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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狼disco》被指抄袭衍变罗生门,真侵权还是被碰瓷?丨星瀚文娱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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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归玩,闹归闹,别拿版权开玩笑。在全民防疫,共克时艰的背景下,任何娱乐领域的负面消息都显得不合时宜,也更易吸引火力。

近日来,#野狼disco伴奏原作者#、 #宝石gem回应野狼disco涉侵权#等话题相继登上热搜。先是受相关主体委托的律师发文表示,《野狼Disco》的伴奏beat并未取得伴奏原作者Ihaksi关于商业用途的授权。后有宝石Gem在直播表示自己早在2019年7月即已取得了伴奏beat的授权,并晒出了相应的付款凭证、网站购买页面截图等。那么,作为前排吃瓜群众,实际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宝石Gem是真侵权还是被碰瓷了呢? 

音乐小知识

在分析宝石Gem侵权与否之前,我们需要先补习一下音乐小知识,毕竟对于吃瓜群众而言,大多数人都不知道啥是beat,hook和verse,知道的说唱知识可能仅限于freestyle、双押了。 

在传统流行音乐制作过程中,一般是先有歌词,后有编曲。与传统流行音乐不同的是,说唱音乐一般是先有伴奏beat,在伴奏beat的基础上再进行歌词和旋律的创作。作为说唱音乐的基础,足够的独创性使得beat可以获得版权保护。本文中所涉及的《野狼Disco》,是一首说唱歌曲,在歌曲一开头就使用了Ihaksi创作的《More Sun》作为伴奏。

宝石Gem是否取得了授权

显然,《More Sun》和《野狼Disco》伴奏beat是完全一样的,那么,这是否就实锤了宝石Gem涉嫌侵权了呢?事实并非如此,让我们来梳理一下事件进程。 

2018年2月,芬兰音乐制作人Ihaksi创作了作品《More Sun》,并将其上传至BeatStars出售。BeatStars是国外的音乐平台,创作者上传创作的伴奏到该平台上,供用户收听,喜欢的就买买买,拿到伴奏文件和授权合同,有点像专卖伴奏的淘宝。同时Ihaksi还在其个人社交平台上发布了该作品,并将作品分为不同等级——Basic、Premiun、Unlimited、Exclusive等。但不管怎么分,总的来说就两种,独家(Exclusive)和非独家(Non-exclusive)。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独家版权,标价最贵,只能卖给一位买家;非独家版权就便宜得多,想卖给多少人就卖给多少人。 

Beatstars网站上《More Sun》的授权价格与Ihaski个人发布的授权价格大致是一致的。从网站订购页截图来看,取得Unlimited Lease(非独家授权之一)的价格是99美元,取得Exclusive Lease(即独家授权)的价格是5000美元;99美元与5000美元授权包的权益内容是一致的(可用于录制、无限制网络播放、可商业演出、无限制MV录制、可在网络电台播放等),唯一的区别独家授与否。

从宝石Gem提供的购买凭证及网站订购页截图来看,我们倾向于认为其获得了非独家授权,授权范围包括了商业性演出。

玛西玛国际所委托的律师就《野狼Disco》事件发表的文章中有一张截图,是Ihaksi与宝石Gem签署的99美元的授权合同,从这张截图可以明确的看出,购买方宝石Gem仅可将伴奏beat用于非营利性和非商业性的使用。根据网络查询到的玛西玛国际与Ihaksi签署的授权协议来看,玛西玛国际在2019年11月15日才取得了Ihaksi的独家授权,而宝石Gem购买非独家的授权包的时间为2019年7月,早于玛西玛国际取得独家授权的时间。 

由此可见,宝石Gem与玛西玛国际的主要分歧在于:宝石Gem认为自己花费了99美元获得的就是非独家的授权,可用于商业性演出;而玛西玛国际则认为宝石Gem获取的非独家授权仅可进行非营利性使用。而产生分歧的核心原因是Beatstars官网订购页面展示信息与最终签署的合同内容不一致,此时应当如何处理呢?倘若以合同内容为准,则宝石Gem涉嫌侵权;倘若以Beatstars官网订购页面展示信息为准,则宝石Gem不涉及侵权。 

