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米兰冬奥会落下帷幕,中国队在本届冬奥会上取得5金4银6铜,共15枚奖牌,创造了境外参加冬奥会的最好成绩。人们见证了运动员在赛场上的拼搏角逐、欢笑泪水,但在赛场之外也同样发生着扣人心弦的故事:有人开发了字面意义上符合规则的头盔却被奥运会拒之门外[1];有人因为一封运动员的举报信而被采取临时措施、无缘参加奥运会[2];还有人则无法接受落选国家队大名单而选择对簿公堂[3]。这些故事可能未见诸赛场,而是通过一份份奥运临时仲裁的裁决书才得以为世人所知。
此前,笔者通过《走进国际体育仲裁:揭秘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AHD丨探析巴黎奥运临时仲裁》系列文章中,简单梳理了16篇2024巴黎奥运会AHD裁决书的内容。此次,笔者将借此机会,继续尝试梳理2026米兰冬奥会9篇AHD裁决书中所涉及的程序与实体法律问题,以供交流讨论。本篇将主要讨论程序问题,不足之处,还请不吝指正。
临时仲裁程序从速、从简,因此,与2024巴黎奥运会相似,管辖权问题是程序问题的核心。2026米兰冬奥会9篇案例从属时(ratione temporis)、属事(ratione materiae)、属人(ratione personae)角度讨论了AHD对于相关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一、属时管辖权
(一)基本规则
该问题源于《国际体育仲裁院奥运会仲裁规则》(“《AHD规则》”)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则的目的在于,为运动员及体育的利益,通过仲裁解决《奥林匹克宪章》第六十一条涵盖的任何争议,只要其在奥运会期间或奥运会开幕式前十天期间内产生。
不符合属时管辖权要求的争议虽然可能可以通过CAS其他程序予以处理,但将大概率错失奥运会的窗口期。就2026米兰冬奥会而言,争议必须最迟于2026年1月27日产生。因此,案件的时间线以及“争议产生时点”的认定标准变得尤为关键,这也是案例01、案例02、案例03的审理重心,案例05、案例06涉及关于国家队选拔的决定纠纷中“争议发生时点”的认定。
(二)具体案例
1. 博尔舒诺夫案:CAS OG 26/01
案例01由俄罗斯运动员亚历山大·博尔舒诺夫提起,针对的是国际滑雪和单板滑雪联合会(“FIS”)中立个人运动员(“AIN运动员”)资格审查小组驳回授予其AIN运动员身份申请的决定。

很显然,无论采用何种认定标准,12月24日、1月22日均不符合属时管辖权要求。假设FIS的解释性答复在1月27日之后,笔者认为也不足以建立管辖权。
2. ILF案:CAS OG 26/02
案例02相对复杂一些。该案由爱尔兰无舵雪橇联合会(“ILF”)对国际无舵雪橇联合会(“FIL”)提起,主张FIL将名额非法分配给AIN运动员,非法剥夺了ILF本可以获得的参赛资格名额。

显然,1月22日、26日同样不符合属时管辖权的要求。所以,ILF主张相关报名于1月26日截止,名单于1月27日才确定,争议才产生,恰好符合属时管辖权要求。但仲裁员认为,这一理由过于牵强。早在FIL实际分配名额之时,最晚在ILF的律师于2026年1月22日致函时,争议已经产生。
3. 乌兰德案:CAS OG 26/03
案例03由美国运动员凯蒂·乌兰德提起,她认为加拿大的四名运动员集体退出2026年1月11日国际雪车钢架雪车联合会(“IBSF”)北美杯,导致北美杯参赛选手数量降低、积分减少,进一步导致其可获取的积分相应减少,因此未能入选美国队。这种集体退赛行为属于《奥林匹克运动反比赛操纵守则》禁止的操纵比赛,她要求调整北美杯赛事积分。

仲裁庭认为,虽然IBSF上诉法庭1月28日才作出最终决定,但上诉法庭已于1月23日的临时决定中表明其无法调整赛事积分,最终决定不过是补充了理由。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仲裁庭特别摘录了CAS OG 14/003案原文,重申了对于CAS OG 06/002案法理的否定立场。虽然瑞士并非判例法国家,但CAS OG 06/002案的法理显然难以作为后续案件的指导。[4]
4. 罗梅伊案:CAS OG 26/05&06
案例05&06由意大利冰壶运动员安吉拉·罗梅伊分别针对意大利冰上运动联合会(“FISG”)及世界冰壶联合会(“WCF”)提起。罗梅伊女士主张,本次冰壶国家队选拔存在利益冲突,冰壶队技术总监马尔科·马里亚尼的女儿丽贝卡·马里亚尼入选奥运阵容,而经验与实力更优的她却落选。这一决定在意大利和国际媒体上引发激烈讨论。

案件05中,FISG经仲裁员提醒后仍然放弃了管辖权抗辩,推测其有意让AHD作出实体裁决,以正视听。因此,在案例05中,仲裁员援引CAS 2023/O/9541号、CAS 2020/A/6693号等案法理,认为本无管辖权的仲裁庭的管辖权在应诉方进入实体答辩而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即告成立,最终未就属时管辖权进行判断,而是直接认定AHD具有管辖权,并且作出了实体裁决。
案件06中,WCF并未放弃这一程序性权利。然而仲裁员认为,意大利队名单并非WCF发布,WCF的立场在2026年2月2日才通过回函得到体现,此时WCF才首次明确表达了其关于运动员选拔地位的立场,从而明确反对运动员的请求。此外,仲裁员强调,本案的认定不影响对于案件05中运动员与FISG争议发生时点的认定,因为通过将第三方加入两个其他当事人之间待决争议而产生的“新”争议,不会将初始争议的“诞生”日期推移至较晚时间点。
(三)裁判观点总结
