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s

融资租赁丨“一物二卖”和融资租赁“杠上”啦

Jul 06,2015
share to

近期的股市让人心灰意冷,融资租赁行业可是打得火热。但融资租赁也要擦亮眼睛,避免陷阱。先来看一则案例:

  • A公司向B公司采购5台特定出厂编号的起重机,B将起重机交付至A指定位置;
  • C融资租赁公司同D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与A所购买的型号相同的起重机5台;
  • C公司找到出售起重机的B公司,B带领C、D看过A购买的起重机后,D即刻向C出具交付起重机的验收证明;
  • 之后D并未向C支付租金,C把D告上法庭。

案情说完了,简单说就是同一物被买卖了两次,有一次买卖还涉及融资租赁。“一物二卖”已屡见不鲜,但融资租赁插进来一脚会对纠纷有什么影响呢?星律师一一为大家剥开这一纠纷的繁琐外壳。

争议焦点

1. 买卖合同的效力

本案的重点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涉及到同一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有两份,在评价融资租赁合同效力之前,我们对买卖合同的效力一探究竟。

首先,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和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其次,从出租人C公司的角度来说,没有证据证明C公司和B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具有非法恶意目的——价款低于市场价值,或其故意损坏A公司的利益,大名鼎鼎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说“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B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2.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剥开了最外层买卖合同效力的外壳,下面就到最核心的融资租赁是否有效了。关于这一点,法院是这样说的“B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C公司不存在恶意串通;根据在案事实和证据,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存在其他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和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故融资租赁合同也是有效。”

法院一锤定音

判决如下:

1、解除C公司和D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

2、D公司向C公司支付未付租金以及起重机折价款。

律师分析

“一物二卖”并不会致使签订在后的买卖合同无效,在出租人无过错且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只要出租人不要求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融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会导致过错方需要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给过错方造成不同的影响。

虽然“一物二卖”不必然造成后成立的买卖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在两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法院能做出的处理方式较为受到限制,由于标的物不在承租人或出租人名下甚至是控制之下,合同即使有效但往往也已经丧失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根本目的,解除合同势在必行。当然,标的物返还无法达成,法院只能支持折价赔偿。

律师建议

1、融资租赁公司在交易中要求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属做出陈诺和无瑕疵保证,同时参与到标的物的交付验收之中,这样才能最大化的避免一物二卖的情况发生。

2、融资租赁公司在和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承租人与出卖人的串通、对于发现根据承租人要求所购买的标的物权属有瑕疵的情况做出明确约定,建议约定此时出租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同时要求相对方支付折价款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如果在交易后确实发现了标的物有一物二卖的情况,融资租赁公司应立即进行取证,并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物二卖的买卖合同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会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融资租赁公司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要做到谨慎交易、积极审查和参与才能防范于未然。

 

(作者:王沁)

Practices

Relevant Events

Relevant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