真侵权还是被碰瓷 

一般而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第一,存在侵害他人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处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第二,损害事实,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第三,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侵权人存在应受责难的主观过错。前述任一要件的缺乏,均无法认定宝石Gem构成侵权。基于篇幅考虑,本文主要着眼于讨论宝石Gem营利性现场演出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以及有无主观过错的判定上。 

1. 宝石Gem进行营利性现场演出的行为并非侵权行为 

笔者倾向于认为,在中国大陆法律框架内,宝石Gem使用伴奏beat存在合法的权利来源,权利依据为Beatstars网站展示的与《More Sun》订购相关的宣传内容。具体阐述如下: 

第一,99美元授权合同内关于非商业性使用的条款是格式条款,因未予以合理标识且排除了宝石Gem的主要权利而无效。Ihaski与宝石Gem签订的授权合同系通过Beatstars网站在线达成的格式合同。该授权合同系Beatstars网站接受创作者Ihaski委托而预先拟定的、可重复使用的模板合同,且购买者在缔约过程中并无协商修改的空间,因此该授权合同符合格式合同的一般构成要件。对于此类合同,我国法律通常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本案中,Ihaski并未在其提供的授权合同中使用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提示宝石Gem注意与授权范围密切相关的条款及内容,从而排除了宝石Gem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权利;同时根据笔者本人真实测试,授权合同的存放位置较隐蔽,不易发现。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99美元的授权合同中关于非商业性使用的条款约定无效,但授权合同本身有效。

第二,网站订购页内就99美元授权包的具体内容所做出的说明性文字亦应当构成合同内容的有效组成部分,应当被认定为是关于授权范围的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就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能否作为合同内容作出了进一步释明,即若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的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的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该等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宝石Gem基于对说明性文字的信赖(可用于营利性的现场演出),方支付了99美元采购该beat,能否进行商业性使用对于购买者宝石Gem来说至关重要,直接决定了他是否会与Ihaski签约。 

第三,宝石Gem支付99美元的主要目的即是为了进行商业性表演,倘若如授权合同正文所述,花99美元仅仅是为了获得非营利性使用的权利,这一点是不符合常人逻辑的。首先,创作者本人在Beatstars和个人社交平台均已表述过可以免费获取作品进行非营利性使用,只需要恰当为创作者署名即可。因此宝石Gem如若仅是为了进行非营利性使用,宝石Gem根本没必要花99美元购买beat;其次,即便是创作者本人没有表述过其他人可以免费对该作品进行非营利性使用,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宝石Gem基于本人学习、工作需要,亦可以对该作品进行非营利性使用,没必要再去花钱。 

2.宝石Gem无过错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笔者认为,宝石Gem既不存在故意的,也不存在过失。理由如下:第一,Beatstars网站订购页面明确展示了订购者可将《More Sun》用于商业性现场演出;第二,宝石Gem和Ihaski之间签署的99美元的授权合同中关于非营利性使用的约定并未以黑体加下划线的形式予以着重提示,对于一般人而言,此时需要发现授权合同内的授权范围与网页订购栏所宣传的内容不一致已经超出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 

综上,笔者认为,就当前公开渠道可查询到的材料而言,宝石Gem使用伴奏beat进行营利性现场演出的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当然,本文仅讨论的是宝石Gem本人自行进行营利性现场演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但其与陈伟霆合作创作的《野狼Disco(feat陈伟霆)》版歌曲、发布的商业广告歌曲《野狼Disco》(荣耀V30 5G版)等是否涉嫌侵权,仍需进一步考量。 

小结

最后,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取得Ihaksi在中国区域独家授权的玛西玛国际传媒(北京 )有限公司的诉讼信息,当前在企查查可查询到的诉讼信息共有10条,而且都是和著作权相关的,被告都是字节跳动,连案号都是连号的。 

玛西玛国际的这一波骚操作,似乎和部分图片领域的维权大户存在异曲同工之妙。我们支持且维护原创的权利,但版权保护也应当有正确的“打开方式”。纵容“碰瓷维权”之风,既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也会进一步扭曲版权保护的生态。相信通过一次次的争议和教训,我国文娱产业终会迎来更加健康的版权生态。

作者:赵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