2026米兰冬奥会AHD的仲裁员倾向于认为:
(1) “争议产生时点”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法律或事实问题上的分歧,双方法律观点或利益冲突的日期,或者在法律或事实问题上存在具体分歧,且一方的请求遭到另一方明确反对的日期。
(2)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某些决定不是不言自明的,需要一些解释以便当事方确切知道他们存在分歧,则该日期可能更晚。但需要证据来确定是否应适用比决定日期更晚的日期。
(3) 无论如何,争议产生的日期本身不能是提交仲裁请求的日期。
(4) 通过将第三方加入两个其他当事人之间待决争议而产生的“新”争议,不会将初始争议的“诞生”日期推移至较晚时间点。
(5) 本无管辖权的仲裁庭的管辖权在应诉方进入实体答辩而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即告成立。
二、属事管辖权
该问题源于《奥林匹克宪章》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奥运会期间或与之相关的情况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应专门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根据《体育仲裁规则》解决。
如前文案例05&06,关于国家队选拔的决定所引起的争议通常符合属事管辖权要求。此次案例04、案例09对于我们理解这一规则提供了两个有趣的视角:
(一)BBSA案:CAS OG 26/04——关于运动员装备准入的决定纠纷
案例04由英国雪车钢架雪车协会(“BBSA”)提起,旨在挑战国际雪车钢架雪车联合会(“IBSF”)2026年1月29日作出的一项决定。该决定指出,英国队头盔的外形不符合IBSF钢架雪车竞赛规则。BBSA出资设计制造了该头盔,作为单一整体部件制造,因此没有“额外附加的空气动力学元件”、不违反IBSF禁止性规定,同时符合安全标准。
此外证据表明,2022年北京冬奥会后,IBSF通常不运行赛前装备认证或批准制度。装备控制现在通常在赛前现场进行以核实符合性。因此IBSF提出了属事管辖权抗辩,即该头盔与第10.16.1条的技术符合性构成需要专门技术专长的“赛场”事项,因此不适合由仲裁庭裁决。
仲裁庭则认为,“赛场”克制原则适用于比赛期间作出的自由裁量性实时决定,其不延伸至赛前关于装备符合性的行政认定,否则将使此类认定免受任何形式的审查。而装备是否符合书面规则的问题是规则解释和适用事项。虽然可能涉及技术证据,但这最终是仲裁庭经常性处理的法律问题类型,显然属于“在奥运会期间或与之相关的情况下产生的任何争议”范围。
(二)赫拉谢维奇案:CAS OG 26/09——关于运动员言论表达的决定纠纷
案例09由乌克兰钢架雪车运动员弗拉迪斯拉夫·赫拉谢维奇提起,针对的是IBSF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自即日起取消赫拉谢维奇先生2026米兰冬奥会男子钢架雪车项目参赛资格的决定。IBSF认定,赫拉谢维奇先生拟在比赛中佩戴印有在战争中遇难的乌克兰运动员肖像的头盔,该行为被认为不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及运动员言论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IBSF在决定中特别声明:“本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可争议,并立即生效。”因此,IBSF在审理中提出了属事管辖权抗辩,认为该决定是在实际比赛背景下作出的最终且不可争议的比赛场地决定,也是IBSF规则体系下的最终决定,AHD无管辖权。
仲裁员一方面认为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奥林匹克宪章》优先于IBSF规则,应优先适用《奥林匹克宪章》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另一方面,仲裁员指出,IBSF的决定仅仅是为了执行国际奥委会(“IOC”)要求其执行的事项,IOC的决定不是比赛场地决定,那么IBSF在比赛开始前不久在比赛场地作出的决定并不属于排除AHD管辖权的比赛场地决定。此外,笔者认为,根据2024巴黎奥运会AHD相关案例,即使相关决定属于比赛场地决定,AHD仍可以进行实体审理。
三、属人管辖权
(一)基本规则
该问题源于《奥林匹克宪章》本身。如果IOC认为一个体育机构不是《奥林匹克宪章》第一条规定的奥林匹克运动“组成部分”,也不属于奥林匹克运动,其不受《奥林匹克宪章》约束,也未明确同意接受《奥林匹克宪章》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CAS管辖权,那么AHD对于该机构作出的决定是否有管辖权?AHD在案例07中就IOC提出的属人管辖权问题予以专门回应。
1.帕斯勒案:CAS OG 26/07——关于国家反兴奋剂机构临时禁赛的决定纠纷
案例07由意大利冬季两项运动员丽贝卡·帕斯勒提起。运动员因2026年1月26日来曲唑(Letrozole)检测结果呈阳性,于2月2日被意大利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处以临时禁赛(“NADO”)。运动员未经内部程序,于2月6日直接向CAS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其无使用违禁物质的故意与过失,请求撤销临时禁赛并准许其参加2026米兰冬奥会。
