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我们依旧从《广告法》的角度来探讨,品牌背调完成、艺人与品牌方有意合作,双方自磋商合作协议起至合作协议到期这段时间(“代言合作期间”),艺人一方需注意的合规问题。由于艺人的各项商务合作中,以正式商务代言合作的持续时间更长、合规风险更高,故我们仅以正式的商务代言合作为例来进行探讨。
一、合同磋商中应注意的重点条款
(一)确认肖像授权具体方式及范围,确保享有含艺人形象之物料的审核、最终确认权
“人格权授权”条款是商务代言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一般包括产品平面图片、视频、文案等社交媒体图文中的“人格权元素”的授权使用期限、地域、范围、方式、使用要求等。《广告法》角度“人格权授权”条款的合规思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代言人应确保合同明确,授权使用范围必须为合同项下双方明确约定的代言产品。避免品牌方在未经过背调、合规审查的非代言产品,甚至是法律禁止代言产品上擅自使用代言人形象。
(2)代言人应确保合同明确授权使用方式,比如,应明确约定或通过书面确认、补充约定,其人格权元素仅能使用在合同项下某具体产品包装或容器、某具体的产品宣传推广活动的宣传展板中等等,确保每一类型的含代言人形象的宣传物料均经过代言人确认。
(3)代言人应确保合同明确了物料具体使用要求,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代言人应确保对含有其人格权元素的全部宣传物料有审核、最终确认的权利。通常,代言人对该条款会较为强势,如代言人处于相对弱势的谈判地位,可在约定中给予一定让步,但至少要保证代言人对品牌方设计和使用相关物料具有一定的话语权。
该条款属于代言人应当着重注意的条款,其保障的是后续合作过程中,代言人对含有其人格权元素的宣传物料的合规控制权。一方面含有代言人人格权元素物料的合规严重影响其本人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品牌方本身是否会因不合规物料而招致行政处罚、口碑受损,都与代言人本人的商业风险密切相关。毕竟,代言人作为公众人物,良好的口碑亦是其商业价值的基础之一。
(二)确认艺人、工作室、品牌方官方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发布文案、图片、视频数量及相关物料的保留期
通常,经过代言人法务团队或律师团队审核、确认过的宣传物料(如宣传图片、社交平台文案、宣传视频等)所涉法律风险较低,但考虑到部分艺人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不足,可能导致仍存在部分风险,或因相关政策、法规修订而产生新的法律风险。故艺人方应对相关发布物料的种类数量及保留期有明确约定,以便在代言结束之后,艺人团队能够约束、督促品牌方在除撤期内及时下架相关物料。
(三)确认因产品导致的行政处罚及其他负面事件时,品牌方的违约责任
即便代言合同或后续合作备忘录中明确约定了相关物料的审核、确认、发布程序,亦不能完全规避法律风险,当发生纠纷时,违约条款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了:
从《广告法》合规角度而言,违约责任条款最为重要的内容是:明确品牌方超范围使用含有艺人“人格权元素”的内容,未经艺人许可擅自发布产品宣传物料之相关责任。该等物料如存在法律风险,轻则可能因宣传语违规而导致品牌方自身受到行政处罚、引发负面舆情;重则可能因涉及虚假广告导致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一旦涉及虚假广告,代言人所面对的法律风险极大。而实践中,不少品牌旗下产品种类丰富,如品牌方随意使用含有艺人形象的物料在代言范围之外的产品上,代言人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显著提升,故对应的违约条款必须要审慎考虑、严格约定。
此外,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涉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三年内不得再次进行商业代言,这对于代言人商业价值的打击几乎是毁灭性的。因此,设置“品牌方未经艺人许可、擅自发布产品宣传物料应承担违约责任”之条款的重点并不只在于事后如何追究品牌方违约责任,更是为了以尽量提高品牌方违约责任的方式起到事前严格约束其遵守、履行相应合同义务,防止品牌方擅自发布未经艺人审核或同意的物料。
二、合同签订前应确认的合规事项
(一)再次确认代言范围,确保代言范围内产品真实情况
一般经过多轮磋商、洽谈后,双方合作意向基本确定。那么在正式合同签订前,建议艺人团队“返璞归真”,就以下基础但重要的代言信息,再次与品牌方复核、确认:
由于各品牌常有以新产品发布为契机签署新代言人之情形,以便官宣新代言人同时还能宣传新产品。因此,双方磋商时可能存在部分新产品尚未完成产品上市合规流程的情况。至洽谈结束预备签约的阶段,艺人团队应当对此类新产品的上市合规手续进行确认、复核:例如品牌方新产品的质检程序、注册备案程序、功能是否有对应证明文件等。如化妆品的抗衰新成分,是否获得官方、权威检测报告,证明该成分确有抗衰功能。
(二)尚未上市,但属于代言范围内的未来产品,明确权责划分,确保品牌商完成产品合规工作
