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尚雯婕起诉法考生张某名誉权侵权一案经过近两年的审理,最终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始于2022年11月,尚雯婕因张某在其微博评论区发表“张开血盆大口,吸干旗下小艺人,扒皮、拆骨、敲骨吸髓、骨头渣都不剩”的评论,以名誉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该案因被告张某的“法考生”身份而受到关注。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评论虽夸张且激进,但为描述性语言,不存在指向性,因而未导致尚雯婕社会评价降低,最终驳回了尚雯婕的诉讼请求。
不过判决归判决,法院在故事的结尾也做了一把端水大师——指出公众人物应对公众评论保持必要的容忍,同时强调社会公众也应理性发言,尊重他人权利。那么,公众人物的容忍限度在哪?如果希望通过诉讼手段维权,应注意哪些诉讼要点?除诉讼外,是否还有其他维权路径?借此机会,我们结合本案以及此前同类案件的处理经验,简要梳理分析前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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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尚雯婕名誉权侵权的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张某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核心原因在于以下三点:其一,张某所发布的言论不具有指向性;其二,张某的言论虽不恰当,但实际上未导致尚雯婕社会评价降低;其三,尚雯婕作为公众人物,对公众对于其言行举止的评价具有容忍义务[1]。
(一)关于言论的指向性
这里的指向性是要求侵权行为指向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如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无法指向特定的人,且合理第三人亦无法联想到特定的人,即便言论涉及侮辱或诽谤,也无法认定为对特定人名誉权的侵害。通常来讲,当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认定为言论具有指向性:
1.指名道姓
2.对语言特征、相貌特征、行为特征、生活及工作环境等进行描述,足以使合理第三人定位到特定的对象。
如在鹿晗诉杭州图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中[2],被告在涉诉图文中虽未提及鹿晗的姓名,但内容中描绘的人物选择去韩国出道,在路上被星探看上而签约成功出道,出道后加入男团,因其他原因回国发展,在发展期间与新生代女星公开宣布恋情,解除与经纪公司合约自己开个人工作室的经历与鹿晗高度一致,仍旧可以使第三方根据描述内容关联到鹿晗本人,故具有指向性。
3.行为指向或影射的对象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例如通过首字母缩写、谣言故事梗、影片人物名、起外号等方式“暗指”相关公众,或者采用粉丝间交流的“饭圈”行话等。例如在秦岚诉马伟力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3]中,虽然被告并未以直接指名道姓的方式对秦岚进行评价,但一方面其使用了秦岚的姓名缩写“QL”以及谐音“亲兰”等表述;且另一方面其描述的个人特征要素包括“白月光”、“会计”、“广告面试”、“参加选秀比赛并取得前十成绩”、“与导演谈恋爱”等,上述特定个人信息描述较为详细,实质上已极度缩小了根据这些特征要素可以锁定个人的范围,最终定位到原告。
(二)关于社会评价降低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社会评价的认定应以相应言论或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人为前提。从社会评价的涵义来看,社会评价是由他人作出的、针对被侵害名誉权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评价。因此,对于社会评价降低的衡量标准,应以社会公众是否知悉作为受害人评价是否降低的标准,通常需要满足特定范围内和不特定公众这两个要件,如相应行为或言论发生在不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则不涉及社会评价降低。值得关注的是,除评价、言论外,行为人利用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可识别性特征进行某种活动,同样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且还会涉及对社会公众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侵犯。
(三)关于容忍义务
法院对公众人物容忍义务限度的认定,往往都会引发比较大的热议,主要原因在于认定标准较为主观。但随着此类案件数量的增加,法院在对容忍义务进行裁判的过程中也形成了相对客观认定原则。例如在此前刘诗施(艺名:刘诗诗)与乔瑾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4]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公众人物在不直接侮辱人格或者对其人格利益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但这种较高的容忍义务,应限于有相应事实根据的批评、质疑等评论性言论,并非对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传播,并且公众知情权与舆论监督权并不能豁免人身攻击的侵权责任,一旦言论超出了必要的界限,仍然构成侵权。
与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相对应的则是言论发布者的注意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身份较为特殊的言论发布者,其所负有的注意义务会相对更高。常见的,如言论发布者是同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或本身对发布内容具有审慎审查义务的媒体,法院在对其言论及过错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往往还会综合考虑其获取消息的来源、核实消息的能力和成本、以及发表言论的渠道和影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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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诉讼维权要点
(一)以谁为被告?
