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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事中的企业合规——动态博弈丨星瀚合规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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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事前的刑事合规是在白纸上勾勒规划蓝图的策划师,那么事中的刑事合规相当于企业的维修师,对于前期所未能预见到的以及企业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后所可能出现的经营和管理上的问题和刑事风险进行自查自纠,为企业的长期发展起着维稳和完善的作用,是事前阶段的延伸。

当企业迈过设立的难关,开始了正式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并不代表着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企业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仅要适应世情、国情、社情的变化,时刻关注和留意刑事法律法规的动向,还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适当地调整商业模式甚至是开拓新的业务。同时,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合作对象的变更,人事上的管理和尽职调查的进行也要随之改变,以杜绝任何可能的刑事风险的发生。

因此,如何做好事中的刑事合规,重点在于将刑事合规融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并配合企业的发展一起升级成长,关注和跟踪刑事法律法规的动向,将员工的管理培训机制落到实处,以及对合作方、第三方做详尽的尽职调查。

法律法规动向跟踪

刑法条文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社会现实、国家政策、刑法观念等因素而变化,可能与企业现有的商业模式和业务产生冲突,导致原本就在模糊了刑事责任的灰色地带上发展的企业一不小心就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即使是完全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也会存在突然受到前置法律或刑法修改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因此,企业必须要时刻注重法律法规的动向跟踪,重新审视自己的商业模式,力求第一时间发现和识别由于法律修改而带来的刑事风险。

如《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就对野味产业造成了重大的打击。在此之前,我国刑法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基本上仅限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而对于一般的野生动物资源仅仅对非法狩猎的行为严令禁止,其他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运输、销售行为并不触犯刑法,因此野味市场和野味餐馆有着很大的市场发展空间。

然而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后,结合2003年非典事件的经验,为了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随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将禁食野生动物写入刑法之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相较于原有的条文,将保护对象拓展为一般性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将处罚的行为种类扩大,加大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

据此,一些以销售陆生野生动物为营的养殖企业和提供陆生野味的餐饮企业就失去了其生存的空间。倘若他们缺乏一个刑事合规体系或合规力度不到位,无法灵敏地追踪法律变化的动向,一味地率由旧章,就容易成为新罪名的第一批试验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又如2019年10月2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不仅将非法放贷的行为纳入了非法经营的刑法规制之中,还将36%的红线视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之一。

而某些未经许可、以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为营利方式的企业,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尽管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多只需承担一定的民事或行政责任;在放贷过程中以服务费、管理费等各种名义变相收取利息,年利率即使超过36%的红线规定也仅是在民法上产生无效的效果,未必会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在此之后,若企业仍然沉浸在非法放贷的经营模式获利多、来钱快的美梦之中,感受不到国家严惩非法放贷、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风向,不改变相应的经营模式,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甚至可能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

另外还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经营规划也并不一定就原封不变。当企业尝试转型或者开拓新业务时,此时一个合格的合规部门应当对当前市场的状况、政策的调整以及相关法律的变化进行全面而详细的评估和分析,判断新的业务模式和新的经营产品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刑事合法性,以引领企业未来的业务开展活动。

员工培训机制建设

在事前阶段,我们已经就如何切割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刑事责任和区分企业意志和员工个人意志预留了足够的空间,做好了总体上的布局。而接下来在事中阶段,则是要将这种规划彻底落到实处,建立起具体的员工培训和管理机制,以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氛围。

首先,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全面而详尽的员工行为准则。除此之外,还应该包含道德规范,以更高的要求规范员工的行为。至于行为准则的具体内容,应当做到面面俱到而又有所侧重:一方面,要尽量涵盖企业运营管理中所可能遇到的问题,如信息披露等方面,同时要深度研究,避免点到即止;另一方面,要针对企业的主要商业模式和经营业务领域所涉及到的重点问题,吸收其他企业的经验和教训,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深度的整合和分析。例如医药企业是商业贿赂发生的重灾区,在制定员工行为准则时,应在此方面着重笔墨,提出比法律和道德更高的规范来对员工进行更有效的约束。

其次,要建立员工定期培训机制。员工在开展正式工作之前,除了受到企业系统的培训,更应当针对可能引发刑事风险的重点行为进行学习和培训,然后通过一定的考核以检验培训是否取得有效的成果,并签署相关的承诺函和保证书。在员工投入工作之后,也应当定期对员工开展培训活动以巩固成效,同时也要在法律法规有新动向时,及时通知和组织员工进行学习。

