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艺人经纪合同纠纷司法裁判大数据报告(2015-2020)》(简称“《经纪合同报告》”)之艺人经纪合同的解除系列文章的下篇公司篇。在艺人篇中,我们通过数据统计,为大家揭示了艺人高频的解约诉请和高比例的解约成功率,以及艺人解约背后的常见理由及司法认定口径。本文则将从经纪公司的角度出发,看看经纪公司主动诉请解约的案件数量以及常见解约理由,从而拼凑出艺人经纪合同解除的完整图鉴,并依此为公司提供部分合规建议。
一、艺人经纪合同解除之司法大数据解密
在《经纪合同报告》中,我们选取了艺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高发的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浙江省以及江苏省2015-2020年度的典型案例(下称“样本数据”)进行了数据统计及分析,现列举经纪公司相关的解约要点数据与读者分享如下:
(一)公司率先提出解约的案件数仅为艺人率先解约案件数的一半
我们发现,选择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手段的艺人经纪合同案件中,公司率先提出解约的案件数量仅为艺人的一半。也就是说,相比艺人群体而言,公司更愿意维持双方的合同关系。其动力主要在于两点:第一,对于头部艺人而言,通过合约使艺人继续留在公司,可避免艺人跳槽至竞争对手,从而增强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第二,维持合约继续履行的成本较为可控,通常仅为艺人的基本生活费或保底分成款。
(二)相较于艺人而言,公司更倾向于通过直接起诉方式解约
从判决文书内容来看,经纪公司率先提出合同解除的案件中,仅有22.64%的案件是以事先发函的形式提出的解约,相比艺人高达78.30%的案件通过诉前书面告知的形式进行解约,经纪公司对于在诉前单方发函至艺人要求解除合同一事明显相对持较为保守的态度。
公司就发函解约事宜保守行为背后的逻辑是:发函解约行为正当合法化的基础在于发函方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解除权存在与否往往也是艺人经纪合同审理的焦点之一。一旦发函人不享有解除权,则该发函行为本身即构成违约行为,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免径行发函构成违约,公司往往会出于控制违约风险的考量而直接诉请解约。
(三)相较于艺人而言,公司违约解除的案件数较少,但成功率为半数
相比艺人高比例诉请违约解除(73.58%)及违约解约成功率(79.49%)而言,在经纪公司率先提出解约的案例中,仅有4个案件法院认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经纪公司违约解除案件数占比仅为7.55%,其中法院最终判决合同解除的案例为2个,占比50%。
该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由于经纪公司作为艺人经纪合同提供方且合同中一般对于经纪公司义务的约定相对模糊,故经纪公司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违约方的概率远低于艺人。
二、公司解约的常见理由及司法审理口径
相较于艺人繁多的解约理由及较为复杂和难以统一概括的认定标准而言,公司的解约理由及法院对艺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认定则较为简单。
判断经纪公司是否享有解除权,通常取决于艺人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依据艺人经纪合同的订立目的和具体约定,艺人的根本违约行为比较容易认定,可以分为不作为和作为两方面。不作为如拒绝、不配合参演电视剧、电影、拍摄广告、参加商业活动等;作为主要是未经公司同意,与他人签订演出合同,私接或通过第三方承接商演等。
面对前述情况,部分经纪公司会考虑到艺人工作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公司无法强制要求艺人履行合约。与其公司继续长期负担艺人的运营成本,倒不如在固定艺人违约行为的基础上,提出解约并要求艺人赔偿违约金在艺人存在上述根本违约行为且公司诉请解约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会支持公司的解除诉请。
三、合规建议
结合前述对司法判例数据及裁判口径的分析,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艺人常常率先在纠纷中提出解约,更追求摆脱经纪合同束缚的效果。虽然艺人被认定为违约方的可能性很高,但经纪合同仍有较大可能被法院判决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如何应对艺人解约潮?又如何在非诉阶段谋划全局,做到有效的事先预防?为避免艺人跳槽为公司带来高额的成本损失及预期利益丧失,我们对经纪公司提出部分合规建议如下:
1. 在艺人主张解约的诉讼中,提起反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当一个知名度不断提高、艺人事业处于上升期的艺人主张解除时,经纪公司为避免前期成本投入的损失,以及后期巨大的预期利益的丧失,比起对方提供的高额违约金,公司更希望留住艺人,维持双方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提起反诉,要求艺人继续履行合同,主张公司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继续履行存在可能性。在诉讼审理中,公司可以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恰当履约,为艺人进行了策划、宣传、推广、营销等服务,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使艺人的知名度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收入逐渐增加。
