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走进国际体育仲裁:揭秘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⑤》一文中,我们探讨了2026米兰冬奥会临时仲裁书体现的程序问题。今天,我们将继续揭开裁决书背后的故事,探讨实体层面的纠纷。
案例04由英国雪车钢架雪车协会(“BBSA”)提起,旨在挑战国际雪车钢架雪车联合会(“IBSF”)2026年1月29日作出的一项决定。该决定指出,英国队头盔因其外形不符合IBSF钢架雪车竞赛规则,具体包括:
第10.16.1条“头盔”:不允许带有扰流板或突出边缘的头盔。头盔外壳的下边缘必须保持市场上通常可购买头盔的形状……下巴护板、护目镜及其固定硬件是唯一允许突出的元件。然而,这些元件不得带有空气动力学覆盖物……安全头盔:a) 不得带有任何额外附加的空气动力学元件或胶带(固定护目镜或护目镜带所用胶带除外)……e) 头盔外壳不得有任何凹形,护目镜凹槽除外;f) 衬垫可突出外壳最多3厘米。参见第12.10条图示。
第12.10条“装备”:不允许空气动力学改装。
BBSA认为,自己的头盔作为单一整体部件制造,不存在改装,头盔突出的部分不属于“元件”,也没有“额外附加的空气动力学元件”,不违反IBSF禁止性规定。IBSF则持相反观点。
(裁决书截图)
本案基本延续了CAS OG 24/02号案曾总结过相关案件的审理规则:
(1) 在条款解释权归属方面,仲裁庭强调AHD有权决定条款解释,除非瑞士法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强加其解释。
(2) 在此基础上,IF等体育机构在决定其管理、成员和比赛方面的自主权通常有权得到“相当程度的尊重”,只有在对这些规则的解释“不合理”时才会受到干涉。
(3) 在解释的过程中,AHD无权认定制度背后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更好的制度,更无权为IOC或者IF制定规则。
(4) 在解释方法方面,仲裁庭应当适用一般解释原则,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同时,解释不能偏离文意,除非有客观理由认为该解释不能反映条款的核心内容。
本案系IBSF规则解释和适用纠纷,仲裁庭认为适用IBSF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关于解释的规定,该条规定:若本规则中的条款定义模糊以致可能存在多种解释,应采用符合该条款撰写根本含义的解释。根据该规则,虽然IBSF规则中缺乏详细技术规范及部分条款缺乏精确清晰性,但IBSF享有基于合法监管目标的自由裁量权,即保持装备统一性和防止空气动力学优势,除非IBSF任意、不一致、歧视性地或违反规则目的行使该自由裁量权。
基于此,一方面仲裁庭认为BBSA的新颖头盔设计,在形状上偏离了图示给出的基线;另一方面仲裁庭则从“防止空气动力学优势”目的出发,将“元件”“附加”“改装”理解为达到空气动力学优势所可能涉及的手段,并据此将BBSA一体化制造的手段在本案中定性为在设计阶段的违规“改装”行为。
相关解释确实有违规则文义,仲裁庭特别在最后强调,希望IBSF将充分考虑该头盔的安全效益方面,并将继续制定适当平衡安全创新和公平竞争性能创新的规则。
案例05&06由意大利冰壶运动员安吉拉·罗梅伊分别针对意大利冰上运动联合会(“FISG”)及世界冰壶联合会(“WCF”)提起。罗梅伊女士主张,本次冰壶国家队选拔存在利益冲突,冰壶队技术总监马尔科·马里亚尼的女儿丽贝卡·马里亚尼入选奥运阵容,而经验与实力更优的她却落选。这一决定在意大利和国际媒体上引发激烈讨论。
与CAS OG 24/08号案类似,这类纠纷通常涉及两项法律问题:一是被申请人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如何审理国家队选拔的决定?前者已经讨论,本文涉及后者。
AHD在CAS OG 24/08号案以及本案中总结了此类案件的审理原则:
(1) AHD对于国家层面运动员选拔决定保留了相对更高程度的尊重,主要关注相关选拔规则是否充分公开、是否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等情形;
(2) 滥用情形包括在决策过程和结果方面任意、不公平或不合理地行事;此外,公平竞赛和不歧视原则构成管辖奥运选拔决定的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并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构成固有限制。
本案中,申请人质疑决定合理性基于四项理由:(1)申请人参加国际大赛的经验履历更优;(2)申请人的投壶准确率等统计数据更优;(3)与申请人竞争并入选的人员系国家队技术总监之女;(4)选拔标准、所依据的报告未事先告知申请人。