最后,合规文化的形成,必然离不开成熟的匿名举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要建立起完善的匿名举报机制,保护好匿名举报的员工的个人信息,免除其后患之忧,在企业内部形成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可耻的氛围,以便在因员工个人行为导致的问题演变成危机之前,快速定位到问题的源头;另一方面,要搭建起严肃的责任追究制度,让员工为自己的个人行为负起责任,如《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要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1]

企业内部的员工培训管理机制至关重要,如我国的刑事合规第一案——“雀巢案”,就成功地通过刑事合规中的员工培训制度与其犯罪员工之间进行了刑事责任的分割。担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西北区婴儿营养部市务经理、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甘肃区域经理的被告人郑某和杨某在职期间,授意部门员工通过拉关系、支付好处费等手段,多次从多家医院医务人员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雀巢公司通过提供《雀巢指示》以及《关于与保健系统关系的图文指引》等文件,证明其内部有“对医务专业人员不得进行金钱、物质引诱”的相关规定,以及所有营养专员接受培训并签署承诺函的要求,员工个人的行为与企业一直秉承的理念和意志不符,企业不应为犯罪员工承担刑事责任。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雀巢公司手册、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据证实,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上诉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的犯罪为个人行为”,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刑事合规尽职调查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除了企业自身所带来的,更难以识别和预防的是第三方所可能面临或者已经遭遇的刑事风险。因此,为了避免企业无辜卷入第三方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中,进行尽职调查是事中阶段必不可少的手段。

和一般只出现在企业收购兼并程序中的“审慎调查”不同,企业刑事合规中的尽职调查,其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更广泛,调查的最终目标也更侧重于考察第三方的刑事风险识别能力和危机应对能力。

具体而言,一方面,尽职调查的对象不仅包括被投资、被并购、收购的企业,还应当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上下游的第三方合作伙伴囊括在内。前者自不必说,关联企业存在刑事风险时,切割企业和被投资、并购、收购方的责任是一般尽职调查应尽的作用。而对于与企业形成了上下游产业链的第三方,在某些刑事高风险领域上更容易通过合作关系引发危机,如葛兰素史克的行贿案中,就涉及到了医药企业通过合作的旅行社向全国各地医疗机构的从事医务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发生了内外勾结的问题。因此,要尽量扩大尽职调查的对象范围,避免第三方通过上下游产业链瓦解企业内部员工的合规意志。

另一方面,尽职调查的目标的最终落脚点在于评估第三方的识别、预防和应对刑事风险的能力。相较于一般的尽职调查仅仅停留在消除资信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不平等以挖掘现有阶段的可能面临或正在遭遇的危机,企业刑事合规尽职调查则是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不仅要识别被调查企业的主要商业模式和经营产品所涉及的重点风险领域和刑事风险程度,还要根据该企业现有的刑事合规体系判断其是否能够形成有效的合规文化以防范和应对未来的刑事风险。

在此基础上,要做好刑事合规尽职调查,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实地考察原则。再多的纸上谈兵都不如直接到被调查的第三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不仅需要到访多个部门,如生产、市场、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了解一个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物资产状况,还要保证拥有一个较长的考察周期,足以体会该企业的日常运作和企业文化,而不是走马观花。

第二,坚持访谈对象多样化原则。在进行尽职调查时,仅仅与企业的实际控股人或者是高层管理人员接触是远远不够的,在了解企业总体上的概况后,必须要下沉到企业的基层,与企业的普通员工进行沟通,才能掌握更为切合实际的信息。同时,也要切忌点到即止式的访谈,要根据尽职调查的目的有针对性地提问、交流,挖掘更深层次的内容。

第三,坚持留存书面证据原则。和企业员工进行沟通时,不能听到一点信息就全听全信,必须从辩证的角度出发,结合其他员工的陈述和相关的文件材料进行求证,并注意留存相应的访谈笔录,与其他在调查中获得的文件材料一同整合、归档,方便后续的分析和尽职调查报告的形成。

结语

正如前文所言,在构建企业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时,我们将始终秉持着长期利益主义的理念,而事中的刑事合规,实际上就是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和经营业务共同成长原则的体现。虽然企业的发展是一场漫长却又不能有丝毫松懈的战争,但只要企业做好事中的刑事合规,实时关注法律法规的动向,将新规融于企业的日常管理之中,实现法律、行业规则和企业治理三者的有机结合,为切割企业与员工、第三方之间的责任留下足够的操作空间,就能为企业赢下持久战打下良好的基础。

注释:

[1]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z0000651&announcementId=1209855291&announcementTime=2021-04-29

[2] (2017)甘01刑终89号刑事裁定书

作者:冒小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