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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侵权到刑事犯罪:恶意抢注商标引发的刑事责任风险问题(下)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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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侵权到刑事犯罪:恶意抢注商标引发的刑事责任风险问题(上)》对恶意抢注商标的概念、违法性、涉及的刑事风险进行分析,明晰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在不同情况下涉及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本文承接上文,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探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情形,并针对性提出被害商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建议。


典型案例分析

(一)恶意抢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似或相关的商标,实施敲诈勒索


1.1卢某某敲诈勒索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起,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名下的两家公司(南安市传芳卫浴洁具厂、泉州市狼的卫浴有限公司)大量注册与福建省泉州市蓝鳄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下称“蓝鳄公司”)、福建省洁而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洁而美公司”)等多家公司的产品商标在图案、名称上相同或相近,但类别不同的商标。


2019年9月中下旬起,被告人卢某某主动通过微信联系蓝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某、洁而美公司的股东李某1等多家公司负责人,称欲向上述人员出售其所注册的与相应公司注册的商标“TUTU”、“洁而美JOERMO”在图案、名称相同或相近的40类商标“TUTU”、“JOERMO洁而美”、“LDLSN隆得利”等。


因温某、李某1未同意向被告人卢某某购买该商标,被告人卢某某就向温某、李某1发送图片信息或视频,内容为与蓝鳄公司、洁而美公司的商标“TUTU”、“洁而美JOERMO”同名的商标,并附有“工厂倒闭,商标转让”、“低价销售,接受欠账交易,现金免谈”、“因欠高利贷无法偿还,转让年入百万、千万级别商标”等负面消息的文字,威胁温某、李某1称要将上述图片或视频发布出去,后仍未得到温某、李某1的回应,被告人卢某某遂在其微信朋友圈、抖音及多个卫浴推广平台上发布上述图片和视频,给蓝鳄公司、洁而美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被害人温某为阻止被告人卢某某继续传播上述负面消息,于2019年10月19日向被告人卢某某支付人民币20000元,后被告人卢某某将上述信息及视频撤回。


(2)判决结果


一审:被告人卢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主要采取的恶意抢注商标方式为:针对其他品牌已注册并实际投入使用的商标,注册与之在图案、名称上相同或相近但注册类别不同的商标。尽管通过商标注册需要经过实质审查,但对于商标“新颖性”的审查——“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等属于相对理由审查,“相同”、“近似”并不存在绝对的标准,审查员需要灵活把握是非边界,商标权利人也往往不易在公示期内及时发现抢注情况并提出异议,也就难免有恶意抢注的漏网之鱼。


由此,被告人抱着“成功了获得商标权来敲诈商家,失败了也不过是申请被驳回”的投机心态,大量实施恶意抢注行为。再利用其中侥幸通过了注册的商标作为勒索被害商家的筹码,威胁被害商家向其转账,否则便将散播其捏造的“工厂倒闭,商标转让”的一类负面消息。部分被害商家出于对商誉和正常经营秩序受影响的担忧,直接答应被告人的要求向其转账。部分被害商家不予理睬,被告人便实际实施散播负面消息的行为,继续向被害商家施加压力,以达成谋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二)谎称他人商标将被恶意抢注,实施合同诈骗


2.1 秦某等合同诈骗罪


(1)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被告人秦某通过其妻子王某注册成立企某公司,该公司除经营知识产权代理等业务外,还从事所谓的“二次开发”业务,即通过对在企某公司购买过商标代理服务的客户进行筛选,由被告人秦某或四名经理通过登记地址为北京、上海等地的手机号码向上述目标客户拨打“外围电话”:冒充其他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人员,谎称要抢注或收购被害人正在使用的商标,并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持续进行骚扰、辱骂甚至恐吓、威胁被害人。


被害人为加强对商标的保护或者害怕商标被抢注,找到企某公司原办理业务的业务员求助,而后业务员或向客户推荐自主品牌认证、线上知识产权、品牌价值评估、增加商标注册类别等业务;或将客户引导至业务经理及秦某处,由业务经理或秦某通过哄骗的方式,让客户购买上述业务,后由业务员制作相关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合同并收款,从而骗取高额代理费,经理及业务员分别按比例抽成。其中,被告人秦某参与骗取被害人245.7806万元,其他多名业务员参与骗取被害人的金额不赘述。


