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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窝工损失情形频繁出现,浅析实务如何裁判丨星瀚建工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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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情形频繁出现,并经常成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争议焦点之一。从判决结果来说,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获得全部支持的概率并不高,原因在于停窝工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原则,承包人需要举证证明损失客观发生,这对于承包人的施工管理和证据收集工作提出了较大的挑战。本文主要就法院审理停窝工损失的一些常见裁判规则进行解析,以供参考。

一、停窝工损失如何举证及一般证明材料

在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案件中,除发包人已确认具体损失金额情形外,承包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客观发生,并需明确损失金额。通常来说,承包人遭受的停窝工损失包括施工人员工资损失、机械设备租赁损失、场地租赁损失等。就施工人员工资损失而言,承包人一般应当提供考勤材料证明停窝工期间施工人员仍在现场待命,还需要提供施工人员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劳动关系,以及工资发放凭证以证明实际工资支出;就机械设备租赁损失、场地租赁损失而言,承包人应当提供租赁合同、租赁费用发票或收据及支付凭证,从而证明在停窝工期间实际支出了相关费用。此外,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所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也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即使相关材料未确认停窝工损失具体金额,也可以用来证明停窝工事实客观发生,再结合相关费用材料、合同约定价格或政府定额来确定停窝工损失的具体金额。故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停窝工情形,承包人一方面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出请求,就相关损失事实及金额进行固定,另一方面也应当充分收集相关损失材料,以避免发包人、监理单位不予确认后自身陷入无据可依的困境。

二、在停窝工事实已查明、损失证据不足的情形下,法院可以综合考虑酌定损失金额

虽然停窝工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院酌情确定损失金额的案例。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申526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各项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虽马某有提交了监理单位盖章的《机械租赁费和库存材料、办公设施盘点表》、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予以证明,但无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所涉费用已实际发生,《机械租赁费和库存材料、办公设施盘点表》上虽加盖了监理单位项目部的公章,但缺少具体监理人员的签字,其部分内容亦超出监理工作范围,据此马某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在马某有损失客观存在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其2009年施工期间的工程量造价、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等待期间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一、二审法院酌情判决涝X湾煤矿、神X公司赔偿马某有人工、机械窝工损失、材料损失、设备损失共计110万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妥。”因此,在承包人已经证明停窝工事实客观发生的情况下,即使其缺乏完整的停窝工损失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综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停窝工损失金额,以弥补承包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三、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停窝工损失扩大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窝工,承包人虽然可以主张停窝工损失,但该损失范围并非没有限制,除前述的需要证据支撑外,还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一方违约,守约方仍需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部分的损失主张权利。在最高法民终212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案涉工程于2016年11月停工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工程复工以及其他后续事宜达成协议,中X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中X公司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主张权利。其所主张的2015年甲供台账未登记费用、项目停工期间窝工费用以及临时设施费索赔损失等,是否属于案涉工程停工以后即使其采取了必要措施仍然将发生的合理费用,中X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因此一审判决对于工程停工损失的处理未见明显不当,对于中X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和理由不予支持。”因此,在停窝工情形发生时,承包人一方面需要固定收集损失材料,另一方面也要积极与发包人沟通复工事宜,如果发包人就复工事宜没有明确回复,承包人应当视具体情形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具体而言,可以适当减少驻场施工人员人数、退租部分机械设备及场地等,否则后续将难以主张全部的停窝工损失,尤其是时间跨度较长的停窝工情形。

四、合同约定排除停窝工损失,承包人无权主张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往往基于自身优势地位订立对自身有利的条款,其中就有停窝工损失免责条款。在合同约定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不承担停窝工损失的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仍有权主张?在(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照前述约定,因汇X祥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汇X祥公司给予顺延工期,但不再承担四X公司的停、窝工损失,故四X公司主张汇X祥公司承担停、窝工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同期银行透支利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如果合同无效,那么发包人能否继续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抗辩?在(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前述事实表明第一次停工原因系不可抗力,依照前述约定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虽然案涉合同无效,但毕竟为当事人所实际履行,在处理纠纷时应予充分考量,故四川一X主张8.03地震及因城市管理需要造成的停工损失227.80万元,与双方约定相悖,故一审以此为依据进行认定,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无不当。”因此,即使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仍然应当作为重要的评判标准。但笔者认为,若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即使双方对停窝工损失有所约定,但也不应当全部由承包人一方承担,应当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五、承包人就停窝工损失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在承包人主张的停窝工损失得到支持的前提下,承包人能否就停窝工损失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一般仅限于工程价款,并不包括工程价款的利息以及因发包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停窝工损失作为工程索赔金额,其并不属于工程价款,故承包人就停窝工损失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终738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此,欠付工程款56833552.98元中应包括停工损失700万元。南通二X对停工损失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判决认定南通二X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数额为49833552.98元,并无不当。”

六、结语

关于停窝工损失的争议,承包人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既受限于合同约定,又难以提供完整证据。此外,工程一旦停工,承包人还需及时根据复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停窝工损失扩大的风险。因此,承包人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停窝工情形高度重视,为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沈奇、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