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等设备普及的时代,以苹果App Store、微信公众平台为代表的应用商店、网络平台已成为“智能时代”不可或缺的一环。随之而来,愈来愈多的App名称抢注、平台号抢注等新型网络侵权行为,也呈现上升趋势。
主要集中表现为:“李鬼”App冒用他人名称,导致“正牌”App无法上架;利用他人商号或商标注册公众号,导致“正牌”公司无法认证本公司公众号等。此类情况是否构成侵权?企业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商标;或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近似商标,易导致混淆,则构成侵犯商标权。对于利用他人商标申请App、公众号的行为,若符合前述情形且构成了商标使用,那么即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被侵权方可以维权。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只要使用他人商标申请App或公众号都会构成侵权。注册商标共分为45大类,区分了不同的商品和服务;除驰名商标外(根据新商标法将采取个案认定原则),注册商标在其注册的所属大类或近似类别中受到保护,而在未注册的其他不同或非近似类别中,不作为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需具体分析注册商标本身所属分类和他人使用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使用他人商标和名称申请App上架或公众号,除可能构成上述的商标侵权外,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即使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只使用企业名称,仍然可能被认为存在不正当竞争。被侵权人可以此作为维权的依据和理由。
面对层出不穷的“李鬼”App和公众号,对于运营App Store、微信公众平台等的平台方而言,是否有责任对此类侵权行为加以制止,协助被侵权人维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若发生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若网络服务者在知晓侵权行为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就扩大的损失与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来说,网络平台服务提供方若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后,在对侵权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可无需对此承担责任。但若网络平台服务提供方知晓了侵权行为,但怠于阻止并放任侵权行为持续发生,则需要对后续的扩大损失承担责任。
因此,企业或个人若发现自己的权益在网络平台中受到侵犯,可以首先通知平台方,与平台方共同阻止侵权行为的延续,而此时平台方也负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