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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贿赂案件中的《谅解书》问题丨星瀚反舞弊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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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国有企业领域的职务犯罪中,侵占单位财物类舞弊行为和商业贿赂类舞弊行为是最为常见、最为典型的两种类型,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最具代表性的罪名,关于这两个罪名的区别有很多,其中一点是:就前者而言,行为人所侵犯的是本单位财物;对于后者,行为人的获利来自于第三方的行贿,该财物不属于行为人所在单位。

因此,对于职务侵占案件,单位作为被害人,在行为人愿意进行退赔、单位损失得以挽回的情况下,可以向行为人出具《谅解书》,《谅解书》的出具与否对于行为人是否可以取保候审、适用缓刑等均有较大作用。

然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非财产犯罪,其规定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该罪的侵犯客体主要为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受贿金额作为赃款应向国家退缴而非赔偿给所在单位,单位不是本罪名中的被害人。那么单位和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补偿、谅解的问题呢?

一、毫无疑问,在商业贿赂案件中,行为人所在单位可能因商业贿赂行为而受到负面影响、甚至经济损失

在很多商业贿赂案件中,行为人的辩解理由往往会包含一点:行为人虽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他人财物,但他人的资质、条件均符合单位的要求,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也满足甚至超出单位的预期,因此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

诚然,上述情况确实可能存在,行为人除了从他人处收受好处费之外,对于其负责的单位具体业务看似没有造成直接、实质的危害。但是分析商业贿赂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是不能够仅仅从某一笔或者某一个项目中反映的,其往往会对单位造成深远的影响。一般而言,行为人受贿行为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包括:

1、影响单位内部管理秩序

首先,不管行为人的受贿行为,在某一具体业务或者具体项目上是否给单位造成实质性损害,其都违反了单位的内部管理要求。如果单位对此不闻不问,单位其他员工势必会纷纷效仿,这就使得单位对于员工的受贿行为必须进行追责。因此,在商业贿赂案件中,报案人不仅可能是被强行索贿的第三方,还有可能是行为人所在的单位。

2、影响单位在业内的声誉

商业贿赂行为背离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这一切最终势必会严重影响行为人所在单位在业内的形象。例如:京东集团内部规定有《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京东集团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京东集团廉洁奖励试行办法》等,而且还经常发布反舞弊公告,报告其查出的腐败事件。因此在反舞弊领域,京东集团的反腐力度非常直观,对于公司的业内形象维护成效明显。

3、给单位造成间接经济损失

在一些商业贿赂案件中,行贿方在给行为人好处费后,在提供商品、服务的过程中,为了节省或者挽回成本,可能存在以次充好、以伪充真或者提供低质量服务的行为,可能给单位造成坏账,甚至偶尔行为人会配合行贿一方共同寻求降低成本的机会,直接影响到行为人所在单位的经济利益,如果该场景发生在一些大宗地产、建筑工程项目中的话,其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可能极为巨大。

实际上,立法者也逐渐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的修订也能够体现这一点。按照原来《刑法》的规定,本罪的追诉量刑标准仅仅看行为人的受贿金额,为数额犯。而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本罪系同时考虑数额和情节的犯罪,未达到一定金额标准、达到“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程度的,依法也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对于这一情节如何认定,在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可以借鉴参考受贿罪追诉量刑标准中“数额+情节模式”的情节内容[1]来推测,即:受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致使单位利益受到损失的,都可能成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这也就使得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介入诉讼程序、对案件结果施加影响。

二、商业贿赂案件中,行为人对于自身给单位造成的不利影响,可以通过经济补偿或者其他形式获取单位谅解

虽然在行为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公诉案件中,行为人的受贿金额作为赃款并非退赔给单位,但是基于行为人确系自身员工、单位可能遭受到上述损失,单位是有权和行为人协商补偿事宜的,如果行为人的认罪态度、经济补偿或者其他配合行为能够弥补单位的经济损失、降低单位的不利影响,单位也有权出具《谅解书》,且该《谅解书》可以作为行为人认罪态度良好的证据之一提交司法机关。

这一点从全国多地的实践判例中也能够体现出来:

