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已过大半,但整个金融投资圈却似乎陷入了集体“水逆”期,先是接连爆出数十起P2P跑路,当大家都在质疑跑路是源于互金业务缺乏监管之时,一直被视为监管趋严的“正规”私募也受到了跑路潮的蔓延,甚至一度波及到托管银行。7月份一则阜兴投资人包围上海银行的新闻刷爆朋友圈,后被证实原来是阜兴系集团实控人失联,旗下意隆财富等4家管理人在中基协备案的数十个基金产品“前途未卜”。这起爆雷事件还波及了产品的托管银行上海银行,并一度导致中基协和中银协的“互怼”。其实,“阜兴系”并不是第一个出事的私募。
2017年6月6日-上海共喜资产管理公司被传陷入兑付危机,高管集体辞职,股东失联。
2017年11月29日-上市公司国民技术发布临时停牌公告,称公司累计投入5亿元的产业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深圳前海旗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失联”。
2018年7月-深圳市前海中精国投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精国投)涉18亿兑付危机,中精国投的疑似实际控制人外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海总部办公地址已经关门停运。
7月30日晚间-数名穿着印有“宜信还钱”字样红马甲的投资人集聚宜信财富,据传也是因其销售的私募产品产生巨额亏损,疑似存在利益输送现象而导致。
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到底还可以投吗?身为LP的投资人们应该如何自查自己所投资的基金产品?又应当如何应对自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本次我们将开设一则关于“私募基金LP如何维护自己权益”的专题,从法律规定、基金合同等层面为LP投资人们提供民事、刑事的综合性解决方案。今天我们先来讲讲私募基金募集及运作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以及LP投资人目前应该如何对自己投资的产品开展初步自查活动。
私募基金募集及运作中常出现的问题
1、未经登记备案开展业务
通常一支私募基金产品需要经过两道合规手续。其一是运营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在中基协办理登记;其二是这支私募基金产品必须在中基协完成备案。虽然经过登记备案手续的私募基金不意味着有了“免死金牌”,中基协多次对外强调,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更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但未经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手续的私募基金,从形式上便不符合监管要求,触及非法集资的风险无疑会更高。而且未做登记备案,也体现出管理人的资质或产品的投向可能并不能通过中基协的审核,本身就存在极大的不合规性。
2、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投向进行投资
目前私募基金主要分为三种投向,分别是股权创业、证券及其他类的权益性投资。原则上基金投向必须与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类别相吻合。另外在与投资人签订的基金合同中,也会约定募集资金的投向。但在实务操作中存在较多对基金产品的包装,甚至是通过包装更改了原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产品投向。例如,中基协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中就明确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16个热点城市房地产项目的,暂不予备案。但实践中,虽然很多基金合同中都约定了不得投资上述城市的房地产项目,但通过层层嵌套包装后,资金最终流向的恰恰仍是这些房地产项目。而通常基金合同的底层投资关系中存在诸多对赌、回购等旨在保障投资人权益的约定,但为了将基金产品包装成一个合规的产品,会出现合同约定与实际投向不一致的情况,这也会影响对赌、回购等约定的实现。
3、管理人挪用基金财产
原则上,基金财产应保持独立性,但有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挪用基金财产进行其他业务支出。例如2017年4月28日,证监会通报私募基金盛世嘉和违法违规。根据通报,该机构累计挪用嘉和汇金基金财产700多万元,部分资金转入金奎、夏小红等个人银行账户供个人使用,部分资金直接用于支付盛世嘉和的房租。投资人的资金最终被用来支付管理人的房租,听起来似乎是件匪夷所思的事情,但却是切切实实地发生了。
4、基金运作中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现象
在湖北证监局披露的一起案例中,A公司代销其关联方深圳市M公司发行的M1及M2两只基金产品,该两只基金产品通过设立多期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每期股权投资企业又分设多级合伙企业的嵌套投资结构,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且将募集的资金投向了其关联公司的两个地产项目而未向投资人如实披露。该案是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的典型案例,从该案也可以看出,基金募集及运作过程中,多种违规现象往往在一个基金产品中有交叉体现,此时便更考验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与判断能力。
