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公司供应商、经销商、客户等相关主体和内部员工的关联关系,发现和杜绝异常关联交易,是企业内部反舞弊、减少损失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专业从事内控与反舞弊法律服务的机构,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企业内控与反舞弊法律中心长期关注并研究舞弊犯罪及其司法实务情况,我们发现利用关联关系实施舞弊的案件具有危害性大、多发于内外勾结型串通投标类舞弊案件、涉案人员入职年限较长等特点。
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新法在关联交易主体、程序条件等方面的规定更加完善,关联交易的规制体系也更为周全,本文我们就来看看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对于关联交易的认定有什么影响,以及为企业如何调查取证、追偿提供初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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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关联方
关联方是关联交易的主体,是认定关联交易的基础,故对于“关联方”的认定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过去对于关联方的范畴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具有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关系的主体。
新《公司法》的出台,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将关联交易的规制范围向外延伸,具体来看: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及其控制企业被纳入“关联方”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认定为“事实董事”
3、实务中, 在没有身份关系、股权控制关系等外观的情况下,法院通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关联关系进行认定,核心是考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对交易相对方(参与舞弊的外部公司)是否有影响力,例如能否对外代表该公司订立合同、参与重大谈判、是否负责财务审批、对该公司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力等都是法院认定形成关联关系的重要判断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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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存在不当关联交易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并不禁止相关主体之间开展关联交易,因在商事交易中,其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公司造成损害的缺乏正当性的关联交易是予以禁止的。
根据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交易的“正当性”进行审查:
1、交易是否符合公司内部制度要求:公司通常会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对关联交易进行控制;
2、交易的实质内容是否公允:主要集中在交易模式是否符合商业常理、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内容的判断;
3、交易是否正常履行:即便关联交易在程序和实质内容上均具备正当性,但若交易未得到正常履行,导致双方实际权利义务不对等,也会被认定缺乏正当性;
4、交易是否通过合法途径达成:不当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不仅包括订立合同,还包括其他利益转移途径。
为有效遏制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新《公司法》从三个层次予以规制,首先通过董事报告义务,旨在及时发现关联交易的存在;其次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和回避表决机制,以预防不公平关联交易引起的利益输送;最后,通过诉讼救济机制,以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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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的举证要点
1、针对员工本人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
员工本人关联关系主要表现为两大类型:一是员工名下公司(即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身份的公司);二是员工实际控制、实际经营的公司。其中,对于比较明显的关联关系,可以直接通过企业工商内档、国家企业信用报告等工商档案信息予以证明。如果是利用更为隐蔽的方式存在股权代持、未任职或持股但参与实际经营的,则需要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关联诉讼、实地调查、以及下述外围关系调查等合法合规方式,依法获取证据,证明关联关系的存在。
2、针对员工亲属或其他关联关系人公司的关联关系调查
①亲属类关联关系人,可以通过姓氏的相同、籍贯的相近、年龄的差距、住址的雷同等多类信息,来综合推断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属于何种亲属关系;
②同学类关联关系人,可以通过年龄的相仿、从事的领域的相近、各类场景的互动进行剖判断;
③同事类关联关系人,可以根据其入职前的简历、入职后的员工信息表提供的任职信息的内部档案,结合各类渠道留存的公开信息等进行匹配和调查;
④同乡类关联关系人,主要建立在户籍制度的基础上,通常用于补强前三种关联关系的关联程度和关联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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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民事追偿路径解析
面对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具有特殊关系的交易相对方(关联公司),《公司法》和《民法典》为企业提供了三条可追偿路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童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该路径旨在规范董监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不仅可以按《公司法》第186条主张归入权,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88条主张损害赔偿。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路径公司仅能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将舞弊人员实施关联交易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但是,作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一般条款,适用的舞弊案件类型更为广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路径可以将交易相对方,即公司外部的关联企业,也纳入追责范围,要求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通常需要和内部追责路径一起提出,即与上述两种路径结合,有助于舞弊事实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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