1.柴某涉嫌非国受贿案-(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277号中,在案发后,行为人所在单位对其出具了《谅解书》,表明“柴某主动认罪、悔罪,愿意将涉案款项退至南山区人民法院,且其在所涉贷款出现问题后积极通过民事及刑事方式协助公司追索,公司同意给予柴某一定程度的谅解,请求司法机关给予柴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在作出裁判结果时适用的理由之一为“其已取得某公司一定程度的谅解”;

2.纪某涉嫌非国受贿案-(2017)浙1124刑初182号中,在案发后,行为人所在单位对其出具了《谅解书》,法院也认为“其所在公司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出具谅解书,可以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3、吴某涉嫌非国受贿案-(2018)闽0582刑初1902号中,在案发后,行为人所在单位对其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从宽处理,法院也认为“其取得所在公司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4、叶某涉嫌非国受贿案-(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79号中,在案发后,行为人所在单位对其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从宽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在公司谅解了被告人”,并将其作为对行为人判决适用缓刑的依据之一。

当然,也有个案案件中,行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谅解书》得不到法院的认同,例如在林某涉嫌非国受贿案-(2019)京0114刑初825号中,法院明确认为“行为人所犯之罪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某集团出具的谅解书,不是应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须考虑的因素”。

因此,虽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非财产犯罪,但毕竟是典型的职务犯罪,所以单位的谅解与否,在多数情况下可以作为反映行为人认罪态度、行为人争取从宽处理的依据。

三、对企业的建议

不同案件中,企业反舞弊的诉求可能是有区别的,有的企业旨在案件办理成功、涉案行为人被依法处理,在企业内部产生警示教育作用,没有其他经济上或者民事上的诉求;也有企业因为商业贿赂行为而导致存在间接的经济损失或者相关民事纠纷,因此具有弥补经济损失或者处理相关纠纷的需求(同时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该情节可能成为影响行为人量刑的因素之一,行为人也有做出补偿或者相关配合的意愿)。对于后者而言,企业和员工之间具备达成谅解的空间,但是需要注意几点:

1、企业需要把握案件初期的关键阶段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第一档量刑标准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实践中,本罪虽然是比较多发的罪名,但其相较其他罪名而言,并非是一个重罪)。尤其当涉案金额没有达到第二档的量刑标准时,行为在人刑拘阶段和检察院批捕阶段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取保几率,这段时间也是行为人最愿意配合单位相关工作的阶段,行为人的律师或者家属也往往在这一阶段和单位商谈获取谅解事宜。一旦行为人被取保候审或者被批准逮捕,对行为人的强制措施在短期内一般不会发生变化,行为人配合单位的意愿也通常会降低。

因此,如果单位有任何需要行为人配合工作的,一定要利用好案件初期阶段。

2、行为人既可以配合查明案件事实,也可以配合单位调查其他舞弊行为

在实践中,很多职务犯罪案件,尤其商业贿赂案件,因为时隔较长、时间跨度较大、书面证据不全等种种因素,在查证涉案金额、涉案人员过程中往往会具有一定的难度。行为人为了得到公司的谅解,往往愿意在一定程度上如实供述相关事实,以配合单位的需求以及办案机关的工作。

此外,在很多单位,尤其是一些大型企业中,舞弊行为往往并非个案,例如在涉及到工程、营销相关部门,往往会存在大量的舞弊行为,行为人为了展现自己的良好态度和悔罪表现,也存在检举揭发、配合公司反舞弊调查的可能性。

3、《谅解书》的出具要有合理的依据

因为单位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中不是法定的被害人,单位如果同意出具《谅解书》的,建议一定写好谅解理由,例如:行为人能够坦白,配合公司查清涉案情况;行为人能够检举揭发,配合公司的反舞弊工作;行为人能够补偿公司所遭受的间接经济损失;行为人能够配合公司解决商业贿赂行为产生的相关民事纠纷、民事债务等等。这样,即便遇到极端情况——法院不认可单位出具的《谅解书》(例如上述提及的(2019)京0114刑初825号案例),但单位出具《谅解书》本身具备自身的合理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1条:

……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作者:星瀚企业内控与反舞弊法律中心 冯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