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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正式生效,你准备好了吗?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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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9日、新《公司法》生效的前两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规定》”),明确了新《公司法》溯及适用的具体情形。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生效当天,国务院又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对存量公司的限期认缴出资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等予以明文规定。

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前述两个新规,作为配套新《公司法》适用的重要文件,释明了新《公司法》下存量公司的限期认缴疑问、厘清了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适用关系。本文将以新《公司法》为基础,结合前述两个新规,挑选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这三类主体产生的最重大变化,提示该三类主体尽早关注、核查以及调整的重大事项。

一、新《公司法》正式生效,公司准备好了吗?

1、核查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认缴出资期限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上述规定可以简单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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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拒不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2、核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第四条 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鉴于公司登记事项具有公信力,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公司应当核查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的登记信息是否准确、完整。若公司股东已实缴注册资本,但公示信息记载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建议公司及时进行对应修正、更新。避免外部债权人以未公示实缴出资主张公司股东未完成出资责任。此外,若相关信息尚未进行公示或材料未上传的,应及时补充完善。

公司登记机关会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信息进行监督抽查。公司公示的信息将被用于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互联共享,便于实施分类监管和综合应用。因此,若公司公示信息准确性和真实性存在问题,除了面临监管问题,还可能影响本身的信用评级,影响其他行政事项的正常办理。

3、结合新《公司法》,对应修改公司章程

本次新《公司法》对公司法定登记事项、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股东知情权等进行了多处调整,并新增了审计委员会、董事催缴制度等规定,这些规定的变化均将导致公司现有的《公司章程》已难以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需结合新规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对应修改,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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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公司法》正式生效,股东准备好了吗?

1、转让股东核查转让股权实缴情况

《时间效力规定》第四条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新法不对我们过往的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因为当时之我们只能依据当时之法律作出当下的判断与行动。“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不能被轻易打破,以保护民众对现行法的信赖,使得民众依法而为,但有特殊情况除外。《时间效力规定》则基于有利溯及、空白溯及、即行适用等除外情况,规定了新《公司法》溯及适用的具体情形。也就是说,结合《时间效力规定》溯及适用的内容,我们要被迫重新审视过往行为的合法性(符合《新公司法》),如有违反之处,要尽可能补救,避免因此承受不利后果。其中,对股东来说,最具压迫的溯及规定即为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如受让方未能按时足额出资,原股东与新股东的责任界定了。

2013年《公司法》全面放开资本认缴制,当时《公司法》对新设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认缴出资期限并无任何限制。因此,“认而未缴”的公司普遍存在。股东转让认而未缴的股权也是常见和普遍现象。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四条规定,在新法生效前股东转让未届期的股权,如最终的受让股东在届期后未实缴,则前手的所有转让股东一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本已完成交易并退出的投资人将面临诉讼风险,股权转让交易丧失预期的稳定性。因此,我们建议,股东应当梳理过去的所有投资行为,如存在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需尽可能地确认公司实缴情况、公司现状、梳理当时股权转让协议中对注册资本实缴有无相关约定,判断自身承担补充责任的风险,并进一步判断是否需采取一定措施,尽可能地降低自身风险。

2、控股股东应当践行忠实勤勉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治理的常见场景:控股股东名义上不承担管理公司职务的职位,但其利用控股股东身份享有对公司的控制力、影响力,进而实际执掌公司,造成公司治理中“有权者无责、有责者无权”的局面。因此,新《公司法》新增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以填补法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制空白,解决公司治理中名义管理者与实际管理者的严重不匹配。

对此,我们建议,股东尽快转变经营思路并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因为新《公司法》生效后,即使控股股东不在公司任职,如其实际管理、经营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样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3、减资股东应当确保减资合法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新《公司法》的限期认缴制度,如股东预估当前注册资本规模在未来实缴存在一定困难,或者公司当前注册资本远远超出维持公司正常运营所需的资金规模,通常会考虑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来免除将来的实缴义务。实务中,部分股东认为,减免未届期的出资额,不影响公司的资产状况,因此该股东并不关注减资的法律规定,常常随意找一个工商代办机构,根据代办机构要求签署变更所需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就认为完成减资。殊不知,已留下法律隐患。

因为股东的认缴出资通过工商登记的对外公示形成出资承诺、并构成对公司债务清偿的担保,债权人据此对公司的履约能力及偿付能力产生合理信赖和期待。如股东违法减资对公司造成损害的,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该减资无效。我们建议,股东应当谨慎考虑减资,在减资时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登报公告,依法推进减资流程。否则,如构成违法减资,股东仍应按减资前的认缴出资额承担出资责任。

三、新《公司法》正式生效,董监高准备好了吗?

1、董事会核查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的董事会催缴失权制度大大强化了董事会的资本充实责任。如董事未能在出资、增资阶段通过催缴通知维护公司的资本信用,影响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时,需要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已届至,董事会应当立即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如核查后发现股东未出资的,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名义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书载明的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出资的,董事长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决议是否要向该股东主张失权。如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未届至,则应设置内部提醒,避免在届至后未能核查股东的出资情况。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需核查外部董事人数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因此,如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应当立即核查当前董事会的人员构成情况,及时调整董事会人员结构,对于空缺的外部董事席位,及时、提前拟定人选。

3、董监高报告关联交易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关联交易,新《公司法》有两点新增:一是扩大关联交易的范围,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自我交易,扩大到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其近亲属、董监高/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二是建立报告制度,关联交易事项应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且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因此,董监高应当了解清楚关联交易的范围,在知悉该笔交易属于关联交易时,应当向公司及时、真实、准确报告交易情况,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总之,新《公司法》正式生效后,公司资本制度、股东权利义务、公司治理结构、董监高责任义务等多方面都有明显变动。本文仅是选取了我们认为的部分重点内容,提示各方在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时应当尽早关注、核查与调整,既要对被溯及的过往行为重新审视、判断风险,更要确保未来经营、交易的合法合规。比如往后股东转让未届期未实缴的股权时,应当考虑相对方的资产情况、信用能力,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对方的实缴义务以及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后向相对方追偿的权利等等。

作者:陈楚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