对于品牌方计划研发或在研发中,并将于代言期内上市的新产品,代言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确认该未来产品是否包含在其代言产品名单或代言范围内。从风控角度,一般建议明确剔除于代言产品名单外。如果代言人签署的是品类代言合同,即艺人系某一类产品代言人,无论该产品是否在合同签订时已经生产,代言期内上市的产品一般也含在艺人所代言产品名单中。故,艺人应当与品牌方之间应就双方权责明确约定。同时,艺人要严格注意相关新产品的新成分、新功能,避免产生虚假宣传的风险。
三、履行过程中的合规事项
(一)物料审核
正式商业代言中,艺人往往需要为合作方拍摄平面宣传图、宣传视频,以及参加相应的宣传活动,所涉工作种类繁多,在这一过程中所涉及的宣传物料需要逐个审核。
1含有艺人肖像、姓名的平面宣传海报、产品同框图等平面宣传图片的物料审核
一般来说,含有艺人肖像、姓名的平面宣传图片的用途较广,其功能主要包括:在商场、地铁、户外等处悬挂巨幅海报宣传品牌,在社交平台、电商渠道的宣传、展示品牌定位或产品性能,在品牌方线下发布会及其他宣传活动中作为宣传背景展示等。
此类平面宣传图片一般可以分为两类关注,一类是品牌概念宣传图,这类图片往往不以宣传产品为主要目的,而主要宣传品牌定位,图片整体相对简约、信息较少,风险较低;另一类则为产品宣传图,往往用在线上、线下销售渠道中,含有大量产品信息,风险相对较高。
含有艺人肖像、姓名的图片物料审核一般需要关注以下几方面:
(1)图片内广告宣传语所涉信息的真实性
所涉信息的真实性,一般指应当符合《广告法》第八条规定,且不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
《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以常见广告举例:普通食品广告应确保其未宣传保健功能;产品广告不得宣传其没有的成分或者对其成分含量进行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误解等。
(2)图片内广告宣传语的合法性
所涉广告语的合法性,一般指应当确保广告语不含有《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等条文所规定的情形。其中最为常见的是“绝对化用语”“滥用医疗用语及易混淆用语”等。
以上举例仅仅为代言人广告物料合规审核中的沧海一粟,具体实践中的情况往往千差万别,需要逐个甄别。
2含有艺人形象的宣传视频
含有艺人形象的官方宣传视频主要用于品牌微博或其他社交媒体官宣代言人、品牌线下门店宣传使用、品牌官方线上门店首页及产品详情页宣传使用。
主要涉及的信息可能有:艺人口播内容,产品特点、功能展现等。审核内容一般与平面图片审核重点相近,但由于视频的制作流程相对比较复杂,审核工序也比较多,需要艺人团队尽早介入,以便更早把控风险因素。
如各方商讨之后完成的分镜初稿,可交由艺人团队审核,此时可以从源头上把握风险因素,如涉及相关风险,也可及早替换。
上述内容往往经过至少两轮审核,审核确认后,再推进拍摄,能够极大程度上避免宣传片拍摄完成之后,才发现相关法律风险而造成需要重新拍摄或重新剪辑的时间成本及相关损失。
3所附宣传文案内容的合规
一般图片之外的宣传文案往往指艺人团队发布或转发的微博、小红书、抖音等社交媒体上的文字内容。由于艺人团队很可能因为其发布行为构成《广告法》所规制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其发布的文字内容承担相应责任。故建议艺人团队在与品牌方联动发布官宣内容时,亦对宣传文案进行审核。
(二)代言过程中的充分使用义务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因此,代言人除需要监督、约束品牌方严格把控广告物料合规之外,其自身的使用义务也应当给予高度注意。我们在《明星代言接洽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文中已经初步对代言人充分使用义务进行了相应说明。此处我们重点强调的是使用周期相对较长的的产品,代言人需要在代言期间内持续使用。
与零食、首饰等无固定使用周期的产品不同,类似护肤品、手机等使用周期比较长且需要稳定使用的产品,需要代言人在代言期间内以稳定、常规的频率进行使用。例如,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艺人发布微博时,微博小尾巴会显示其使用的是所代言的手机。这也是艺人们保留已履行代言产品使用义务的记录方式之一。综上所述,对于使用周期长且需要稳定使用的产品,代言人应当谨慎履行其充分使用义务,并保留好相关使用痕迹,以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四、结语
实际上,艺人在代言期间需要注意的事项众多且复杂。若抛开单一角度而言,如何防范、处理竞品清单所涉法律风险和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如何保障代言人在其代言期间的代言利益,如何防范及处理国际品牌涉政负面新闻的舆情和法律风险等等问题均是艺人应当考虑周全的内容;若仍仅从《广告法》角度来讨论,代言人的注意事项也并没有结束,比如代言人的什么行为会导致其构成其他广告主体身份、需要履行其他广告主体义务,亦需要艺人重点关注。这一点,我们暂且留待后续继续讨论。
作者:李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