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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咖啡与SEC和解,1.8亿美元罚款董责险保单赔吗?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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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7个多月,瑞幸咖啡案件终于有了最新的进展−−2020年12月16日瑞幸咖啡公告称同意支付1.8亿美元民事罚款,与SEC达成和解。瑞幸咖啡在和解方案中既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监管机构的指控。 

那么接下来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还是董责险是否会为这1.8亿美元来买单?本文笔者想聊一下董责险保单到底保哪些损失以及什么是民事罚款两个话题。 

一、董责险保单项下损失的定义和发展 

传统的董责险保单对于损失的通常定义是:被保险人依法应赔偿的所有金额,包括法院裁决的损害赔偿金、经保险人同意的和解金额、抗辩费用、调查费用等等。同时,在保单的损失定义中也会列明不承保的项目,主要包括税金或税款、罚金或罚款。随着近十年来董责险保单的承保范围不断扩展,损失的定义也慢慢增加了以下内容: 

1. 惩罚性及示范性损害赔偿 (punitive and exemplary damages)

2.倍数性损害赔偿 (multiplied damages) 

3.加重损害赔偿 (aggravated damages) 

4.民事罚款和罚金 (civil fines and penalties) 

5.特定情况下因被保险公司未缴纳税款而需要被保险个人承担的税金或税款

在这里,笔者想为上述部分名词略微做一下解释:

惩罚性及示范性损害赔偿 (punitive and exemplary damages):特殊的损害赔偿,但目的并非为了补偿原告,而是旨在防止被告或其他人从事类似的行为;但在补偿性赔偿不足以救济时,原告可获得全部或部分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国,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中都有相应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

倍数性损害赔偿 (multiplied damages):首见于美国《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案》(Clayton Act)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常见于美国的反垄断诉讼案件中;属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一种。目的在于增强受害者的起诉动力,以及威慑违法者的不当行为。

加重损害赔偿 (aggravated damages):英美法中与惩罚性损害赔偿类似的制度,但针对被告的某种加害行为给原告带来的精神伤害所作出的损害赔偿。在许多加重损害赔偿判决过程中,由于精神损害无法准确做出计算,法院往往做出高额的加重损害赔偿金裁定。在有些巨额的损害赔偿案件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和加重损害赔偿两者同时判决。

民事罚款和罚金 (civil fines and penalties):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做出的不同种类的损害赔偿判决,民事罚款和罚金则是由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做出的非刑事性的罚款。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SEC)、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新加坡的金融管理局(MAS)、澳大利亚的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均被赋有民事罚款的执法权力,以惩罚违规人士。瑞幸咖啡同意支付的1.8亿美元民事罚款属于此范畴。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证券法》赋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然而行政处罚是否等同于英美国家的民事罚款和罚金,而能够在董责险保单中得到扩展保障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国内市场普遍的态度是不承保行政处罚。 

二、民事罚款和罚金怎么保? 

首先,民事罚款和罚金的扩展保障均是针对被保险个人而非被保险公司,且针对被保险个人的民事罚款和罚金普遍认为不能够得到公司补偿。在美国的非证券类案件中,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FEC)曾对公司补偿个人的民事罚款的行为做出调查。 

另外,虽然董责险的保单近几年对损失做了较多的扩展,但所有的董责险保单中都会有一条“法律规定不可承保的任何事项除外”,而这一条除外事项亦适用于民事罚款和罚金。 

那么“法律规定不可承保的任何事项”是如何具体适用的?根据违规行为的主观状态,可以将违规行为分为:1) 故意或罔顾后果 (intentional or reckless);2) 重大过失 (gross negligence);3)疏忽或过失 (negligent / careless)。绝大部分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故意或罔顾后果的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罚款)认定为“不可通过保险承保”,比如荷兰民法典规定了“保险公司不应就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轻率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疏忽或过失的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罚款)均认定为“可通过保险承保”。在这里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当属重大过失行为,若判决或裁决地司法管辖对于重大过失是否可以通过保险承保没有明确规定时,我们应当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即: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以及当地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和公序良俗原则上的规定。 

三、并行的民事诉讼

瑞幸咖啡与SEC达成和解仅仅意味着作为监管机构的SEC对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调查的最终处理结果;然而投资者针对瑞幸咖啡及其4名高管和5名董事,连同6家上市承销商提起的若干起证券集团诉讼并不因本次和解而告终,并行的民事诉讼预计需要至少2到3年时间才能结案。 

本文根据笔者多年的保险行业实践,借用瑞幸事件,深入讨论了一下董责险承保的损失的内涵。 在此,笔者再次声明,本文仅作为技术性的探讨和研究,不代表作者对瑞幸事件有任何预判或者结论。 

作者介绍 Melody Qian(钱一心): 

英国皇家特许保险协会高级会员,在国内和香港两地从事金融保险(包括董责险、职业责任险、风险资本与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责任保险、金融机构责任险、兼并与收购保险、网络安全保险等)核保工作超过17年。承保并参与过多家美股上市公司及香港上市公司董责险的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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