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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刑事追诉标准的舞弊行为应该如何追究责任?丨星瀚反舞弊

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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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8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1]正式施行,该解释考虑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实践中司法判例情况,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相关罪名的起刑点、量刑标准做了调高,相对应,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行受贿等罪名的追诉标准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也都做了调高。

例如职务侵占罪,按照该解释的最新规定,行为人侵占公司财产达到6万元的,才能依法追究其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相较于原来侵占1万元即可刑事立案的标准无疑提高了很多。我们也时常遇到他人来咨询下列问题:“舞弊人员职务侵占数额不到6万元的,应该怎么处理”、“发现内部员工有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在6万元以下,但影响很恶劣,应该怎么处理”、“如果行为人侵占了公司财产或者确实有受贿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却无法追究员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否意味着法律的缺失?”等。

笔者还记得,2016年3月份曾经办理的一起反舞弊案件,我们搜集到了涉案人员职务侵占3万多元的客观证据,向管辖地经侦部门报案,经侦也受案了,随后由于法释[2016]9号司法解释的出台,职务侵占立案标准调高到了6万元,经侦当时对案件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虽然后来我们进一步调查中又搜集到了涉案人员侵占更多金额的证据,最终案件达到了立案标准,但是此类案件未达追诉标准的情况必然还有很多。

作为企业来说,如果发现内部存在舞弊行为,但是其行为未达刑事追诉标准或者现有客观证据难以证明其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企业除了按照民事诉讼的方法寄希望于挽回直接财产损失,真的无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吗?其实也并不是,很多舞弊行为、由舞弊行为衍生出的或者与舞弊行为必然关联的相关不法行为,可能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企业可以依据相关法规追究其承担以下包含但不限于罚款、行政拘留等财产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追究舞弊人员法律责任、于公司及行业内部产生震慑力的目的。在追究行政责任的过程中,也不排除能够给反舞弊刑事调查提供证据、线索的可能。

一、追究舞弊行为行政责任的意义

此处所谈论的追究舞弊案件的行政责任,有一个大前提是:该舞弊行为未达刑事追诉标准或者现有客观证据难以证明其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因而无法直接追究相关罪名的刑事责任。

既然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另外追究其行政责任是否还有必要呢?是否像很多人所说,仅能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虽然不同于刑事责任,承担的责任严厉程度也不如刑事责任,但是毕竟不同于民事责任,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精神罚、财产罚、人身罚,不仅具有补救性,兼具有强制性、惩罚性,能够对舞弊人员的违法行为加以制裁,比单纯依靠民事手段更能够打击舞弊行为。

(一)行政责任的追究带有强制性、惩罚性,能够使舞弊人员受到人身、财产上的严厉惩罚

对于舞弊行为,如果追究舞弊人员的民事责任,一般为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挽回财产上的损失。但如此一来存在诸多局限性:一是民事诉讼整个周期较长,公司需要在其中耗费很多的人力和精力;二是即便民事诉讼取得胜诉的效果,执行上也未必顺利,当然,不排除通过强制执行或者长期执行的方式慢慢追回损失;三是民事诉讼手段在舞弊案件中,能够起到的作用仅仅是挽回部分财产损失,对于舞弊行为带来的其他恶劣影响(例如企业内部人心不稳、企业形象受损、企业文化被破坏、企业涉嫌卷入违法犯罪等)很难消除。

行政责任不仅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方式,还包括行政拘留、行政罚款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人身罚、财产罚(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强制性措施,舞弊人员被拘留、罚款的话,不仅人身自由会被限制、财产会损失,还会在公安内部留下违法记录),以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等消除影响的措施。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能够降低对舞弊人员的社会评价,一定程度上起到打击舞弊行为的目的

舞弊人员如果因触犯相关行政法规而被行政拘留的话,会被公安人员带至拘留所接受最多15日的行政拘留。被公安羁押过的人,无论其具体案情如何,多多少少会被一般社会公众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重要的是,被行政拘留过的人还会在公安机关内部留下违法记录,这一违法记录会一直留存、不被删除,如果该行为人后期在生活、工作中需要出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话,这一证明也是没有办法开出来的。由此可见,被行政拘留对于一个人的社会评价、社会生活是有长期的不利影响。

如果舞弊人员通过在外设立关联公司、实施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商业贿赂行为,因触犯相关行政法规可能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这样的惩罚措施一方面可以阻止舞弊行为继续侵害公司,另一方面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该行为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调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刑事犯罪线索,进而为追究舞弊行为的刑事责任补充证据

对于触犯相关行政法规的舞弊行为、舞弊行为衍生或者与舞弊行为必然关联的相关不法行为,相关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调查中,可以采取询问、检查、收集证据等调查方式。在行政调查的过程中存在查明相关刑事犯罪线索的可能,例如: 行政机关在调查他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过程中,从涉案人处收集到相关财务账册,表明涉案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获利50万元以上的,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移交公安机关调查。

综上,在舞弊案件发生后,通过追究舞弊人员的相关行政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取得相应的反舞弊目的(挽回损失或者阻止损失的扩大,追究舞弊人员的责任,制止舞弊行为,在企业内部或者行业范围内展示公司反舞弊的决心并达到震慑效果等)。

二、追究舞弊行为行政责任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1、反舞弊的目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中有所体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本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一般来讲,侵犯公司财产型舞弊行为往往具备上述条款中“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侵犯知识产权型舞弊行为及商业贿赂型舞弊行为同时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舞弊行为衍生出来的其他不法行为也可能存在类似情况,例如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同时也会触犯《网络安全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为使用相关文件伪造印章也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可见,很多舞弊行为,在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2、部分舞弊行为或者舞弊行为正常衍生出的非法行为,正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

舞弊行为的核心在于损害公司利益、自身获取不当利益,最常见有侵犯公司资产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盗窃、侵占等行为,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例如著作权)、商业秘密行为,商业贿赂以及伴随商业贿赂易出现的合同诈骗、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造单位印章、挪用资金、虚开发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

毫无疑问,这些违法行为都受到我国《刑法》的管制,如果达到对应罪名的追诉标准,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网络安全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也明确禁止上述行为的实施,如果有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也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可用下图简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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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面对舞弊行为没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情况时,企业可以考虑追究其行政责任。

注:[1] 舞弊类刑事罪名,多数罪名的最新刑事追诉联系标准均规定于本司法解释中。

作者:星瀚企业内控与反舞弊法律中心 冯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