域争议解决机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套多元化机制涵盖的范围应该既包括兴奋剂管理、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竞技体育纠纷等专业体育纠纷,还应涉及体育产业、体育设施、体育赛事、体育合同、体育经纪等其他体育相关领域纠纷。多元化的体育争议解决机制,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体育行业的内部化,界定和保护产权,促进体育产业的市场化,消解社会纠纷矛盾,保障体育产业健康发展。

很遗憾,新疆广汇与篮协的注册纠纷没有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体育仲裁案件,但是笔者相信,未来一定会有更多的体育从业者相信规则、尊重规则、运用规则。


[1] 邓小兵,王阿丽:《中国足协处罚权研究》

作者:卫新、徐元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