仲裁庭在本案中认为,冰壶作为一项团体运动,团队成员的选拔并非完全甚至主要基于客观标准,而是涉及对运动员是否适应当前团队组成的主观判断。根据意大利队的此次以及以往的标准,包括技术技能、投壶技能、战术理解以及团队球员/团队参与技能等方面。依据意大利国家队的选拔报告,申请人主要担任二垒,而马里亚尼女士则具有多功能性,“能够担任一垒、二垒和三垒角色”,这是在团队运动中考虑的一项合理且审慎的标准。此外,这份报告获得了国家队主教练索伦·格兰先生签署,而仲裁庭认为主教练的利益在于选拔最强队伍以获得最大成功前景,他不会轻易同意将一名明显劣于另一名运动员的运动员纳入其队伍,仅仅是为了帮助联合会的一名成员将家人纳入奥运名单。
因此,仲裁庭总结道“未发现充分证据表明,根据适用标准,并考虑到团队运动运动员选拔涉及诸多软性因素,选择马里亚尼女士而非申请人的决定是任意的或不合理的”。
案例08由爱沙尼亚花样滑冰教练雷莫·赖恩萨卢提起,其系参加本届冬奥会女子单人滑项目的立陶宛选手梅达·瓦里亚科约特女士的在编教练。此前,一名曾受教于赖恩萨卢先生的运动员提交投诉声明,指控其存在身体虐待与心理虐待行为。据此,国际滑联(“ISU”)纪律委员会于2026年2月7日对赖恩萨卢先生作出紧急临时禁赛的处罚。该临时禁赛在国际滑联调查期间持续有效,直至作出最终裁决。
赖恩萨卢先生于2026年2月9日提交申请,主张被禁止参与2026年冬奥会将对其职业声誉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对其所指导的运动员产生不利影响。其请求立即解除国际滑联纪律委员会作出的临时禁赛。
仲裁庭认为,临时禁赛构成预防和保护措施,而非纪律处罚。其功能并非预见实体程序的结果或暗示任何有罪推定,而是在最终确定前保障运动的诚信、参与者的福利及体育环境的正常运作。因此,仲裁庭并未直接适用“巴黎奥运女足间谍门”案(CAS OG 24/09号案)中关于纪律处罚的两项审理标准。
仲裁庭转而讨论国际体育组织在此类情形下的自由裁量权与限制:在涉及影响参与者福利与诚信的指控事项中,管理机构在采取预防性措施以减轻潜在风险时,必然享有裁量余地,直至最终裁决。这种裁量权是伦理与保护框架风险预防功能的固有属性。然而,仲裁庭需要评估:鉴于指控的严重性及教练所处的权威地位,采取临时禁赛措施是否符合该裁量权范围,且是否合理、适度。
关于合理性:仲裁庭认为《ISU道德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运动员及其他参与者的安全、尊严与福祉,特别是在涉及权威、信任与依赖关系的场景中。教练在运动员面前拥有显著的权威与影响力,因此虐待指控所引发的关切已超越单纯的合规要求,直接关系到参与者权益的保障与福祉。
关于适度性或者比例性:仲裁庭强调,利益平衡必须聚焦于临时禁赛直接影响的权利及利益,即被临时禁赛教练的权利及利益,与保护参与者及维护体育环境诚信的合法监管利益进行权衡。如果允许教练继续履职,可能产生与《国际滑联道德准则》预防性保护宗旨相悖的风险;如果不允许教练继续履职,其利益减损可控且适度:(1)临时禁赛并非最终制裁,其功能并非预见实体程序的结果或暗示任何有罪推定;(2)申请人带教的运动员梅达·瓦里亚科伊特将获得认证教练的协助,因此不会因申请人的临时禁赛而受到太大影响。此外ISU还提及了一点,申请人系教练员,他的运动员还是会继续参加奥运会,运动员若取得良好成绩,即使教练未亲自参加奥运会,亦将是他的功绩,教练的声誉及职业生涯不会因他未参加奥运会而受损。
最终,仲裁庭驳回了该项申请。
案例09由乌克兰钢架雪车运动员弗拉迪斯拉夫·赫拉谢维奇提起,针对的是IBSF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自即日起取消赫拉谢维奇先生2026米兰冬奥会男子钢架雪车项目参赛资格的决定。IBSF认定,赫拉谢维奇先生拟在比赛中佩戴印有在战争中遇难的乌克兰运动员肖像的头盔,该行为被认为不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及《运动员言论指南》。
(裁决书截图)
1. 规则合法性审查
仲裁庭认为,本案诉争决定涉及言论表达自由的基本人权,因此主动依职权特别对于IOC、IBSF规则本身进行了分析,类似于我国行政诉讼中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仲裁庭审查依据为《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1、人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持有意见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构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2、行使这些自由,因其附有义务和责任,可受法律所规定并为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程序、条件、限制或处罚的约束,这些约束是为了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公共安全,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名誉或权利……