鉴于此,法院可能认定公司与艺人的分歧或公司未构成根本性违约的一般性违约行为并非不可调和之矛盾,此时如公司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作为商业活动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亦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信任关系并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从而驳回艺人单方面主张解除经纪合同的诉请。实践中,法院支持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例虽然不多,但公司也可以通过提起反诉,为相对方带来压力,增加和解谈判的可能。
2. 对合同履行过程留存相应证据
通过对法院司法裁判文书的梳理,我们发现,在诉讼中存在许多情形需要公司提供证明其履行合约义务的材料,比如为应对艺人在纠纷中主张公司未履行宣传、培训,或者支付价款等义务,或公司因主张继续履行合同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合同义务,又或者法院在判断违约金的合理性时需要参考依据公司对艺人的成本投入费用等,若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具备关联性及对应性的证据材料,公司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此,我们建议艺人经纪公司可以为每个艺人建立个人档案,收集关于该艺人的所有资料,包括公司内部事业部为艺人安排的培训计划、宣传推广、人设打造的书面企划方案,上述方案落实的成果比如内部提供培训的课程视频、宣传推广的网页截图等,外部为艺人签署的各类演出合同,以及为艺人进行前述工作甚至提供住宿、缴纳水电费的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在保留前述资料的同时,可以定期形成书面确认函,要求艺人签字在文件中签字留痕。
比如艺人定期确认的艺人报酬明细表或对账单上一并记录上前述所有费用,要求艺人签字并确认。若之后双方发生纠纷,即使某些原始凭证已遗失或难以复原,艺人的书面确认函也可证明公司为艺人所支出的费用、公司所提供的公司内容等。
3. 加强艺人经纪合同文本规范化
虽然在司法判例中,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委托关系的情况较少,但为避免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委托关系,艺人由此享有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我们建议,公司可以加强合同文本规范化,比如尽量少用或不用“委托”、“服从”等字样的语词。
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根据违约行为的强弱程度多层次、多种类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违约金的范围可以包括艺人已从公司收取的分成款、公司的预期收益(预期收益的计算方式建议在合同中作多样化列举并明确以较高者为准)、艺人从事违约行为从第三方获取的收益等;当经纪公司第一次发现艺人存在违约行为时,为了维护双方良好合作关系,亦可以给予艺人一次补正违约行为的权利但同时约定清楚鉴于该艺人已存在先前的违约行为,艺人后续再次出现违约行为时,不可撤销的放弃申请违约金司法酌减的权利。
4. 发生纠纷及时沟通
艺人作为台前工作者,有更多的发声渠道,若艺人通过公众社交媒体等发布解约信息,即使该声明因艺人无解除权不能发生效力,但艺人也可以解约信息已发布,合约已不再适合继续履行等理由主张违约解除,导致双方均因小失大。
因此,我们建议,当艺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初见端倪时,公司即主动和艺人沟通,了解艺人对公司不满的缘由并做相应的解释,避免将小矛盾扩大化,对双方都造成不利影响。且艺人行业作为强调人情味、信任感的行业,若公司能够充分告知艺人工作安排的理由,一方面,可以安抚艺人的情绪、保证艺人积极开展现有工作,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小矛盾最终走向覆水难收的地步、保障双方的友好继续合作。
结语
至此,我们通过上下两篇文章与大家简单分享了《经纪合同报告》中与艺人经纪合同解除相关的部分数据及发现,详尽内容请参考我们的报告全文。
除了艺人经纪合同的解约问题外,艺人经纪领域还有诸多有趣的法律问题。比如偶像艺人人身限制条款(禁止恋爱/与粉丝私联/擅自改变发型/造型等)效力如何,经纪公司如何既保证条款对艺人存在有效约束,又能够避免纠纷发生时艺人主张该条款无效不承担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再比如,面对频频发生的艺人“塌房”事件,当艺人因私生活等非业务能力的因素引起舆论热议,造成之前公司代表艺人对外签订的合约无法继续履行,公司能否向艺人追究违约责任?以及,考虑到经纪合同的人身属性,若艺人在提起违约后司法机关判决艺人继续履行经纪合同,实践中合同该如何履行?公司如突破僵局,恢复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避免合约沦为有名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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