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不可否认的是,再强大的机制都有短暂失灵的一瞬间,当风险不能在早期就被扼杀,逐渐演变成致使企业陷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危机,大厦将倾时,事后的刑事合规就是保护企业的最后的一道防线。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企业构建刑事合规制度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彻底地杜绝员工犯罪的现象,对于本来就心怀犯意的员工,再完善的监管体系也打消不了他们犯罪的意图。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刑事合规的原则和目标在于发现企业出现问题时不回避,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而事后的刑事合规,就是在秉持着损失最小化的理念的基础上,在企业被卷入涉嫌违法犯罪的危机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帮助企业去积极应对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如指导企业如何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如何成功切割企业与员工之间刑事责任,并在事后为企业诊断法律风险、改造商业模式、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执法调查的恰当应对
当企业内部的小问题愈演愈烈逐渐爆发成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危机时,第一个找上门来的就是行政执法部门,这是企业将会面临的最紧急也是最现实的风险。而这个时候企业还往往处于不知发生何事的状态之中,为了息事宁人,就会容易慌不择路地选择了错误的应对措施。比如,由于过于慌乱而被执法部门牵着鼻子走,在明显存在执法程序上的漏洞时,忘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陷入了被动的局面。亦或是在忙乱中秉持着疏不如堵的错误观念,拒绝配合,甚至试图通过行贿等方式来阻挠执法部门的调查行动,反而让企业还要背负上妨碍公务罪和单位行贿罪等罪名。
因此,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在面对突如其来的执法调查时,企业内部的刑事合规部门必须要发挥其应对危机的功能,帮助企业恰当地去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调查,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将危机演变为刑事案件,努力将企业因受到风波牵连而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
第一,要对企业的主管人员和普通员工都要开展相应的辅导和培训。主要是帮助他们厘清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的原因,梳理介绍执法调查流程,增强企业内部人员心理建设,并制定详细的应对方案及内部安排,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
第二,在配合调查之余,还要注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执法部门的调查行动,需要积极配合,但不能听之任之,必须要明确了解在执法程序中执法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提供调查文件相关材料的同时,也要对执法人员的管辖权、人数、是否持证、询问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等程序合法性问题进行一一确认。当发现执法人员明显存在执法程序上的漏洞时,就要及时地保留证据,与执法人员进行沟通,甚至申请行政复议,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积极挽救企业的形象和声誉,督促企业退出违法所得、补缴款项、对被害方进行道歉和赔偿以获得谅解等,尽量将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效果降到最低,向行政执法部门展现企业勇于担当责任的决心,为企业争取宽大处理留下足够的空间。
而当前期的准备工作未能成功阻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启,又或者由于事态严重使得企业不得不直接遭受刑事立案侦查的重大危机时,相较于初期的行政执法调查,此时企业的应对就显得更为谨慎,只要稍微走错一步,就会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一方面,鉴于刑事侦查的重要性,企业内部应当由合规部门带头成立专门的应对小组,及时聘请律师团队,分析企业遭受刑事侦查的具体罪名和构成要件,明确企业在此阶段所拥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并对刑事诉讼流程进行介绍和梳理。同时,还要协助企业及时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指导企业如何恰当应对侦查机关的询问,并将应对工作的书面材料进行留存、归档,为后续的诉讼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化被动为主动。
另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向检察机关提出启动合规不起诉的申请。自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督促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从而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在此基础上,合规部门可以围绕企业的经营状况、合规建设、口碑声誉、社会贡献、补救措施以及涉案的偶发性、社会危害的轻微性等方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的申请,表达企业认罪认罚的诚恳态度和勇于担当责任的决心和承诺。由于检察机关启动合规检察程序的具体时间并未有明文规定,所以企业应当尽可能地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就及时地向检察机关正式提出申请,争取通过合规整改换取检察机关对企业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受到的负面影响。
企业与员工刑事责任的切割
企业是单位犯罪的主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单位的名义,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且利益归单位所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之所以会被卷入违法犯罪的风波,却并不全都因为企业主动地、故意地去触碰法律的底线,很多时候往往是由于企业内部的员工的个人行为而被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比如,企业内部的员工为了完成个人的绩效而利用企业的名义去实施行贿等违法犯罪的行为。此时企业虽然没有通过决策授权员工故意犯罪,但企业与员工之间约定了一定的利润回报的比例,员工为了达到自己的业绩和实现创收去行贿,实际上也给企业带来了相应的利益,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最终的受益方。在这个过程中,只要企业的刑事合规没有做到位,企业的意志与员工个人的意志之间的界限就会变得模糊不清,就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放任内部员工实施犯罪行为,从而构成单位犯罪。