虽然国际条约一般仅约束缔约国,但仲裁庭援引CAS 2008/C/1619号案,认为《欧洲人权公约》基本保障也必须得到在重大体育赛事的组织、规划和执行中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国际体育联合会的尊重。
对于《运动员言论指南》,仲裁庭从制定程序与实体规定两个角度予以审查:
关于制定程序,虽然2026米兰冬奥会的所有运动员必须签署《米兰-科尔蒂纳2026年参赛条件》等文件、强制接受《运动员言论指南》的规定,但《运动员言论指南》系IOC在2020东京奥运会之前与3500多名运动员协商的结果。
关于实体规定,仲裁庭一方面认为《运动员言论指南》限制运动员在比赛场地内的言论表达,以确保比赛场地的焦点始终放在运动员的表现上,而不被(政治)观点的表达所分散,这一目的具有合理性,同时《运动员言论指南》提供了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和奥运场馆表达观点的详细机会清单,包括:在混合区,包括接受媒体采访时;在国际广播中心(IBC)或主媒体中心(MMC),包括接受媒体采访时;在场馆或MMC的新闻发布会期间;在采访期间;在团队会议期间;在传统媒体或数字媒体中;通过社交媒体渠道;在比赛场地上比赛开始前(即离开“等候室”后或个人运动员或团队介绍期间)。
因此,《运动员言论指南》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规定,可以适用于本案。
2. 决定合法性审查
仲裁庭认为,运动员佩戴相关头盔是政治性表达,并且被公众视为政治性的,而且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授予了运动员“自由勋章”,属于《运动员言论指南》的明确禁止事项,而禁止运动员入场的处罚类型也属于《奥林匹克宪章》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授权范围。问题的关键在于处罚结果与违规行为之间是否相适应。
CAS OG 24/09号案提及了审理纪律处罚决定纠纷的两种标准:一是主流观点,即当纪律处罚“明显且严重不成比例”(evidently and grossly disproportionate)时,仲裁庭才会介入;二是非主流观点,即当纪律处罚“不成比例”(disproportionate)时,仲裁庭即可以“重新全面审理”(de novo)的标准审理。
该案中,仲裁庭选择“明显且严重不成比例”标准,而本案中,仲裁庭似乎适用的是“不成比例”标准。仲裁庭认为,IOC、IBSF允许运动员在训练时使用该头盔,并提早很久提示了违规风险与可能的处理结果,还提供了佩戴黑丝带等替代方案,是运动员一直坚持要佩戴该头盔上场比赛,最终招致了处罚。这种处罚是防止运动员违规的最小必要手段,没有更好的处理方式,而运动员则有很多选择,同时IOC、IBSF也没有义务容忍对其规则的违反、予以事后处罚。因此,仲裁庭显然认为该处罚虽然严厉,但成比例,不应推翻。
案例09以及此前涉及的案例08均涉及临时措施。该规则源于《国际体育仲裁院奥运会仲裁规则》(“《AHD规则》”)第十四条:1、在极度紧急的情况下,已成立的仲裁庭或分院主席可在不首先听取被申请人答辩的情况下,对中止被上诉的决定或任何其他初步救济的申请作出裁定。当仲裁庭做出本《规则》第二十条所指的决定时,授予临时措施的决定不再有效。2、在决定是否授予任何初步救济时,分院主席或仲裁庭应考虑临时措施对于保护申请人免受不可弥补的损害是否必要、案件实体问题胜诉的可能性、申请人的利益是否超过对方当事人或奥林匹克团体其他成员的利益。
仲裁庭在案例09总结,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批准临时救济:
(1) 有必要保护申请人免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2) 申请人的主张在实体问题上有成功的可能性;以及
(3) 申请人的利益重于对手或奥林匹克社区其他成员的利益;
(4) 批准临时措施的三个要求是累积性的。
本案中,运动员虽然申请临时措施,但对于保护申请人免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并非“必要”。申请人未能说明,在其提交临时措施申请时比赛的前两轮已经完成后,他如何仍有可能参加比赛。而且仲裁庭也认为运动员实体上无法获得胜诉。
在过去的两篇文章中,随着对2026米兰冬奥会临时仲裁案件的深入分析,我们不仅见证了各项法律原则在体育领域的应用,也感受到了国际体育仲裁在解决体育争议中的重要性。这些案例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实践,更是对体育精神和公平竞争原则的一次深刻诠释。随着体育赛事的全球化与商业化,我们有理由相信,体育临时仲裁制度将继续发挥其独特作用,为运动员、体育组织乃至整个体育界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