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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研究|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配置与赋权红利(下)

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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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海启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 39家高校、院所、医院入列。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配置。本文拟从法律规定、制度演进、实务场景三个维度,系统梳理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规则,为科研人员及相关市场主体厘清权属配置、用好赋权红利提供参考。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配置与赋权红利(上)》中,我们从法律规定、制度演进两个维度,系统梳理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规则。本文承接上文,将从实务场景角度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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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研人员面临的几类典型场景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争议,往往不是抽象的法律问题,而是发生在具体场景中的利益分配问题。以下是实务中较常见的几类情形:

1. 在职研发成果的分配和转化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科研人员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科技成果,符合前文所述“任务”标准或“资源”标准,即落入职务科技成果范畴。单位依据内部规定享有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全部权利,而科研人员则希望取得一定的控制和参与权,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启创业活动。


在赋权改革试点单位,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先赋权再转化的方式解决。科研人员向单位作出申请,与单位就科技成果所有权比例、转化方式、收益分配以及转化不成的后果达成书面赋权协议,经过单位审核和公示程序,取得部分或全部所有权,再围绕科技成果所有权进行投资入股等后续转化活动。


赋权比例由试点单位自主规定,一般与完成人在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项下的奖酬金比例一致。《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向科技人员发放奖励和报酬。因此,上海市赋权的基础比例为70%。部分科研人员会选择以自有资金或联合其他投资人受让赋权后单位剩余所有权,这种剩余所有权的转让流程往往与赋权工作一并实施。


但对于尚未纳入试点的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无法直接从单位赋予给科研人员。科研人员仍然主要依赖单位的奖酬制度,走先转化再得到现金或股权奖励的道路。在这种情况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最低奖励比例(不低于50%)就是重要的底线指标。公立高校、科研院所的正职领导也可以参与奖酬,但原则上不能取得股权。


2. 离岗或兼职创业期间的成果归属


202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此后,我国多地出台政策允许和鼓励科研人员经单位同意后兼职或离岗创业。其中,离岗期限经延长最多不超过6年,期间不仅人事关系保留,还连续计算工龄、正常参加考核晋升。


从原理上说,科研人员离岗的情况下,原劳动合同处于暂停履行状态,但离岗期间的成果归属是一个容易模糊的地带:如果新企业的研发方向与原单位的科研领域存在重叠,新产生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原单位的职务成果?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来看,"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仍属于职务发明。这意味着,即便在离岗创业期间,如果新成果与原职任务存在关联,单位和企业的就可能对科技成果的归属产生争议。


为避免单位和离岗/兼职任职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科技人员须重视离岗协议或兼职协议的签署,否则可能在企业后续融资和产业化。离岗创业协议通常由科研人员和单位双方签署,包括离岗时限、工资社保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研究生培养、返岗任职等内容。而兼职协议最好由科研人员、单位和兼职企业三方签署,确认兼职行为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兼职期间的科技成果归属方式。


3. 已在外创业人员的合规整改


上海试点提出的"松绑"政策,针对的正是这类历史遗留问题。部分科研人员早已实际参与企业运营,但兼职或持股状态未按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或者因科研人员利用职务成果支持企业运营,但所涉科技成果权属状态未得到正式确认。通过合规整改机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这类权属关系予以查明和规范。


需要关注的是,"合规整改"并不等同于"无条件合规"


合规的前提是不超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红线。例如,《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规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再例如,《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单位正职一般不得在企业兼职,若确有需要,经批准可在主营业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的本单位出资企业兼职。


整改的前提是整改事项具备通过整改合规化的可能性。例如,许多单位对兼职人员有人数比例、每人兼职数、兼职企业范围和是否取酬均有一定要求,整改本身难以突破这种限制。整改的前置手续通常是通过第三方尽职调查确认创业企业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使用单位资源的情况。如尽调发现存在该情况,还要结合资源利用的价值评估,结合赋权政策推进整改。


对于正在考虑参与合规整改的科技创业人员,建议结合单位规章制度判断整改成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梳理清楚自己创业与成果形成时间线、以及与原单位之间的协议和往来记录,证明并承诺以往和今后创业行为不会侵犯单位的合法利益。


二、科研人员应关注的几个判断维度


面对复杂的权属规则,科研人员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对自身状况作出初步判断:


1.研发任务的来源和性质


 如果成果来源于单位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或者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研究方向,被认定为职务成果的概率较高。如果是完全脱离本职工作、个人自发探索且未使用单位资源的方向,可以主张非职务成果,但需要保留相应的证据,如研发日志、个人设备采购记录、外部资金来源证明等。


2.对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依赖程度


这里不仅要看是否使用了单位的实验室或仪器,还要看使用的频率、时长以及在成果形成中的关键程度。如果单位的设备或数据仅在验证环节起到辅助作用,而核心创意和主要研发工作由个人完成,可以在协商权属比例时作为依据。


3.所在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


2020年赋权试点和2023年上海试点之后,越来越多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更新了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科研人员应当主动了解本单位现行的职务成果管理规定、赋权比例、离岗创业审批流程等,而不是等到转化启动后再被动应对。


4.地方政策窗口


目前,赋权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不同地区的政策力度和实施细则存在差异。如果科研人员所在单位位于试点区域内,或者科研成果拟在试点区域内转化,可以充分利用赋权、单列管理、合规整改等政策工具,降低权属争议风险。


需要强调的是,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最经济的解决时机是在转化启动之前。 一旦进入商业谈判、融资尽调或企业设立阶段,各方议价地位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再行协商权属分割,不仅成本更高,而且可能直接阻碍交易推进。


结 语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配置,本质上是在公共科研投入、单位管理权益和科研人员创新激励之间寻求平衡。从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确立法定奖励比例,到2020年赋权试点探索所有权分割,再到2023年上海"赋权、赋能、松绑"的系统性突破,制度演进的方向是明确的:让权属规则更加灵活,让科研人员拥有更大的转化主动权。


但政策红利并不会自动落袋。对科研人员而言,理解法定标准、关注本单位制度更新、在成果成熟前厘清权属边界,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最基础也最重要的准备工作。科研成果能否顺利进入市场,往往不单单取决于技术本身是否先进,还取决于技术能否在法律上干净地、无争议地完成权利转移。



本系列文章法律法规参考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12月11日修正),国务院令第769号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5.《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2020年5月),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发布。
6.《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年7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
7.《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发布。
8.《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年4月8日发布),教育部令第3号。
9.《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4月20日发布,2017年6月1日实施),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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