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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AI 成为“作者”,谁来拿走版权证书?——中美司法案例分析

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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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I生成海报与设计图、撰写文章或进行智能剪辑……当AI逐渐深入创作领域,这些由算法驱动、数据喂养的“作品”,究竟能否申请版权保护?如果可以,那么著作权的归属应该是开发者、还是用户、甚至是 AI 模型?本文将以中美司法案例为镜,与大家一同拆解四大争议观点,讨论AI的创作权归属问题。(本文由蔡成思律师在星瀚学习会中的分享内容整理而成)


核心争议论点

01传统理论观点


传统的著作权理论以人类创作为基本,AI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这种观点认为AI生成的内容仅仅是算法运行的结果,而缺少人类独有的思想表达及情感传递,不具有创造性劳动,因此不应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02AI大模型开发者享有著作权


这一观点认为,AI 大模型的开发者,如 OpenAI、DeepMind、科大讯飞等应作为著作权人。毕竟在开发的过程中,开发者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完成算法研发、数据标注、模型训练等 “技术性创作基础”,生成内容本质上是其技术成果的延伸。但现实中,开发者普遍通过用户协议放弃对生成内容的直接主张,仅保留技术底层的知识产权。


03用户或操纵者享有著作权


当前主流 AI 平台中的用户协议普遍约定:用户作为提示词输入者和生成内容的创作者,享有对输出物的法定权利。在AI生成的过程中,用户通过提示词构思、参数调整、后期修改等行为,对生成内容注入了“人类创意”。但需要注意的是,平台协议通常未明确提及“著作权”,仅以“法定权利”进行模糊表述,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目前法律对 AIGC 著作权的认定仍未明晰。


04AI大模型自身作为权利主体享有著作权


这一观点认为AI模型可作为独立的著作权主体,加拿大版权局曾在一个作品中将 AI 大模型登记为合作作者,这是 AI 在著作权领域的一个特殊案例。若 AI 具备持续学习和独立创作能力,它的法律地位是否需要重新界定?也是未来需要讨论的话题。


中美司法实践对比

01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事件概况


计算机科学家Stephen Thaler博士利用AI程序“Creativity Machine”生成了一幅名为《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二维图像,随后Stephen Thaler就该图像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登记。Thaler在向版权局提交的登记申请中写明:AI程序“Creativity Machine”是作者,图像系由AI算法自主运行生成;申请者作为AI的所有人,依据普通法上的财产转移规则与版权法上的雇佣作品规则而获得该生成图像的版权。


申请结果


美国版权局明确拒绝了该申请,核心理由为: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才符合版权保护的法律要求。版权局认为,AI 生成内容不属于 “人类成果”,缺乏人类智力活动的创造性表达,因此不得以 AI 工具作为著作权主体进行登记。


02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


事件概况


Jason M. Allen利用Midjourney、Adobe Photoshop和Gigapixel AI创作出了一幅2D艺术作品。该作品首先由Midjourney生成图像,然后作者使用Adobe Photoshop(PS)进行调整细化,最后通过Gigapixel AI提升了分辨率。该作品在科罗拉多州博览会举办的年度艺术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根据说明,Jason Allen在生成过程中输入了至少624次文本提示得到图像的初始版本,并使用图像处理软件Adobe Photoshop消除部分瑕疵、新增视觉内容,最后通过图像处理工具Gigapixel AI提高了图像的分辨率和尺寸。


申请结果


美国版权局拒绝为《太空歌剧院(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注册著作权。版权局认为,若用户没用对原始图像进行实质性的修改,仅通过输入简单的提示词生成AI内容,人类参与程度没有达到标准,不足以体现独创性。


03李某案


案件概况


原告李某使用AI绘图模型Stable Diffusion生成了一幅人物图像,随后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于其社交平台。原告李某声称,其通过构思布局、输入约150个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定并不断修改参数、选定最终图像等方式创作了该图像,而被告刘某将其作为文章配图发布并截去水印,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审判结果


在判决书中,法院肯定该AI生成图像体现了原告李某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李某通过高频次提示词输入、参数调整及人工修图,体现了对创作过程的 “实质性控制”,其投入的智力劳动已超出 “简单指令投喂” 的范畴;具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要件,最终作品与 AI 原始生成内容存在显著差异,展现了李某的个性化表达和独创性选择,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04幻之翼透明艺术椅案


案件概况


丰某某系一名设计师,于2023年8月通过Midjourney等AI工具创作完成“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丰某某认为,其创作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作品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市场价值,现已投入生产并上市,被告在接触原告作品并寻求合作无果后,通过类似AI工具生成近似设计并量产销售,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严重影响原告作品的投产和销售,遂诉至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需体现自然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尽管AI工具可作为创作辅助手段,但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使用者是否对表达要素形成实质性控制与个性化选择。原告未能提供通过Midjourney生成案涉图片的全过程、在醒图App优化处理的全过程,在垫图选取、图层调整等步骤也没有保存原始记录,因此,原告主张保护的案涉图片在关于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要件方面的证据不足,难以体现原告从最初的构思到最终案涉图片的选定的整个过程中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构成作品。


司法实践核心逻辑

01中美共性


中美司法实践均认可AIGC 作品可受版权保护,但以人类参与为前提。利用 AI 工具生成的内容可能构成受保护的作品,但核心前提是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参与程度需达到 “独创性” 标准。两国都否定了 “纯 AI 生成即自动享有版权” 的观点,强调AI 仅为工具,人类需对创作结果承担创造性的贡献。也就是说,如果用户仅输入单一提示词或直接使用 AI 原始生成结果,可能就会因为人类贡献度不足,作品会因 “缺乏独创性” 被拒绝保护。


02两国差异


一是人类参与度的量化门槛不同。美国倾向于高标准严审查,申请成为作品的AI生成产品倾向于要求具有人类显著的创作性劳动。比如“天堂歌剧院”案中用户需输入624 次提示词并进行复杂 PS 修改,且修改前后具有可直观识别的差异;而中国则更重视实质性的人类参与,也就是说司法实践更强调“人类创意是否主导结果”,而非机械对比操作次数。


二是证据审查的侧重点不同。美国聚焦创作过程的“创造性选择”,版权局关注用户是否在元素挑选、组合、编排中体现出人类的独特创意与判断,而非单纯记录操作步骤;中国更强调能够验证的人类参与痕迹,法院会要求原告必须提交提示词历史、参数调整记录、修改前后对比图等实证材料。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即使主张“深度参与”也会因证据不足败诉,凸显证据优先的裁判思路。


END


在AI越来越参与到创作中的今天,人类如何在机器的效率优势中坚守创作的本质值得思考。或许,最终的答案不在于法律条文的增减,而在于我们对创作的定义:当 AI 能模拟一切技巧,人类独有的温度、想象与情感,才是版权法最该守护的“独创性”。未来AI的创作权如何归属,还需要更多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