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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我们常发现除因租赁物瑕疵产生争议外,还有一种常见的争议是是《买卖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未交付,导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对此出租人应如何应对呢?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在疫情期间,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出现了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出租人是否可以行使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与解答。
疫情面前,这些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企业融资的承租人能否以无法使用租赁物、遭受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理由,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或免除违约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