(2)判决结果


被告人秦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相应判处罚金。


(3)案例评析


本案中,其他公司要恶意抢注或收购被害人商标等行为并不真正存在,而仅仅是欺骗被害商家的幌子。不法分子通过分饰两角的“配合电话”虚构被害商家的商标被恶意抢注等事实,并持续性侵扰被害商家,使其陷入焦虑担忧之中,误认为其如果不尽快委托不法分子办理相关商标业务,自身的商标权益及生产经营会受到不利影响。因此,被害商家便与不法分子签订合同,委托其代为办理商标保护相关的业务,向其支付费用。


此类合同诈骗的行为突出的特征是被害商家陷入“商标即将被抢注、收购”错误认识。其签订委托合同的目的主要是基于这一错误认识,而非其本身主动想要委托代理机构协助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保护业务。被害商家确有其注册的商标存在未覆盖类别的情况,也存在其他商家恶意注册与之相似的商标或在未注册类别上抢注相同商标的可能性,其接受代理机构的推销,并不排除其本身也有想要注册、维护商标权的动机。但不法分子主观上明知被害人的商标注册并无现实障碍,也不存在将来可预期的障碍,客观上通过虚构存在商标注册竞争者、自主品牌认证等业务对商标注册具有保护作用等事由,刻意制造紧迫情形,夸大其提供服务的作用,这是推动被害商家选择其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最直接、最主要原因。


同时,不法分子提供的自主品牌认证、线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服务对商标保护的实际作用极为有限,其本质还是通过欺骗的方式使得被害人产生购买服务的需求、进而提供被害人并不实际需要或是与被害人目的不符的服务。例如,本案中,不法分子提供的线上知识产权注册业务实则为注册互联网域名,而自主品牌认证业务则是由第三方机构在相关网站上推广品牌,对被害人的商标保护、防止被抢注的效果微乎其微。


面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被害商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其一,在通过恶意实施商标抢注行为来进行敲诈勒索而获罪的一类案件中,典型特征是不法分子恶意抢注商标只是用于进行敲诈勒索的筹码,打着权利人的旗号来向商家“维权”。此时,如若被害商家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极有可能偏听偏信不法分子的一面之词,认为自身经营可能涉及侵权行为。趁其慌乱,不法分子再层层加码,施加危害商誉、扰乱经营相关的威胁,使得被害商家出于恐惧担忧答应不法分子的要求交付财物。


此类行为从民事侵权走向刑事犯罪的关键在于威胁行为,被害商家系基于被威胁产生的恐惧担忧而向不法分子交付财物。因此,辨别是否涉及刑事犯罪的关键在于不法分子索取财物的行为细节,并结合被害商家交付财物的缘由共同判断。因此,如若商家遭遇了此类敲诈勒索的情况,不必出于慌张而直接交付财物,而是应该及时固定不法分子与其往来的证据,以及自身实际使用商标进行经营相关的证据,向律师寻求帮助。如果判定涉及刑事犯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二,对于商标代理机构以“恶意抢注商标”为幌子在合同签订、实施过程中实施诈骗的行为,商家首先要识别商标被抢注、他人收购商标等信息的真假,对于假消息,不予理会即可。如果不法分子确实提供了真假难辨的证据,也不必将委托不法分子进行商标注册、保护视作救命稻草,其能干预商标注册的说辞不过是谎言:一方面,如果商标已经在注册过程中,商家完全可以通过商标异议等合法手段进行维权;另一方面,如果商标尚未被注册,商家也可以自身申请注册商标或委托其他正规的机构协助办理。至于其他辅助商标保护的手段,商家可以结合自身需求来选择合理价位的服务,咨询多家代理机构比价,避免偏听偏信。如果难以辨别信息真假、或是对于维权手段不明晰,建议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协助维权。



作者:林颖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