值得注意的是,NADO作为第一被申请人并未明确提出属人管辖权抗辩,而是IOC作为第四被申请人提出属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前所述。缺少了《奥林匹克宪章》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直接支撑,仲裁庭如要建立管辖权需要找到其他依据。
根据NADO执行的规则,运动员有权:(1)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向意大利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国家反兴奋剂法庭(“NADT”)申请解除临时禁赛,NADT应在4日内组织听证并作出新决定;(2)运动员无论是否申请NADT解除临时禁赛,都还可在收到临时禁赛决定后10日内向国家反兴奋剂机构上诉委员会(“NADAB”)上诉,NADAB作出的为不得上诉的最终决定。
这部分规则确未提及CAS的管辖权,但仲裁庭最终在规则的第十八条第二款发现了“一线生机”:在参加国际赛事产生的案件中,或涉及国际级运动员的案件中,对临时听证会产生的实施或解除临时禁赛的决定,可向CAS排他上诉。
因此仲裁庭认为,运动员作为国际级运动员只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2月5日前)向NADT申请解除临时禁赛,NADT在4日内(2月9日前,系运动员比赛前5日)作出维持决定或者未作出决定,才可以根据第18.2条向CAS及其AHD提起上诉。其他情况下,仲裁庭无法建立管辖权。因此,运动员此时仅能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2月12日前)向NADAB上诉,但CAS无权管辖NADAB作出的决定。
2.罗梅伊案:CAS OG 26/05——关于国家队选拔的决定纠纷
本案系关于国家队选拔的决定纠纷,虽然未明确涉及属人管辖权争议,但根据CAS OG 24/08号案观点,也可能涉及属人管辖权问题。
问题一方面源于《奥林匹克宪章》对国家队选拔工作进行的分工:
关于国家奥委会(“NOC”)的职责规定见于《奥林匹克宪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实施细则:NOC履行下列职责:2.1 它们组建、组织和领导各自参加奥运会及IOC赞助的区域性、洲际或世界综合性运动会的代表团。它们决定各自国家联合会(“NFs”)提议的运动员参赛。此类选拔不仅应基于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还应基于其为该国体育青年树立榜样的能力。NOC必须确保NFs提议的参赛者在各方面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
关于国际联合会(“IFs”,如国际足联)的职责规定见于《奥林匹克宪章》第四十条实施细则:1. 各IFs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制定其项目参加奥运会的规则,包括资格标准。此类标准须提交IOC执行委员会批准。2. 资格标准的适用由IFs、其附属NFs及NOC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关于NFs(如中国足协)的职责规定见于《奥林匹克宪章》第四十四条:4. NOC只能根据NFs的参赛推荐报名参赛者。如NOC批准,应将此类报名转交奥运会组织委员会(“OCOG”)。OCOG必须确认收到。NOC必须调查NFs提议的报名的有效性,并确保无人因种族、宗教或政治原因或因其他形式的歧视而被排除在外。5. NOC应仅向奥运会派遣为高水平国际比赛做好充分准备的参赛者。NFs可通过其IFs请求IOC执行委员会审查NOC在参赛事项上的决定。IOC执行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因此,在此类纠纷中作出值得诉讼的决定的作出主体通常为NOC与NFs,起诉IFs的价值不大。
另一方面,《AHD规则》第一条第一款也可能引发属人管辖权问题。根据CAS OG 24/08号案观点,NFs并非《AHD规则》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类主体(即IOC、NOC、IFs、OCOG),AHD并不享有管辖权,故只剩下NOC具备诉讼意义。
案件05中,FISG作为NFs,经仲裁员提醒后仍然放弃了管辖权抗辩,推测其有意让AHD作出实体裁决、以正视听。因此案例05中,仲裁员援引CAS 2023/O/9541号、CAS 2020/A/6693号等案法理,认为本无管辖权的仲裁庭的管辖权在应诉方进入实体答辩而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即告成立,最终未就属时管辖权进行判断,而是直接认定AHD具有管辖权,并且作出了实体裁决。
我们的探索之旅尚未结束,在之后的系列文章中,我们将继续探讨2026米兰冬奥会临时仲裁的实体审理思路,以期为中国体育仲裁的实践提供借鉴,敬请期待。
[1]CAS OG 26/04
[2] CAS OG 26/08
[3]CAS OG 26/05&06
[4]CAS OG 26/05&06案中,申请人同样引用了CAS OG 06/002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