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启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 39家高校、院所、医院入列。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配置——这从来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关乎创新活力与公共利益的经济、社会命题:科研人员利用单位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理应归单位所有,以保障科研投资尤其是公共财政投入的收益;但是,过度强调单位权属会抑制科研人员原始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导致大量成果"沉睡",无法转化为国家竞争力和社会生产力。
随着全国科技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破四唯、立新标” 全面推进,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评价体系正在重塑科研价值导向,也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提供了新的政策土壤。
科研人员如何判断自身成果的权属状态,又有哪些制度工具可以合法合规地推进转化?本文拟从法律规定、制度演进、实务场景三个维度,系统梳理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规则,为科研人员及相关市场主体厘清权属配置、用好赋权红利提供参考。
1.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该款规定了科技成果产生的两大来源,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规定其内涵为 “具有使用价值的成果“,故形式不局限于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确立了两项认定标准,满足其一即可构成职务科技成果:一是"任务标准",即成果系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二是"资源标准",即成果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
2.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对职务科技成果中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规定了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单位与科研人员就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订立了合同,明确约定了专利权归属,则按照约定处理。这一条款为赋权改革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只要双方达成合意,权属可以按约定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对"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上述条款中的"1年期限"和"有关"的表述,在实务中常引发争议。例如,科研人员离职一年后作出的发明,是否就完全排除了原单位的权利?如果该发明与离职前的研究方向具有实质性关联,原单位仍可能依据其他法律规范提出权利主张。
3. 民法典对职务技术成果的规定
技术成果的外延小于科技成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下的概念。民法典第二十章从技术合同的角度对技术成果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八百四十七条特别规定了职务技术成果及相关技术合同的订立: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这一条的核心意义在于:即便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属于单位,但完成人仍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这意味着,科研人员在单位决定转让或许可该技术时,有机会以与市场第三方相同的条件获得该技术的权利,为自己创业或独立转化保留了制度通道。
4. 实务中的认定难点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归纳出职务科技成果认定的核心逻辑:"任务"或"资源",满足其一即可。 但实务中的难点在于边界的模糊性:
关于"任务":高校教师在本专业领域内持续从事的研究方向,即便单位未就某一具体成果下达专项指令,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岗位职责的一部分。此外,研究生在导师课题组内参与的研究项目,即便本人没有独立立项,其作出的发明创造也可能被认定为职务科技成果。[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关于"资源":使用了单位的实验室或仪器,但核心创意和主要研发工作由个人完成,是否构成"主要利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量研发过程中对单位资源的依赖程度、单位资源在成果形成中的关键性、个人智力投入的比重等因素作出判断,而非简单以"是否使用"作为唯一标准。
关于"业余时间":科研人员常见的误区是认为"业余时间完成"即可排除职务成果属性。但从现行法律和多数司法实践来看,"工作时间"并非判断职务发明的核心要素。只要研发活动属于岗位职责范围,或者实质依赖了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便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仍可能被认定为职务科技成果。
国家对于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正从传统国资模式逐渐转型向符合科技和产业发展规律的国有技术资产模式。相应地,我国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配置,经历了一个从"单位绝对所有"向“转化后奖酬激励“再到"所有权和使用权赋权"逐步过渡的过程。
1.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
2015年8月修订、10月起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我国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在保留"职务成果归单位所有"基本格局的前提下,围绕转化决策和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出了以下重要规定:
第一,明确了公立高校、科研院所的转化自主权和相关定价方式。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二,无需证明单位“未能转化”,科研人员可直接通过协议约定参与转化。
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明确了科研人员获得奖酬的权利和最低比例。
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第四十五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2015年修法重要意义在于,它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决定权归属单位,使转化流程便利化,并大大保障了科研人员对职务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权。在此之前,奖励比例在不低于20%的底线上方由单位主导决定,科研人员难以取得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大部分收益。但此次修法并未改变所有权的归属格局——科研人员获得的仍是"奖励和报酬",而非成果的"所有权"。
2. 2020年开启赋权改革试点
2020年5月,科技部等九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分领域开展试点。这一方案的核心突破在于:
除“涉密涉安”和关键核心技术成果之外,试点单位可以无须审批或备案而自主决定转化。并且,试点单位可以将归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或者将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这意味着,科研人员不再仅仅是成果的"完成者"等待转化后再获得奖励、报酬。在试点框架下,他们可以成为成果的"共有人"或"长期使用权人",从而直接参与转让、许可或作价入股。这一制度设计与《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约定优先"的规则形成了呼应——通过约定的方式,重新配置原本归属于单位的权利。
3. 2021年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
2021年12月24日修订、 2022年1月1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层面,确认了赋权制度的合法性:
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4.2023年上海试点的三重突破
2023年7月,上海市科委、教委发布《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11月由39家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参与试点。该方案提出了"赋权、赋能、松绑"三条主线,对全国层面的试点规则作出了进一步细化:
赋权:允许试点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将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权赋予完成人,由其开展技术转化。具体方式可以是单位将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也可将留存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
赋能: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推动试点单位建立技术转移专职机构、落实专门经费、聘用专职人员。次机制的核心意义在于,将职务科技成果在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框架中单列出来,按照技术转化的规律进行管理,避免强制性资产评估、减值审批等程序对转化效率的拖累。
松绑:允许试点单位对科研人员过往创业行为进行合规整改,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和负面清单。这一条款针对的是大量已经存在但处于灰色地带的历史问题——部分科研人员此前已在外兼职、咨询或实际参与创办企业,但职务成果权属状态和人事合规性得到正式确认。通过合规整改机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这类权属关系予以追认和规范,为后续融资、并购或上市扫清障碍。
本系列文章法律法规参考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769号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5.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2020年5月)。
6.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年7月)。
7.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
8.《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年4月8日发布,教育部令第3号)
9.《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2017年4月20日 发布 2017年6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