在被告的选择上,往往会涉及到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侵权人是谁以及是否需要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
首先,民事诉讼的被告应当明确,即在立案时应当向法院提交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而社交媒体平台上使用的昵称、域名或者账号ID,即使是具有较高的流量和知名度的大V,依然无法作为明确的被告被法院所认可。因此,实践中常规的操作是先以涉案的网络平台为被告提起信息披露之诉,要求平台向原告披露涉侵权主体的真实用户信息,获取后再根据平台提供的信息以实际侵权人为被告另行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
关于是否要将平台追加为被告,简单来讲,在起诉涉侵权用户时,如相关内容/言论已经删除的,也可以考虑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平台披露相关内容/言论的浏览量、评论量等数据,以便于判断涉案言论的影响大小。比如在尚雯婕的案件中,被告在前期就删除了微博评论,如需调取该条评论的数据信息,则可考虑将平台作为共同被告。此外,如果平台打破“避风港”规则,在收到原告的合理投诉后未能及时对侵权内容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权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同样也可能被列为共同被告。
(二)去哪里告?
原被告确认后,管辖的确认也是诉讼程序的关键一环。目前,根据《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了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此,互联网名誉权侵权案件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一种,其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还是相对较广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项规定,若相关互联网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管辖属于北京、广州、杭州地区基层法院管辖的,则将由当地的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三)诉请怎么写?
对于名誉权侵权案件,受害人可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非财产性民事责任,亦可要求行为人进行损害赔偿。具体而言:
1、停止侵害。适用于正在发生的名誉权侵害行为。除向自然人主张该项诉请外,受害人亦可以要求失实报道的媒体或信用评价机构采取更正或删除等措施,以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实践中,受害人通常会同时主张适用,但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些许差异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是对侵害名誉权事实的澄清,因此需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赔礼道歉除上述内容外还增添致歉的内容,故可公开亦可私下进行。法院在对行为人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判定是,通常会综合原被告双方的执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综合认定。
3、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旨在补偿受害人因名誉权侵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合理开支、交易违约金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受害人因名誉权侵害而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补偿,其数额会根据行为人的过错、侵害行为的严重性、后果等因素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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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名誉权侵权问题,如何选择维权路径?
互联网侵权行为,特别是名誉权侵权,往往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的特点。基于此,有些时候尽快停止负面信息发酵、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才是第一选择。而由于诉讼程序周期相对较长,时间成本较高,当发生名誉权侵权行为时,起诉未必能够及时满足被侵权方的维权需求。相反,通过非诉程序往往也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通过律师函、律师声明、警示函等方式对相关事实进行简要澄清,同时对侵权人起到警示作用。这并非说“诉讼无用”,而是指在不同场景下,根据具体期望达到的效果与目的应当选择不同的处理措施,并非所有的涉名誉权纠纷都只能通过诉讼这条单一路径进行化解。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侵权事件往往是容易引发热议及讨论的“瓜”,且事件主人公的反馈方式、反馈时间以及反馈对象等等细节往往都会被逐字逐句解读、甚至会被放大解释,因此需要在采取措施之前就事件本身结合有效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评判,选择最为适宜的维权方式。否则,不仅不会起到制止侵权的效果,反而会进一步扩大舆情范围,可谓“得不偿失”。因此,对名誉权纠纷的处理,不仅需要具有法律思维,更需要具有商业思维、需要了解“大众心理学”。此外,如侵权行为较为紧迫或被侵权人身份特殊,且如侵权行为继续将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时,则可以尝试根据《民法典》第997条规定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以阻断侵权内容的扩散。
需要注意的是,为确保后续维权工作可以正常推进,建议在采取发函、投诉举报等措施之前及时进行证据固定。在进行证据固定过程中,除对侵权内容本身进行固定外,同样需要注意固定能够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社会评价降低与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例如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受侵权方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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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当面对超出容忍限度的侵权行为时,在合理的时间以适宜的方式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与维护显得至关重要。掌握正确的维权程序和路径,不仅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还能在必要时通过非诉手段迅速应对,减少名誉损害。增强法律意识,熟悉相关程序,对于公众人物来说,是保护自身名誉权不可或缺的一环。
【1】《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129期丨名誉权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诉辩主张的审查
【2】(2020)京0491民初8044号
【3】(2020)京04民终184号
【4】(2020)京0491民初29607号
作者:李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