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当前,面对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要求,融资租赁行业应当如何应对》一文中,我们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能否以受到疫情影响、无法使用租赁物、遭受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理由,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或免除违约责任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向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了一些应对建议。
而在这个问题背后,有另一个问题也与融资租赁企业息息相关——在疫情期间,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出现了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出租人是否可以行使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与解答。
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可以主张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48条,如果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内未按约支付租金,且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加速到期。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中,司法解释对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的话,则符合合同约定即可解除。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要求,无论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对欠付租金解约情形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出租人因承租人欠付租金而主张解除合同的,都需要经过催告程序。
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对承租人欠付租金解约、加速到期均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即使在承租人短期逾期的情形下,出租人也往往根据合同约定享有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考量,也会对出租人的权利加以适当限制。例如,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3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中,天津市高院明确,如融资租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加速到期的条件,且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仅在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时,出租人有权加速到期。同时明确,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一期租金或者承租人存在逾期支付保证金、租前息等非租金给付义务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宣布租金提前到期的,且出租人据此主张加速到期的,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针对疫情这一特殊情况,各地法院对疫情期间的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思路也较为谨慎。2020年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对上海地区在疫情期间的司法工作提出十条意见26项具体举措。在该《指导意见》中,上海高院提出:“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并就金融借款类纠纷特别指出:“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
尽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并不属于金融借款纠纷,但该指导意见对疫情期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仍有指导意义。继上海高院之后,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也出台了《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其中提出“疫情期间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前述两地高院出台的意见所反映出的审理态度来看,上海地区及浙江地区的司法实践对疫情期间承租人违约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将更加谨慎,由于承租人的逾期违约行为将有可能是受到此次疫情的影响,如出租人仅是以承租人在疫情期间的短期违约行为便主张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有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综上,尽管在《疫情当前,面对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要求,融资租赁行业应当如何应对》一文中,我们分析指出疫情期间,承租人仍有支付租金的义务,且实践中融资租赁企业与承租人之间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也往往对出租人加速到期及解除合同的权益进行了较为全面细致的约定,明确在承租人短期逾期时,出租人也会享有加速到期及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仍会以“逾期两期以上”、“欠付租金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作为是否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行使加速到期或解除权的考量标准。并且,由于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有可能确实是因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承租人对于租金支付期间及违约责任的分担也具有一定的抗辩空间。出租人是否需要在承租人在疫情期间出现逾期支付租金这一违约行为之后,即刻选择进行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仍需进行审慎判断。
疫情期间,承租人违约时的处理建议
1. 尽快发函催告,并了解详细情况
无论是加速到期还是解除合同,都明确要求是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后,经出租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才可行使。因此,如疫情期间承租人出现逾期违约行为的,建议融资租赁企业尽快向承租人进行书面催告,并详细了解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具体情况。如书面催告后,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且未就逾期支付租金进行详细说明、未明确还款计划的,融资租赁企业也可尽快向承租人发出书面的解除函或加速到期的函件,在程序上首先做到完备。也为后续是否选择启动诉讼程序奠定基础。融资租赁企业也可以通过承租人在收到催告函件后的态度判断承租人后续履约的可能性。
2. 因时制宜,做好两手准备
此次疫情,对诸多中小企业影响巨大,甚至已关乎众多中小企业的存活。但对于其中一些运作良好、具备潜力的中小企业而言,如度过此次疫情带来的资金等运转危机,后续仍会获得较好的发展。因此,融资租赁企业也应当根据各承租人实际情况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应对方案。
其次,无论融资租赁企业后续是否计划启动诉讼程序,都可先按照诉讼程序所需要的标准及要求进行诉讼工作的前期准备。当融资租赁企业判断承租人后续仍难以正常履约时,我们仍建议融资租赁企业尽快启动诉讼程序,通过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毕竟,诉讼程序需经历较长的处理期间。而前期完备的准备工作,也可以为出租人后续维权最大化地争取时间效益。
作者:李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