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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部密室剧本杀备案管理规定评析丨星瀚文娱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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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上海市文旅局向社会公布《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新规”或“征求意见稿”),并截至12月8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宣告了密室剧本杀行业即将步入监管时代。上海也因此有望成为全国首个将剧本杀纳入备案管理的城市。

由于此次发布为征求意见稿,因此笔者欲在此抛砖引玉,与广大从业者、关心行业的玩家们以及法律从业人员共同探讨新规的立规意图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影响。

一、监管对象

1. 监管客体:从沉浸式演出到密室剧本杀内容

首先也是首要讨论的问题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监管客体为何?根据新规的规范名——《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规定》,可以初步确定,监管的对象聚焦在密室剧本杀内容。

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所示,新规系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促进演出市场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我们可以看到,在《促进演出市场通知》中与密室剧本杀行业相关的规定如下:(二)强化重点演出类型监管。……对沉浸式演出活动,要加强演出全流程审核,防止出现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及渲染血腥暴力等内容。

其中,“沉浸式”,对于密室剧本杀从业者和爱好者必然不会陌生。在今年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中提出,支持“沉浸式体验”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发展沉浸式演艺、沉浸式展览、沉浸式娱乐体验等业态。[1]今年3月29日,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正式成立了“沉浸式剧本娱乐专业委员会”;无独有偶,早在2017年,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已经成立了“实景娱乐专业委员会”。而这两个专业委员会正好对应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剧本与密室。

从文义解释角度,无论是剧本或是密室,都应当归属于《“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中的“沉浸式娱乐体验”。可以说,“沉浸式”是密室剧本杀行业共同追求的一种娱乐体验效果,除此之外,演出、展览、VR等也都在其列。

回到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此处明确作为上位法依据的《促进演出市场通知》,其规范监管的对象仅为“沉浸式演出活动”。但实际上,“沉浸式演出活动”主要以沉浸式戏剧为主,而对于密室和剧本杀来说,仅有较少的一部分是存在沉浸式演出活动的。那么,结合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条款,也可以确定监管的对象不局限于演出活动,应当是包括故事剧本、设定的故事情节、道具、场景等的密室剧本杀的全面内容。实际上,监管的对象是从上位的《促进演出市场通知》的“演出活动”扩张到了剧本故事情节、场景道具等密室剧本杀核心元素。

可以想见,上海文旅局在面对新型商业娱乐模式和环境时,是希望通过新规对密室剧本杀的整体内容进行监管。但是在上海市政府未出台相应上位规范的前提下,可能存在上位规范依据不足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妨考虑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将新规由浦东新区先行制定,并将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再适时以法规规章等形式固化下来。

2.监管实体对象: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的密室剧本杀行业是指根据一定的故事剧情,提供剧本、机关密室、实景场地中的一种或多种,以逻辑推理为主,供消费者之间互动或消费者与场所演职人员互动的文化业态。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是指对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前述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的场所。”

结合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条款,可以明确,新规的监管实体对象落在密室剧本杀内容的线下实体店家,而略过了密室设计方、剧本创作方、剧本发行商、剧本分发平台等行业主体。

从监管意图角度分析,可以看出文旅局对密室剧本杀行业有了非常深入的了解,实体店家才是最适合也最应该监管的对象,否则可能会忽视消费者,也会忽略对密室剧本杀中可能涉及的场所演职人员行为、道具场景设计等多类元素的监管,可谓是一击即中。

因此,只要经营单位位于上海,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即应当受到监管。

二、监管方式

1. 监管实施主体:文化旅游局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要求:“市文化旅游局负责全市密室剧本杀行业的内容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剧本审查专家小组,发布违规剧本清单,负责本市外商投资的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内容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的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的管理参照执行)。指导各区文化旅游局和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各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内资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的内容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实际上,上海已经在数月前开始了对密室剧本杀行业的多部门联合检查,而征求意见稿此处明确了对于密室剧本杀内容的监管职权归属于文化旅游局。

2.自审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应对经营中使用的剧本开展自审,建立健全内容自审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 第一,自查的对象是什么? 

