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国家税务局官网发布通报称,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两名网络主播因偷逃税款,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分别计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
根据调查结果,朱宸慧、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两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检查中,税务部门发现李志强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目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同时,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还发现其他个别网络主播在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涉嫌偷逃税行为,正由属地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稽查。
前有范冰冰偷税漏税被罚九个亿,后有“阴阳合同”让郑爽翻了车,现有头部主播偷逃税被处罚。随着文娱产业迅速发展,行业整体合规要求的不断加强,本文旨在根据公开报道探究涉案主播“税务筹划”的操作手法,揭露个人独资企业背后的秘密并初步讨论文娱行业市场参与主体的合规发展路径。
一、为何在这个时间节点公布处罚结果?
2021年9月,中宣部即印发了《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深化文娱领域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随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要求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前述通知中曾强调: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要定期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要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要切实规范文娱领域涉税优惠管理,对各类违规设置或者以变通方式实施的税收优惠,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依法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是否应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核查,既要严格禁止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也要确保相关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应享尽享税收优惠。
截止至2021年年底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税务机关选择在这个时间节点公布对两大头部主播偷逃税的处罚结果,实质上也是希望再次给到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自查自纠的一次机会,在剩余的一个多月内主动处理涉税问题。
二、涉案主播为什么要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多个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主要涉及的有四种税,分别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一般都是从这四种税下手,来为企业控制成本。一般来说,主播之所以选择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需要设立多个个人独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实践中,核定利润率或核定征收率通常远低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额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个独企业账户提现到投资人私人账户亦不需要二次缴税。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均属于综合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人取得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从该等法律规定来看,似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与个人经营所得税率相差不大。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因税收征管需要,在未设置账簿或账簿不清无法准确查证查账等特殊情形下,税务机关可对经营所得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税。以服务费为例,在核定征收方式下,服务费核定征收的实际税负率可以低至1%-3.5%。
第三,主播更倾向于设立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相较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6%、9%、13%)而言,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3%)较低。近两年因疫情影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还享受增值税免征/减征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上海市为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四,鉴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应超过500万,否则需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并适用较高增值税税率,故涉案主播需设立多个个人独资企业并在不同企业间恰当分配销售额,以确保均可适用较低税率。财税〔2018〕33号《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同时根据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三、何为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
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即在判断某个具体的人或事件是否满足课税要件,是否应承担纳税义务时,不能受其外在形式的蒙蔽,而要深入探求其实质,如果实质条件满足了课税要件,就应按实质条件的指向确认纳税义务。
本案中,主播个人通过成立多个个人独资企业、化整为零的方式,将原属于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将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调整为核定征收的个人经营所得,相关业务没有经济实质,从而被认定为虚构业务。由此可见,认定是否为虚构业务的核心在于相关所得的经济实质是否与最终的纳税属性一致,即主播的某项所得到底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均作了定性。其中: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3、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相对容易识别和区分,一般依靠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等来判断。如果个人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则该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固定薪资、奖金等所得一般应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但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区分起来则有一定难度。一般来说,两者的区分有下述考虑因素:
01 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判断,看一项业务是纯粹个人行为还是团队经营行为,如果是纯粹个人行为又属于劳务报酬列举范围内的,应按照劳务报酬计税;如果有团队持续性提供经营活动、有固定办公场地及生产工具,则按照经营所得认定的概率较高。
02 有无行政许可资质要求以及该个人以什么样的组织形式(纳税人身份)参与经济活动。从事无需行政许可的事项,以个人名义从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规定事项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对于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和部门规章规范注册成立经济组织的,根据经济组织的情况判断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基于承包合同或事实承包合同行为事项,承包人按承包经营所得履行个人所得税。
倘若网络主播设立多个个独企业,均使用虚拟地址,无自身实际办公地址,无工作人员及社保关系、无实际经营业务,核定征收只为收款、开票,因实质交易本身的虚假,即使没有抽屉协议,也存在偷税风险。如网络主播设立个独企业,将团队费用等实质内容装入核定征收主体,但收入费用严重不匹配,且法律形式约定存在瑕疵,则可能认定为不合理的避税。如网络主播设立经营实体,业务实质装入,确组建团队、承租办公地址开展实际经营,只是利用设立地点的税收优惠(例如地税返还),有真实业务、成本支出和证明材料支撑,则不会被定性为虚构业务、偷逃税行为。
四、在信息透明化和税收征管加强的背景下,文化娱乐行业的纳税人应如何应对?
首先,在2021年底自查补税窗口尚开放的时机,进行充分的自查分析,评估个人及企业历史交易的税务风险并积极与主管机关沟通咨询,特别提醒关注的事项包括:评估自身名下个独企业数量及规模,需注意企业注销行为本身并不能豁免补税义务;合理判断收入属于劳务所得还是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适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抽屉合同、拆分合同等不当行为;个独企业有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确保有必要的场地与人员)、业务场景真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除了税务处理事项,特别提示对于财务账簿、发票、合同、其他支持性文件的留存及审阅复核。
其次,审阅相关业务合同关于涉税条款的约定,明确补税税款经济上的最终责任承担方,是否可向交易相关方追偿等。同时在后续业务合同签署过程中,特别注意考虑税务风险的负担主体。
最后,选择合适的税源地开展实质性经营,选择符合自身业务发展需求的产业政策,对于未来的交易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
作者:赵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