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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体系及认定标准丨星瀚知产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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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和新《专利法》增加了对著作权和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在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这就意味着其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一起,初步构建起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体系,也是对《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统一制度的回应,是对该规定的具体细化。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方式威慑力不足,通过惩罚性赔偿可以增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达到遏制侵权的效果,也可以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足够的赔偿,使积极诉讼维权成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性价比较高的优先选择。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定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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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指的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造成的损害数额的金钱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惩罚加害人并遏制侵权的作用。单独来看各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有所差异,客观要件需要满足“情节严重”,而主观要件却并不统一,《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恶意”作为主观要件,而《民法典》和新《著作权法》、《专利法》以“故意”为主观要件。由于《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与《民法典》一致,在法律适用上不会产生矛盾。但是《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典》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主观要件存在着差异,“恶意”与“故意”有所差异,产生作为新的一般规定的《民法典》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商标法》及《竞争法》间的冲突。

为此,最高院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于今年3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最高院倾向于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恶意”要件解释为“故意”,解决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实际上也体现出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的降低趋势。至此,不论何种知识产权侵权,其惩罚性赔偿都按照“故意”的标准进行一定程度的统一认定。

二、对于“故意”的认定

对于主观要件“故意”的证明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如果标准过高,则相当一部分权利人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达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求,遏制侵权力度大大降低;如果标准过低,惩罚性赔偿制度将陷入被权利人滥用的困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故意”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设立“情节严重”这一要件有利于防止惩罚性赔偿的泛化,确保罚当其责。若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并不恶劣或并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一般的损害赔偿原则即可,没有必要使行为人承担超出其所造成的损害的处罚,矫枉过正。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根据《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根据各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存在各自不同的判断要素,例如商业秘密侵权中,被诉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也构成“情节严重”,因商业秘密最大的价值即在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因此在判断时除了考虑“情节严重”的一般类型,还应重点关注不同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四、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认定

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通常采用“基数*倍数”的方法。基数一般是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许可使用费等进行计算。倍数是指惩罚性赔偿的幅度在确定基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然而,实践中还存在大量无法举证证明基数的情形,甚至无法确定实际损失、侵权获益是多少,且许可使用费在许多案件中并不存在,这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无法获得赔偿。

我们国家各部知识产权法上还设置了法定赔偿制度,专门针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侵权获益、许可使用费的情形。适用法定赔偿是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获赔起兜底作用的,使得但凡侵权成立,即使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应当赔偿多少金额,权利人也能最终获得一定数额的酌定赔偿。例如,在著作权侵权中,即使缺乏证据证明损失,按照6月1日新生效的《著作权法》,法院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而在同日生效的新《专利法》中,缺乏证据证明损失时,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类似规定,来处理无法证明损失时的法定赔偿问题。

五、结语

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6月1日生效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基本全面建立了。权利人可以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此告别维权成本高但赔偿少的不利境地,使积极维权诉讼成为了一件能够获得足够收益的行为。另一方面,企业如果发现自身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也要评估是否会适用惩罚性赔偿而遭受高额索赔,以此预判风险大小,并积极应对,减少损失。如若您对此类法律问题感兴趣,请持续关注我们。

作者:黄璞虑,陆玥屹,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