5、管理人怠于履行GP的权利,基金合同中LP、GP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践中通常选择有限合伙制,管理人做GP,投资人做LP。根据《合伙企业法》,LP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一般都由GP代为履行。但当发生产品逾期兑付、无法兑付时,LP往往找不到GP,或是找到GP但GP怠于履行其权利,虽然底层合同中约定了很多保障投资人权益的条款,但GP既不要求实现对赌也不要求被投方履行回购,白白错过了为投资人挽回损失的机会。另外,在基金合同中,LP及GP的权利义务约定也不明确,大部分合同都是GP起草提供的,往往对GP约定的权利过多,义务全无。LP要依据基金合同让GP妥协可谓难上加难。另外《合伙企业法》中虽规定了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及更换程序,但由于法律规定详细的程序应由合伙协议予以细化约定。因此在该方面,GP也往往会设置障碍。例如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更换GP,使GP自身实质上拥有了在更换GP上的一票否决权。
6、擅自拆分私募份额,向非合格投资人之外的个人募集
考虑到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风险远高于普通银行理财产品,因此在私募基金投资中有合格投资人的要求。但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监管限制,向非合格投资人之外的个人募集是私募基金募集中的一个常见现象。为了能够包装成一个合格的投资人,多个投资人由一个投资人代持成为了行业的“潜规则”。但一旦发生纠纷,代持关系将会让整个投资变得更为复杂。而一旦产生投资纠纷,谁可以作为投资人的代表,也会产生极大争议。实践中,还有很多以SPV公司作为合格投资人购买的私募基金,后通过收益权转让的方式将私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转让给个人,实质上实现了对私募产品份额的转让,这也会加大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中,LP如何自查GP是否涉嫌违规操作?
1、通过中基协官网查询管理人登记信息
第一步,登录中基协官网(http://www.amac.org.cn/)
第二步,在官网首页的右侧信息公示栏处选择“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
第三步,点击综合查询后,输入需要查询的管理人公司名称后,就可以看到管理人公司是否完成登记,及登记的情况。
目前根据中基协的规定,一个基金管理人只能在股权创业、证券及其他类基金产品中择一运作。因此建议投资人关注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主要类别,确认管理人是否具备操作该类别基金的资质。
2、通过中基协官网查询基金产品备案信息
第一步,登录中基协官网(http://www.amac.org.cn/)
第二步,在官网首页的右侧信息公示栏处选择“私募基金公示”
第三步,输入需要查询的私募基金名称后,就可以看到私募基金的备案情况
除此之外,通过中基协官网,还可以验证基金服务机构的资质。
另外,除了中基协官网外,投资人也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输入基金公司的名称,查看基金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资金实缴情况,初步检验GP是否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相应的资金实缴。
3、查阅投资时签署、取得的文件材料
说到投资人的自查,最重要的是仔细查阅当初签署的《基金合同》及配套《份额确认函》等文件材料,投资人需要特别关注基金投向与管理人宣传产品时的投向是否吻合,是否存在违规投向的情形。以及关注管理人是否按照《基金合同》定期披露投资状况,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套告知义务。另外,投资人还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梳理基金资金可能的流向,判断是否存在违规情形。
4、投资人对基金投向行使知情权、要求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私募业务的监管要求,管理人应当向投资人披露包括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情况等信息在内的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当发生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亦应及时通知投资人。同时管理人作为GP还应当在合伙协议中,对本合伙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度等作出约定。如果GP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LP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知情权要求GP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查阅合伙企业财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要求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账簿等财务资料;要求GP披露基金财产的投资情况、风险情况等。
结语:截至今年8月3日,中基协在其官网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栏目下公示的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达161家。乱象如此,如何看懂一份基金合同?怎么识别基金合同中那些“坑”?LP到底拥有哪些法定的权利?管理人“跑路”了,LP又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私募基金还可以投资吗?如何选择一个靠谱的私募基金?这些我们将在后续的专栏中为大家逐一分析,敬请各位读者持续关注。
作者:阮霭倩、李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