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解散—清算—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必经之路,是市场主体完整生命的最后一环。然而,部分市场主体因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或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通过或等不到通过自行清算走完最后一公里。此时,由司法机关等第三方介入的强制清算及破产程序(含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就成了相关利益主体最后的选择和救济方式。
聚焦前述机制,由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的破产管理人团队结合实务经验,以问答形式对相关程序的常见疑问作出解答,旨在协助市场主体合规退出市场或重获新生,助力债权人追回债权、投资人顺利退出,各利益主体通过参与司法程序实现自身权益最大化。
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分配是指根据破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破产管理人拟定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待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由破产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律法规及财产分配方案所规定的事项对破产企业(下称“债务人”)的财产予以分配清偿。这是破产程序终结前非常重要的环节,对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最为关注的环节之一。
处于破产清算接近“尾声”的阶段
如在《什么是破产清算》一文中介绍的,破产清算整体流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破产申请阶段(阶段一)、法院受理与接管阶段(阶段二)、债权人会议阶段(阶段三)以及破产宣告阶段(阶段四)。而破产财产分配一般处于破产清算的第四个阶段,建立在债务人财产核查、清点、变价处置完成的基础上。具体流程及通常的参考时限详见下图。
(破产清算流程及通常时限图)
债权人得到财产分配的预计时限
基于财产分配所处的阶段以及债务人财产规模、变价周期的不确定性,每个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自破产申请受理至获得分配清偿的时限并不一致,短则几个月,长则以年为计算单位。总之,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债务清偿的时间周期一般都较长。
另外,囿于债务人资不抵债的事实情况,债务人财产变现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变现金额有限,再加之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位于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社保税收债权之后,对普通债权人来说,在破产清算中的平均清偿率是较低的[i]。对于债权人而言,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既要关注管理人拟定的财产分配方案,了解具体的分配顺序、比例、份额、实施方法等细节,还要适当调整其在破产清算中对分配清偿的合理预期。在这里也提示债权人,因分配方案是基于破产法的规定做出的,一般来说,管理人制定时的调整范畴比较少;债权人更应该注重的是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重点关注债务人资产的变现方式,最大程度的提高变现的价值和效率,从而提高受偿率。
[i] 根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上海市2022年破产清算案件中普通债权的平均清偿率为2.3%,参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2022年度审理数据》,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838440,2024年3月13日访问。
星瀚破产&强清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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