在第五条中写明的是“经营中使用的剧本”,但是在征求意见稿中未有对“剧本”的定义。 

从征求意见稿条文设计来看,征求意见稿的第一条中将“剧本”与“机关密室”“实景场地”并列;第十条中,将“故事剧本”与“道具”、“场景”并列,因此“剧本”应当不包含机关、道具、场景等,仅为单纯的记载有情节设计的纸质材料。经与文旅局专家讨论,结合第六、七、十条,新规的监管逻辑是对纸质“剧本”实施自审备案而对“道具”、“场景”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双轨模式。但是,此种情况下对于密室剧本杀中的一些元素如何认定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演艺、音乐、影像等元素,也可以直接反映故事情节,而其是否属于日常监督检查的“道具”、“场景”范围;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此类元素的可实操性均存在一定的问题。 

但从立规角度出发,结合第一部分对监管对象的分析,新规监管的应为密室剧本杀的全面内容,那么“剧本”应当并非单单局限于剧本杀店家使用的狭义的纸质剧本,而是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载有故事情节的载体。否则,就可能导致监管存在疏漏,无法包含演艺、音乐、影像等元素,而对于一些密室来说也可能就不存在自审备案的内容了。 

因此,“剧本”的含义不清,将可能导致新规在施行中产生许多问题,行政执法的自由度过高而经营单位面临监管的不确定性过大。当然,对于经营单位而言,自审的范围越小、规范含义越清晰,经营负担就越小。

# 第二,自审的要求有哪些? 

第五条要求“建立健全内容自审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的技术监管措施”,是对经营单位的严格要求。从经营单位角度考虑,店家可能需要由负责管理人员接受培训并在店内进本时予以审查。结合第十一条中提及的相关行业协会义务,上海的密室、剧本杀行业协会也将对经营单位进行培训、考核,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制定相关标准。

3.备案登记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明确:“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应将自审通过的剧本交市文化旅游局或所在区文化旅游局备案登记。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剧本备案登记表; 

(二) 营业执照; 

(三) 剧本; 

(四) 版权合法性声明;

经审查无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审查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剧本备案证明。”

此处的“备案登记”并未明确是否为“前置备案”,即是否通过自身+备案登记才能够经营?但是从征求意见稿未有明确禁止以及行业惯例来说,新本开箱作为店家常见的经营手段,不宜理解为“前置备案”。

但是,备案登记所提交的材料中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 第一,“剧本”应当如何提交? 

鉴于征求意见稿对“剧本”的含义并未明确,那么对于机关密室、实景场地、演出活动的设计创作,是否应当提交作为“剧本”的一部分,又应当如何提交? 

上文已经讨论,无论“剧本”的含义为何,大众理解中的纸质剧本当然应当提交。而如若认为“剧本”为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载有故事情节的载体,那么机关密室、实景场地、演出活动也可能构成载有故事情节的载体,其中可能包括有场景、机关、谜题、音乐、演艺等各类元素,并非单纯的文字。那么,提交备案的“剧本”是否应当包括文字、图片、视频、设计图等多种形式,仍然留待实际操作中文旅局给出回答。 

# 第二,“版权合法性说明”是否准确且足够? 

根据征求意见稿附件中的样式,我们可以看到“版权合法性说明”实际上仅是对剧本来源的说明以及经营单位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承诺。结合第八条第二款,以看到备案登记的主要对象为新规第六条中的“经营中使用的故事剧本、设定的故事情节”,文旅局对“版权合法性说明”的备案实际上仅为形式审查。 

但是在密室剧本杀的创作设计中,不乏涉及机关等其他元素,其可能构成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那么仅作出“版权合法性说明”是否足够? 

根据文旅局的版权行政执法职权,可以理解征求意见稿仅对版权作出了相关要求。但是从监管者角度而言,考虑到征求意见稿监管的对象是密室剧本杀的全面内容,且第十条中明确有对道具、场景的检查以及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条款,假设备案中不对其他知识产权进行声明,文旅局自行获知并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难度是较高的,因此“版权合法性说明”的表述仍然值得思考。当然,从经营单位角度而言,其获悉密室剧本杀中的其他知识产权的难度较高,这将需要由对经营单位的监管倒逼作者、发明人、出品方。 

另外,“版权合法性说明”中是否可以考虑加入经营单位对经营中使用的剧本与备案剧本一致的承诺,因为可以预见的,如若经营单位有经营涉嫌违法违规剧本的意图的,其可以在使用中对剧本进行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原剧本可能并未违规,若按照征求意见稿将原剧本列入违规剧本清单也有失偏颇。 

# 第三,同一密室、剧本是否需要因经营单位不同而多次备案? 

除了单店+独家授权模式以外,其余的密室、剧本都存在同一密室、剧本而在多家经营单位经营的情况,那么不同的经营单位是否均需要对此备案? 

