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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评国内首部密室剧本杀管理规定丨星瀚文娱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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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3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了《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这是继2021年11月17日公布向社会征求公开意见后,正式颁布新规,意味着密室剧本杀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进入行政监管时代,而上海市也成为了全国首个将密室剧本杀纳入备案管理的城市。

关于2021年11月17日公布的《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笔者已经在《国内首部密室剧本杀备案管理规定评析》一文中进行解读,并结合与专家学者、从业者的讨论,向市文旅局反馈意见。本文将在此聚焦于新规对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的监管要求以及带来的实质影响,并对新规的修改作简要评析。

一、管谁?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是指根据一定的故事剧情,提供剧本、机关密室、实景场地中的一种或多种,以逻辑推理为主,供消费者之间互动或消费者与场所工作人员互动的文化体验形式。本规定所称的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前述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的经营主体。

根据新规第二条中对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的定义,其中明确提及“场所工作人员”,再结合新规其他条款以及征求意见稿中呈现的立规意图,可以明确新规的监管对象是密室剧本杀的线下经营实体。

评析: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新规在实际效果上并无区别,新规中将“经营场所”修改为“经营主体”仅是在立规语言上更为准确。

二、管什么?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的内容和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1、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的内容和活动

第五条 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自审制度,配备内容审核人员,实施相应的技术监管措施,对经营中使用的剧本、设置的场景、提供的服装和道具等内容和活动进行自查与管理,保障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结合新规第四条至第十一条,可以明确新规监管的是“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的内容和活动”。

那么,什么是“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的内容和活动”?

根据第五条、第六条条款,可以看出“内容”是指“经营中使用的剧本、设置的场景、提供的服装和道具等”。同时,结合第九条,可以得出监管的“剧本”包括“故事背景、剧情、角色介绍、人物对白”。

而“活动”并未有条款进行明确的含义指向。在第七条中监管要求中可以发现对“活动”的监管主要聚焦在包括“表演、游戏方式”在内的“行为”。但是从文义和体系解释角度,结合第八条、第十三条,可以认为“活动”是指经营过程中,包括提供剧本、机关密室、实景场地、服装道具,以及消费者之间互动、消费者与场所工作人员互动等整个经营活动。

评析:对比征求意见稿中监管对象为“密室剧本杀内容”而监管方式仅针对“剧本”,文旅局在征求意见后意识到了“密室剧本杀内容”、“剧本”含义模糊的问题,在新规中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含义且并未忽略场景、服装、道具等密室剧本杀重要元素,再将“行为”从“内容”中剥离放入“活动”中,并以“活动”兜底。可以说,新规对密室剧本杀内容的理解更为深入与合理。

2、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第八条 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密室剧本杀活动,经营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或活动前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新规要求设置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实际上仍然是对于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的内容和活动的监管,只是着重针对其中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密室剧本杀活动,而对经营单位是否设置该机制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经营单位而言,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需要做到:

①对密室剧本杀活动自审、分级

需要注意,自审、分级的对象并非单纯的剧本、服装、道具,而是包括了工作人员行为等、更大范围的活动。目前在密室行业内,密室逃脱产业平台曾出台过《EGA实景游戏恐怖指数》,该指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密室分级的参考之一。但也显而易见的,其针对的内容仅为密室,且仅仅局限于恐怖这一纬度,而忽略了包括内容价值观等的其他纬度。因此,结合新规第十三条,文旅局以及相关行业组织如何制定行业标准、经营单位如何自审,都将成为接下来行业内的重点话题。

②显著提示

经营单位应当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密室剧本杀活动予以显著提示,显著提示的方式为在显著位置提示或在活动前提示。从实践操作角度,显著位置提示的方式可以为在预订线上平台、店内装潢陈列、密室剧本清单等以显著标明;活动前提示则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并取得消费者承诺。

③消费者未成年核验

新规要求经营单位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参与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密室剧本杀活动。经营单位即需要做到,对于此类密室剧本杀活动,在消费者参与活动前进行未成年核验。

此处需要提示的是,未成年核验的方式应当合理避免身份证号码登记,否则可能面临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合规要求。而对于可能出现的未成年人不得入内和预订锁场的两难局面,经营单位在做到显著提示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以定金、押金等方式降低自身风险。

评析:该条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出现,系新规新增的条款。在影视、游戏等主流文娱行业未进行内容分级的情况下,新规引入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可谓大胆创新。以前段时间《原神》人物造型改动风波为例,由于游戏无内容分级而导致内容创作的自由度和审美性的降低,导致了大量玩家的不满。因此,该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实际上对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健康发展和内容创作的一项重要保护。

三、怎么管?自审、备案、日常监督检查

1、自审

第五条 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自审制度,配备内容审核人员,实施相应的技术监管措施,对经营中使用的剧本、设置的场景、提供的服装和道具等内容和活动进行自查与管理,保障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自审制度”、“配备内容审核人员”、“实施相应的技术监管措施”。从实际操作角度考虑,经营单位可能需要:

①由专人接受相关行业培训负责内容审核;

②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在密室剧本杀内容的购买阶段、测本阶段、对外经营阶段开展自审(尤其是在购买阶段,有效的自审能够降低经营风险);

③配备监控措施;

④开展工作人员行为培训教育;

