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奥运之风三顾塞纳河畔。《从圣火到法典:揭秘巴黎奥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战术”》为大家介绍了精彩纷呈的赛事活动背后的知识产权知识。诸如奥运会这样的大型赛事,其组织与执行细节直接关系到赛事的成功与否。
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星瀚所在巴黎奥运会系列资格赛·上海专项法律服务的经验,带大家走近大型体育赛事的组织者们,深入了解那些让体育盛事更加璀璨夺目的幕后英雄。
一、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
“蛇无头不行”,一场盛大的文体活动组织工作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带头人,这就是《民法典》第1176条、《体育法》第51条所称的“活动组织者”。而在大型体育赛事活动中,单一主体通常无法面面俱到,难以全面执行竞赛项目、场地搭建、文化演出、商务开发等各个板块具体业务。因此,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也按照分工、职责的不同,演化为三类法律主体:[1]
三方分工、职责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亦不相同。原则上,主办方与承办方职责较重、工作重叠领域较多,对于体育赛事活动也负有主要责任;协办方通常仅需要对其提供的产品、服务承担责任。[2] 而在安全领域,特别是涉及“熔断”机制时,《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三方提出了特别要求:(i)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ii)遇有直接或可能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iii)启动“熔断”机制后,与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
二、组织委员会——主办方与承办方的合作平台
由于体育赛事活动涉及三方主体的分工与协作,“组织委员会”这一工作平台便应运而生。《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提出,主办方负责与承办方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责任分工,协同合作。对于组委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国家体育总局列举了“竞赛、安全、新闻、医疗、场地保障”等重点工作领域,但设置与否则留给三方自行决定。
实践中,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的规模以及工作复杂程度,组委会下设部门可能少则2个,多则20:(i)2022年杭州亚运会,其组委会——杭州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竞赛部、外联部、宣传部、财务部、市场开发部、场馆建设部、法律事务部、广播电视和信息技术部、大型活动部、安全保障部、医疗卫生部、反兴奋剂工作部、志愿者部等20个部门。[3] (ii)晋中市第六届运动会,其组委会——晋中市第六届运动会组委会——下设综合协调部、竞赛部、资源开发部、信息技术部、新闻宣传部、财务部等13个部门。[4]江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组委会也是类似设置。[5] (iii)小微体育赛事活动可能仅设有竞赛部、新闻部分别负责竞赛内容、新闻宣传工作。[6]
三、组委会的组织形式
组委会涉及的主体越多、机构设置越复杂,对于组委会的制度管理要求就越高。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各方能够在组委会的平台上,通过稳定的议事、决策机制协调分工、管控分歧、推进工作。因此实践中,当体育赛事活动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组委会将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工作机制,而将设立独立法人主体,通过法定的议事决策流程与机制、全面负责体育赛事的运营工作。
近年来,中国境内举办的奥运会、亚运会和其他部分国际级别赛事以及全运会,均以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形式组建组委会:
实践中,也有部分赛事组织者将“执行委员会”设立为法人主体、承办组委会交办的相关工作。如2023年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其执委会——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系事业单位法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为:“负责赛事筹备、举办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对外合作交流活动;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025年成都第12届世界运动会,其执委会——第12届世界运动会执行委员会——亦是事业单位法人。
对于国际奥委会而言,对于奥运组委会法人身份的要求更是刻入了其DNA——《奥林匹克宪章》。第35条附则第1款明确:奥运组委会应当拥有其所在国家的法人主体资格(“The OCOG shall have the status of a legal person in its country”)。[7]通过检索奥运图书馆[8]公开数据可以发现,这一要求均写入了自2012年伦敦奥运会至2032年布里斯班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合同》。若进行深度检索可以发现,各国组委会的法人组织形式略有不同:
四、谁来对外代表组委会执行赛事相关事务?
具有法人资格的组委会毫无疑问可以充分对外执行赛事相关事务、签署合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然而,若组委会仅仅是一个工作平台,那么当组委会形成决策后,由谁来对外代表组委会将成为一个不得不事先考虑的问题。如果办赛协议、办赛手册、竞赛规程等办赛核心文本中没有约定,那么理论上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均可以对外以赛事名义签订合同、行使权利。但这种野蛮生长的管理模式显然不利于体育赛事活动的长远发展与商业开发,也可能产生较高的代理成本。
实践中,按照赛事IP价值以及主办方、承办方博弈地位的不同,组委会将采用不同的合同管理模式。原则上,每一种赛事合同的管理模式均是主办方与承办方进行充分博弈后的结果。(i)若赛事IP价值较高且主办方特别强势、专业,则主办方可能会严格控制所有合同,约定仅有主办方有权对外签署合同,或者要求承办方对外签署合同均需主办方批准方能生效;(ii)若主办方、承办方地位相对均衡,主办方可能会选择控制关键合同,要求承办方对外签署的如涉及场馆使用、知识产权等重大事项的合同需经主办方批准方能生效或者需事先向主办方备案,而其他合同由承办方自行签署并管理;(iii)若赛事IP价值较低或者主办方不够强势、专业性不足,则可能约定承办方统一负责对外签署合同,主办方仅负责管控预算、进行必要的监督。
主办方与承办方虽然内部可能有一定博弈,但合作还是主流。在本文中,我们为读者介绍了有关赛事组织者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借此加深各位读者对体育赛事的理解,并在欣赏巴黎奥运会的精彩赛事时能有更丰富的体会。后续文章中,我们将进一步介绍体育赛事活动的转播者们如何将组委会“制作”的精彩内容通过信号等方式传输到千家万户、映入观众眼帘,敬请期待。
[1]《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
[2]《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https://www.hangzhou2022.cn/gywm/zzjg/
[4]https://tyj.sxjz.gov.cn/tzgg/content_456486
[5]http://tyj.jiangxi.gov.cn/art/2022/6/23/art_70635_4004582.html
[6]https://tyjxb.glut.edu.cn/info/1018/1506.htm
[7]https://olympics.com/ioc/olympic-charter
[8]https://library.olympics.com/default/olympic-charter.aspx?_lg=en-GB
作者:徐元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