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最近笔者在接待发明人咨询职务发明的署名权问题时,有感于署名问题实际上涉及到职务发明认定、专利权属、专利奖励和报酬等多个问题,属于专利管理和纠纷中的一个疑难问题。不少企业、管理者和研发人对这个问题认识不足,容易引起纠纷。现就专利发明、设计人的署名问题进行梳理并发表一点个人见解,以期能对企业专利管理有所裨益。
发明、设计人身份确认
讨论署名权问题的前提是发明、设计人的身份确认。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从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的方式确定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身份实质要件即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在部门规章或者法院判例中对认定发明、设计人身份有具体的规则,具体规则后面会详述。
署名权性质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九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这是对于研发人员对于研发成果的署名权,荣誉权和财产权的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则,人身权属于不可转让的权利。即使研发成果属于职务成果或者该成果发生转让的,发明、设计人的署名权不可转让或者剥夺。
署名权如何行使
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署名权纠纷问题产生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专利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因此,发明人的署名权落实就存在落空的可能。在现实中,有很多情况下导致实际发明人和申报发明人不一致。比如,有些企业没有职务发明成果认定及发明人申报程序,在很多时候申报的发明人和实际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不一致;也有些企业因为研发员工的离职,对其在职期间的研发成果申请专利时未列为发明人;也有的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的成果所有权人是委托人,相应的发明人未列受托开发人员;也有些企业未能考虑相关署名权合规,以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高管人员作为发明人申报。
由于署名权属于人身权,不能被剥夺和放弃,并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未能对署名问题进行合规安排,很有可能给企业埋下隐患。比如,在企业上市时发生专利权属,署名权纠纷则很有可能导致上市进程受阻。在发生署名权纠纷的同时,一般都会有发明、设计专利的奖励和报酬的纠纷。这些纠纷如果公开,一方面会对现有研发人员的稳定性带来影响,同时也给带来不好的社会形象,不利于企业的声誉。
发明、设计人判断规则
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是基于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贡献。在判断相关人员是否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依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则。参考2020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行政纠纷调解办案指南》的规定,有关署名权的判断逻辑是以下三步法:
1. 存在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或专利申请;
2. 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所述发明创造的实际参与人;
3. 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这3个判断逻辑中,最难的是第三项,即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它可以细分为以下2点:
理论上,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是指与作出发明创造时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创造在技术方案的构成上所具有的本质区别,它不是在已有的技术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简单试验就能够自然而然得出的结果,而是必须经过创造性思维活动才能获得的结果。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的区别。
实践中,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应理解为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文件中当事人声称的技术改进,对这一技术改进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都应当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根据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无法确定所述技术改进之处时,以整体技术方案为准,对在技术方案的任何一部分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均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创造性贡献
这里不同于《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是指发明创造的参与人对于该发明创造相比已有技术的改进的作出起主要作用,例如提出技术构思、提出验证构思可行性的方案、提出修改构思的方案等。
在对创造性贡献作出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判断当事人是否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应当基于技术本身,仅仅负责项目组织、人员调配、资金划拨、实验操作、设备购买、资料收集、文献检索等,不能认为对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纠纷处理方式
发生了署名权纠纷怎么处理呢?第一种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二种方式就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按照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这类案件也是视为专利类案件,由专门法院管辖。
怎么避免纠纷
署名权纠纷的产生源于企业对研发管理流程的缺失或者不规范,因此要解决这类问题应该从源头做起,即做好研发管理的合规。根据笔者的经验,这类署名权纠纷如果在专利申请阶段就能确定适格发明、设计人,后续的争议就比较小。另外,如果能在研发成果完成后,专利申报前由实际参与的研发人员就研发成果的实际贡献比例进行约定,也能避免研发人的署名权和后续可能引发的奖励、报酬相关的纠纷。具体的研发管理流程和制度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定,建议企业跟专利律师进行深入交流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安排。
作者:左由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