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上一文《从大数据视角,解析投资与破产反舞弊领域四类常见行为模式》中,我们通过对近十年涉及投资与破产舞弊案件的裁判文书的检索,并结合新闻报道、实务经验,总结了四类投资与破产反舞弊领域常见的行为模式。本文,我们针对恶意减损公司财产类行为模式展开具体分析。
一、行为模式
恶意减损财产类舞弊行为模式,即公司实控人通过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公司财产、放弃公司债权、恶意对外提供担保、或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公司财产等方式,对公司财产进行恶意转移,以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常见操作如下:
1、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
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的公司财产种类较多,常见的为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公司的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公司设备等高价值财产,以逃避公司债务。
2、放弃公司债权或恶意提供担保
放弃公司债权,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和放弃担保债权,以此减损公司财产。该行为模式较为直接,即明示其放弃债权,或到期后故意不行使该债权。
3、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
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即公司已出现破产原因,董监高却仍在收取公司绩效奖金、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收取高额工资薪金报酬。
董监高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类似于职务侵占,但范围较职务侵占更广。除职务侵占外,公司实控人在破产前后利用职权转移公司的财产,如直接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转至个人账户 ,都可认为构成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被要求返还。
二、法律规制
上述减损公司财产的舞弊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因此针对上述行为多采用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但如若行为人通过上述减损公司财产的舞弊行为,逃避债务、侵占公司财产等,且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即可通过刑事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
1、民事救济路径
经反舞弊调查介入,若发现公司实控人确有上述减损公司财产的舞弊行为,则可针对不同的行为,采取不同的救济路径。
(1)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放弃债权或恶意担保等:
针对上述减损公司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1],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减损公司财产的行为,进行撤销。
同时,公司高管利用职权进行上述减损公司财产的行为的,股东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请求董事、监事追究高管的侵权责任,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究高管的侵权责任,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
针对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追回[2],要求董监高返还该部分财产。
2、刑事责任追究
(1)职务侵占罪
如若公司实控人为公司员工(如董监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放弃债权、恶意提供担保等减损公司财产的方式,将公司财产转移并非法占有,且数额较大,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3],公司实控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2)挪用资金罪
如若公司实控人为公司员工(如董监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放弃债权、恶意提供担保等减损公司财产的方式,将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4],公司实控人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如若公司通过上述减损财产的行为,转移财产、逃避公司债务,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且情节严重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5],公司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对公司判处罚金,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如若公司实控人通过上述减损财产的行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情节严重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6],公司实控人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三、调查路径
1、发现异常:财务稽核
通过对公司开展的交易、资金的进出进行财务稽核,发现可能存在异常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恶意减损财产类舞弊行为,虽可能存在较复杂的交易模式和流程以掩人耳目,但其本质是进行对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因此,通过财务稽核判断交易进行和资金往来的合理性,是发现异常交易或资金往来较为直接和直观的做法。
此外,除自主发现外,还可能存在知情人举报的情形。针对举报情形,可以直接对被举报的交易和资金往来,展开上述财务稽核,判断是否确有可能存在异常。
2、调查异常:外围调查(关联关系调查)、电子取证
经部分公布案例显示,减损公司财产类舞弊行为,转移财产的对象,多为公司内部舞弊人员的亲属、同学或朋友,或上述关联人员实控的公司。因此,针对异常的交易和资金往来,进行充分的外围调查,有助于进一步判断该笔异常的交易,是否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同时,对该笔交易或资金往来具有实际操控权限的关键人员,可以展开必要的电子取证调查。通过对管理人控制的工作电脑中的往来邮件、即时通讯、电脑文件等进行电子数据分析,调查该笔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为以侵占公司财产为目的的减损公司财产行为。如关联公司大量文件存储于该实控人工作电脑,资金存在预先支付或实际未支付等证据。
如若通过上述调查,发现公司实控人确实存在异常的减损公司财产的舞弊行为,一方面可以考虑从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另一方面如若上述行为的目的为侵占公司财产,则可以考虑进行刑事控告。
以上为“投资与破产反舞弊”领域中恶意减损财产类行为模式的法律规制、调查路径的介绍。后续“投资与破产反舞弊”系列专栏文章将为各位进一步针对恶意减损财产类行为模式的经典案例,以及其他三类舞弊行为模式的法律规制、调查路径和经典案例进行分享,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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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2]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4]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5]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作者:汪银平、冯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