该问题也是由于“剧本”含义不清而引发的实际操作问题。如若按照对于监管对象的分析,认为“剧本”为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载有故事情节的载体,那么还将包括场景、演艺等各类形式。在该种情况下,即便是该特定密室、剧本已经在文旅局由其他店家备案,店家可能仍然需要通过自审进行备案登记。但这无疑对文旅局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效率提出了新的考验。 

另外,第九条也对于剧本内容产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作出了要求。

4.日常监督检查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文旅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加强对经营单位使用的故事剧本、道具、场景的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内容涉嫌违法违规的,责令经营者将有关剧本立即下架,改正并备案后再予上架;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上海目前对密室剧本杀行业开展的检查,对于剧本的检查方式往往为核查店内是否经营涉嫌违法违规的剧本,若有则要求立即下架;对于道具、场景的检查方式则是进行简单视察经营场所,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部分要求店家立即整改并开展教育。

相对比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其日常监督检查的方式可能不会发生特别大的改变。

在密室剧本杀行业内,实际上早有店家等从业者对于剧本出版的呼声和讨论,但由于文旅局并不具备审批出版物的行政职能,同时也无法自行创设行政审批事项。因此,征求意见稿并未涉及出版物管理而选取了自审、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的监管方式。综合征求意见稿的监管方式,不难看出,对于密室剧本杀剧本的监管方式是“负面清单”式,即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备案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密室、剧本,将被列入“违规剧本清单”并追究经营单位的责任,再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将经营中的“违规剧本”下架。

但是在现实中,仍然存在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目前一些店家系由某上海辖区外的头部剧本杀企业通过平板设备授权经营剧本。在监管中可能令经营单位困惑的问题有:第一,此类剧本应当如何进行备案?从可操作性来讲,由于店家仅能在平板设备上通过登录账号获取剧本,可能只有以图片方式提交备案,但店家备案的成本会远高于一般的剧本。第二,若涉嫌违法违规如何下架?文旅局仅能要求店家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剧本不经营,而对于剧本似乎仅能依据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移送网信部门处理。

而征求意见稿的该类监管方式,需要经营单位更加关注到剧本的违规风险。由于现在购买剧本的主要渠道为线上平台以及线下展会,店家在购买前往往仅有线下展会有机会通过“上车”测评提前接触到剧本,店家最终取得的剧本是否与测评时一致、是否会涉嫌违法违规、涉嫌违法违规的法律后果如何承担,这些问题都是先前行业中剧本购买、授权环节所忽略的,而在新规出台后应当予以关注的。

三、监管要求:情节十不得及行为四不得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了:“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经营中使用的故事剧本、设定的故事情节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九)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表演、游戏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工作人员或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二)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消费者的; 

(三)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该条要求的“情节十不得”和“行为四不得”基本上参照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2]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3]的规定,这是由于密室、剧本作为一种较新的娱乐形式同时存在类似出版物以及营业性演出的元素,呼应了新规对密室剧本杀的全面内容的监管。作为密室剧本杀从业者,尤其是受监管的经营单位,应当深刻理解“情节十不得”和“行为四不得”,并在创作、改编、发行、购买、经营等环节严加把控,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而从立规设计出发,正是由于第六条、第七条中的监管要求仅仅针对“剧本”,导致了对于密室剧本杀全面内容的监管可能存在疏漏。因此,若文旅局认为“剧本”仅是按照大众理解上的纸质剧本,那么对于第六条、第七条的对象范围则应当适当放大,以达到密室剧本杀内容全面监管的立规目的。

密室剧本杀行业高速发展到当下,在政府与舆情的支持下,新规的出炉为行业规范化打响了第一枪。此次上海率先发布新规,可以预见的是,其他更多的城市也将随之跟进。虽然新规在立规设计中仍然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此次发布的仅是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发布仍然可能予以调整改进。笔者谨在此对新规发表拙见,希望能与密室剧本杀行业从业者、关心行业的玩家们以及法律从业人员共同探讨,为新规落地和行业规范化添砖加瓦。

注释:

[1] 沉浸式体验:支持文化文物单位、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园区街区等运用文化资源开发100 个以上沉浸式体验项目,丰富体验内容,提升创意水平,发展沉浸式演艺、沉浸式展览、沉浸式娱乐体验等业态,鼓励沉浸式体验与城市综合体、公共空间、旅游景区等相结合。

 [2]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作者:卫新、胡至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