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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务中公司实控人恶意虚增公司债务该如何应对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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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与破产反舞弊系列的此前推文中,已具体介绍了前两种常见的舞弊行为模式——恶意减损公司财产类行为模式和恶意提前分配公司财产类行为模式。

本文将向各位分享、分析舞弊人员采取恶意虚增公司债务类舞弊行为的法律规制、调查路径以及典型案例,为防范和识别此类舞弊行为模式提供参考。

(一)行为模式

恶意虚增公司债务类舞弊行为模式,即公司实控人通常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虚构民间借贷、工资薪金、工程价款等债务骗取法院调解书,以在破产受理前进行个别清偿或在破产受理后申报债权受偿转移公司财产,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

在破产受理前,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除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外,管理人请求撤销该个别清偿,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外部人员可以直接取得清偿。

在破产受理后,根据调解书,外部人员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虚增的为建筑工程价款、工资薪金,相较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如虚构的普通债权,则按照一定的顺位稀释其他债务人债权,并在最终分配中获得清偿,实现逃避债务。

(二)法律规制

1、民事救济路径

经反舞弊调查介入,从相关材料中发现个别清偿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则可以根据公司所处的破产阶段不同,采取不一样的路径进行救济。

(1)破产受理前:

若符合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上述救济路径,要求撤销原裁判文书,追回相应财产。针对公司高管制造虚假诉讼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请求董事、监事追究高管的侵权责任,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究高管的侵权责任,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破产受理后:

如若能够证明个别清偿存在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相关的个别清偿,追回该部分财产,维护债权人利益。如若外部人员以该虚假诉讼的裁判文书申报债权的,则管理人可做如下流程:

2、刑事责任追究

针对虚假诉讼恶意虚增债务的舞弊行为本身,其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针对该类舞弊行为模式的不同的行为目的和结果而言,则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

(1)虚假诉讼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公司实控人与外部人员恶意串通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舞弊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并且,单位可构成本罪,采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虚假诉讼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括虚假诉讼行为致使法院采取保全,开庭审理,作出裁判文书、财产分配方案、执行虚假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行为人多次虚假诉讼、或曾因虚假诉讼受过刑事追究、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给付执行、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致使他人因拒执而被刑拘、逮捕或受刑事追究的。

(2)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与虚假诉讼罪的竞合

若公司实控人为公司员工(如董监高),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提起虚假诉讼虚增公司债务等方式,进而将公司财产进行转移并非法占有的,则公司实控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若公司实控人利用虚假诉讼转移财产,以逃避其他裁判文书的执行,则公司实控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又构成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调查路径

1、发现异常:财务稽核、书证梳理

通过对公司资金的进出、申报的债权进行财务稽核,寻找定位可能存在异常的财务数据。因为舞弊行为的目的在于财产的转移,所以受舞弊行为影响或因舞弊行为而捏造的交易,在财务数据上都会有别于正常的交易情况,因此,最直观、直接发现异常交易的方式即是对公司财产变动、申报债权的财务稽核。例如,针对申报工程价款的债权,需要核查梳理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建设证明材料(材料签收单、工程确认单、监理记录等)、工程量证明实体材料(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竣工、完工证明等),以确保工程确有存在,且合同价格与实际造价相吻合。

此外,除自主发现外,还可能存在知情人举报的情形。针对举报情形,可以直接对被举报的交易、债权等,展开上述财务稽核和书证梳理,判断是否确有可能存在异常。

2、调查异常:外围调查(关联关系调查)、电子取证

经部分公布案例显示,虚假诉讼恶意串通的外部人员多为公司内部舞弊人员的亲属、同学或朋友,毕竟从事舞弊时,相较于素不相识的外部人员,亲属、同学或朋友的可信度会更高。因此,必要的外围调查,有助于进一步判断该笔交易、债权等,是否存在舞弊的高嫌疑。

同时,对该笔交易、债权等具有实际操控权限的关键人员,可以展开必要的电子取证调查。通过对合法合规获取的工作电脑中的工作邮箱往来邮件、工作文件等进行电子数据分析,调查该笔交易、债权等是否存在内外勾结、恶意串通的情形。例如,合同word文件显示编辑时间和签字时间存在严重倒签、同一时间存在多份借款合同、为恶意串通而预先进行的准备和沟通等情况。

经上述调查后,若发现该交易、债权存在虚假诉讼虚增债务的舞弊行为,则可以根据证据材料的完整性、舞弊行为的严重性等,考虑采取民事或刑事的途径进行救济。

(四)典型案例

公司实控人虚构民间借贷进行虚假诉讼,以申报虚假债权的典型案例[1]

(1)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被告人郑某与被告人陈某某、丁某预谋,捏造郑某向陈某某借款210万元,并由陈某某实际控制的某服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虚假债权债务关系,且由丁某提供面额为210万元的虚假承兑汇票作为证明材料。

2019年3月18日,陈某某以其与郑某、某服饰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郑某偿还陈某某借款210万元及相应利息,某服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判决生效后,陈某某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某服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陈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在刑事案件案发后主动撤回了债权申报。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陈某某、丁某经预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院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案件评析:

本案中,郑某、陈某某、丁某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作为依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达到多分配企业财产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这体现了行为人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达到多分配企业财产或者非法转移企业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之目的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以上为“投资与破产反舞弊”领域中恶意虚增公司债务类行为模式的法律规制、调查路径以及典型案例的介绍。后续“投资与破产反舞弊”系列专栏文章将为各位进一步针对滥用优先债权类舞弊行为模式的法律规制、调查路径和典型案例进行分享,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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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苏0581刑初1259号

作者:汪银平、冯禾坤、袁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