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小微企业创业热情的增长,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一批创业型企业正快速增长。出于员工激励、远期融资、规避业务限制等特殊目的考虑,越来越多的公司创始人采用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股权设置。一时间,似乎“股权代持”成为了公司股权设置中的万能良药。然而事实上,股权代持远非想象中的如此美好,且存在许多“雷区”,在此,星瀚所张烜律师提出了以下几条建议:
不少公司创始人为激励和留住公司核心成员,同时又想避免改变公司股权结构而影响远期融资,创始人往往会通过与核心成员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方式,将核心成员作为公司隐名股东,以此增加核心成员与公司间的紧密度。
此类股权代持的方式,看似“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但却反而容易造成公司股权的不稳定。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并载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资料中;另一方面,除要求其他股东同意外,法律并未具体设定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限制条件。因此,核心成员可以根据代持协议,要求成为公司显名股东,如此将反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破坏股权结构稳定性。
为避免此类风险,建议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核心成员显名的条件,仅在达到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核心成员才可显名;此外,也可通过签订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达到上述激励目的。从而避免股权始终处于可能因隐名股东主张显名而产生的不稳定状态中。
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行业的管控,部分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作为该行业公司股东。因此,有些外国投资者为规避相关外商投资限制,将中国境内的公司和公民作为名义股东,外国投资者自身则作为隐名股东的股权代持方式,绕开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实际开展业务。此种做法,在对外资存在限制的互联网行业中尤为多见。
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利用股权代持方式规避行业限制的做法,通常被视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相应的代持协议属无效合同。一旦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关系将不受法律保护,实际投资人将无法行使在公司中的股东权利。
为避免此类代持造成的风险,建议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例如:清算公司、股权评估折现等),以增强对隐名股东的保护;此外,也可通过建立VIE架构等方式实现外商投资的最终目的。
(作者:张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