⑤建立消费者反馈渠道等。

评析: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新规对经营单位自审的要求实质上并未改变,经营单位将可能因此而增加一定的人力时间成本或财务成本,但在自审的对象上,因如上文所述新规对监管对象的明确,经营单位能够更有针对性的开展自审,增加了实践可操作性。

2、备案

第九条 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应当自剧本上架之日起30日内,将自审后的剧本向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剧本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剧本(含故事背景、剧情、角色介绍、人物对白);

(四)版权合法性声明。

第十条  剧本的故事背景、剧情、角色、对白等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应重新报送备案。

据此,经营单位应当将剧本先行自审,并在剧本上架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剧本向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登记。

首先,应当提示经营单位备案登记的期限应当自开始对外经营起算。“上架”是指货物摆上货物架进行销售。而在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中,常见有以“新本开箱”或“新本测试”招徕熟客开展的交易。笔者认为,虽然经营单位直接与熟客开展的交易监管起来较为困难,但是从合规和低风险角度出发,此类交易也应当视为“上架”,建议经营单位以此时间点计算期限及时向区文旅局备案。

其次,经营单位应当注意,备案提交的剧本应当包含故事背景、剧情、角色介绍、人物对白。在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中,同一基于不同的用途往往有多种版本,比如梗概本、故事本等,可能仅包含故事背景、剧情、角色介绍、人物对白的一种或几种。而根据新规的条文意思,作为备案提交材料的剧本中均应当包括这些元素。从实践操作来说,一般的DM/NPC手册+玩家剧本一般即能满足该要求,但经营单位仍然应当在备案时避免遗漏元素致使未能通过备案而下架。

最后,若剧本的故事背景、剧情、角色、对白等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经营单位应当就该剧本重新提交备案。

评析:对比征求意见稿,新规在备案的规定上有了长足的进步,解决了征求意见稿中备案期限不明确、备案剧本含义不清晰的问题,大大增加了经营单位的可操作性,降低了经营单位面临的监管不确定性。但同时,新规并未就通过平板设备授权线下店家使用线上剧本等情形给出明确的备案指引,诸如此类的新形式剧本如何备案仍需要文旅局通过实践明确。

3、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应当指导经营单位立即下架有关剧本,相关违规情形消除后再予上架;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新规对日常监督予以了明确,但对经营单位来说,在内容层面,新规出台后的检查应当与目前的执法检查方式并无太大的区别:对于剧本,核查店内是否经营涉嫌违法违规的剧本,若有则要求立即下架;对于道具、场景,视察经营场所会否存在涉嫌违法违规之处,若有则要求店家立即整改并开展教育。而对于新增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要求,则可能增加对预订线上平台、店内装潢陈列、密室剧本清单、书面承诺、在场消费者等的检查。

评析:新规与征求意见稿此处最大的不同在于,新规删除了原来有关违规剧本备案的规定。但同时,新规的第四条仍然保留了“违规剧本清单”的规定。这应当是因为文旅局意识到了密室剧本杀活动的违规,不一定意味着剧本内容的违规。这对于合法合规经营的店家而言,无疑消除了因其他违规经营店家而导致剧本无法上架经营的风险。

新规出台后,对于密室剧本杀的监管方式是以自审、备案、日常监督检查三步展开的。在实际操作中,剧本内容在上架前由经营单位自审,上架后由经营单位向区文旅局备案登记,而区文旅局负责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备案过程中对内容进行审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剧本,将列入“违规剧本清单”并追究经营单位的责任,再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将经营中的“违规剧本”下架;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则将直接针对经营单位予以指导、管理、处罚。

同时,经营单位应更加关注到内容的违规风险。由于现在购买内容的主要渠道为线上平台以及线下展会,店家在购买前往往仅有线下展会有机会通过“上车”测评提前接触到剧本,店家最终取得的剧本是否与测评时一致、是否会涉嫌违法违规、涉嫌违法违规的法律后果如何承担,这些问题都是先前行业中剧本购买、授权环节所忽略的,而在新规出台后应当予以关注的。

四、有什么要求?内容十不得与行为四不得、市场经营要求

1、内容十不得与行为四不得

第六条  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经营中使用的剧本、设置的场景、提供的服装和道具等内容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九)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表演、游戏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工作人员或消费者身心健康;

(二)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消费者;

(三)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处新规与征求意见稿并无实质性差别,新规对内容与活动的要求参照了现有对出版物、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的相关规范。对于密室剧本杀从业者,尤其是受监管的经营单位,应当深刻理解“内容十不得”和“行为四不得”,并在创作、改编、发行、购买、经营等环节严加把控,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市场经营要求

第十二条 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应坚守生产安全、内容安全底线,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该条为新规新增,对经营单位提出了市场经营中的六项要求,其实际是对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中目前现存的各类问题作出了提示,例如经营中的人身健康安全问题、内容违规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等。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活动中避免这些问题,并且应对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处理消费者等的投诉举报。

虽然新规在落地实践上可能仍然存在一定挑战,例如对版权的保护、对各种形式的剧本的监管适用等。但是,此次新规的出台,大量修正了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问题,体现了文旅部门积极回应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深入了解该新型文化业态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我们希望,在历经了疫情的低潮后,经营单位能够更好地应对新规的出台,而文旅、消防等多部门的规范与监管也能进一步助力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的健康发展。

作者:卫新、胡至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