又如,一些员工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并不是传统的劳动关系,而是挂靠合作关系,员工在经济上自负盈亏,在管理上拥有极高的自主权,并不存在人身和财产的隶属性,企业在对该员工进行监督和管控时就存在着实际的操作上的割裂和困难。然而这种关系具有隐蔽性,一旦这些与企业仅为挂靠合作的员工为了一己私利以企业的名义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企业在社会上的口碑与声誉就会受到巨大的影响。同时,当这些员工在诉讼中试图将自身的犯罪行为归为企业的整体意志所造成的结果,从而减轻其个人的刑事责任时,企业就将面临被迫卷入刑事诉讼程序之中的危机。
因此,当企业非因其自身整体的意志而是由于内部员工的个人犯罪行为遭受刑事调查时,如何能够彻底切割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责任,挽救企业于水深火热之中,是企业刑事合规在事后阶段的关键之举。
首先,必须要建立起稳固的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在企业投入经营的事前和事中阶段,就应当从总体布局上为切割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刑事风险责任进行规划,如在与企业挂靠合作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就应当预先识别出,形式上为劳动关系、实质上为挂靠关系或合作关系的做法,是否会存在让企业以其自身的信誉和前程为该员工的行为背书的可能性,从而事先在合同中排除相应的风险。同时,还应当构建起成熟的员工定期培训机制、匿名举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营造刑事合规的企业文化和氛围,为后续分离企业意志和员工个人意志留下足够的操作空间,否则切割企业与员工的责任一说只会沦为空谈。
其次,在此基础上,所有与强调企业推行刑事合规文化的政策和活动,均应形成书面文件,并谨慎地进行保存和归档。例如,企业发行的员工行为准则的每个版本都应当妥善保管,员工定期培训的课程和会议完成后需要形成相应的课程总结和会议记录,员工的承诺函和保证书也应归入各人的档案中仔细封存,确保日后能够随时查找和翻阅。
最后,及时地将上述所保存的材料文件,提交给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并积极得进行抗辩,声明企业已经构建行之有效的刑事合规体系,且企业已明确告知员工不得违法犯罪,员工亦签署了承诺函,员工出于其个人意志实施犯罪行为,与企业一贯推崇的遵纪守法的理念相违背,应当自负刑责。如同“雀巢案”中,雀巢公司在其员工为抢占市场份额而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后,主动提供雀巢公司的政策、员工行为规范、承诺保证函等作为雀巢公司严禁员工行贿的证据,才能成功地将企业的意志和其犯罪员工的个人意志进行切割。
企业事后的纠查与整改
在应对迫至眉睫的外部调查危机的同时,无论结果如何,最终还是要回归企业自身,对企业的商业模式和内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查,排查出隐藏其中的致命的风险区和问题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纠查与整改,并恰当地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合规监管建议不断完善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为企业争取能够重新回到正轨的机会。
一方面,即使企业早已构建了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事前针对商业模式和经营产品进行了刑事合法性的审查,但在企业正式投入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企业实际的发展逐渐偏离最初所规划的轨道。对于企业后来形成的商业模式中所存在的尚且能够通过自纠自查加以整改的错误和不足,如由于忽略了法律法规的变更而造成的刑事法律风险,应当尽全力去改正和修补;而对于其中已经严重涉及触犯法律底线而无法挽救的部分,即使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也应当痛定思痛,将其连根拔除。
另一方面,企业的纠查与整改,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的事务,还需要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以及第三方组织的监管下进行。当企业成功使检察机关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如何配合检察机关的合规监管建议来推进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和完善,争取检察机关对企业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就成了至关重要的问题。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形式主义以及贿赂腐败问题的出现,在强化了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选任、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也针对第三方组织如何就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作出合法、公正的评估赋予了其明确的权利和义务。[1]据此,企业可以依照《意见》中第三方组织向涉案企业的具体要求,从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等方面切实地进行合规整改。
一是打造行之有效的合规计划。依据《意见》第十一条,涉案企业需要向第三方组织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企业应当在专业团队的指导下,重新审视并全面梳理自身的商业模式和管理体系,针对所排除出的问题和漏洞,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依据承诺完成的时限设立阶段性 的小目标,再将整改任务分派至具体的人员,并建立追责制度,力求将合规整改计划落到实处。
二是主动向第三方组织提交定期书面报告书。《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而企业定期撰写书面报告,不仅能够有效督促企业自身的合规整改计划有条不紊地推进,还有利于第三方组织对企业合规整改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时地进行了解和监督,为后续的评估工作增添一定的筹码。
三是当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的不当行为时,如违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利用职务便利向涉案企业索取或收受贿赂的,企业可以依据《意见》第十七、十八条,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异议,或者向负责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在推进企业合规整改的同时,也要积极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结语:从企业的经营阶段的维度来看,事前的刑事合规是为企业打下夯实的基础,事中的刑事合规维护企业的长期发展,事后的刑事合规则是企业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前所做的规划需要事中、事后进一步发展和延伸,事中的企业维稳是实现事前与事后的根本目标的途径,而事后的危机应对又必须以事前、事中的基础为前提,三者缺一不可。唯有拥有一个稳健的刑事合规体系,企业才能够更有效地防范、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和危机,才有机会实现长期发展的根本目标。
[1] 参见《最高检:强化第三方机制监管职责防止“合规腐败”》,
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106/t20210603_520290.shtml
作者:冒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